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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撤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决定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决定
(2010年5月26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过审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议案,决定:撤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撤销后,其审判职权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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