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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9年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财综[2010]6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9年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综〔2010〕613号)


省直各部门,各市、县(区)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0〕20号)要求,我们依据《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并结合2008年安徽省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编制了《2009年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09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国家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我省省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2009年12月31日以前国家和省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和《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2010年1月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我省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市、县(区)财政、物价部门应参照《收费目录》格式,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截至2009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包括国家和省级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其中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实施的收费项目不得列入目录),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并于2010年6月30日前将本地区的收费目录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案。

201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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