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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政府办关于开展打击煤矿非法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安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安府办发[2010]4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安顺市政府办关于开展打击煤矿非法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0〕43号)


各产煤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2010年5月13日,普定县远洋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重大事故,造成21名煤矿职工遇难,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充分暴露了煤矿在整合技改建设中的漏洞和不足。事故发人深省,教训极为深刻。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书记陈坚同志“针对严峻的安全形势,要下狠心,出狠招,坚决转危为安”的批示以及5月16日全省、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府办发[2010]32号)和《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府发[2010]5号)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检查与指导,推动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扎实、有效开展,实现我市煤矿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解决当前生产领域突出违法问题,坚决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政府监管权威,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快建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推动县(区)、乡镇政府、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促使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迅速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为我市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三、组织领导
成立市级打击煤矿企业非法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组,在市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市工信委任组长单位,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任副组长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供电局为成员单位,负责全市打击煤矿企业非法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的专项行动工作。

组 长:程明芳(市工信委主任)

副组长:齐维林(市安监局副局长)
李建国(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 猛(市工信委副主任)

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工信委,由王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打击煤矿企业非法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专项行动具体事务,下设三个督查小组。

第一督查小组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成员单位: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气象局各一名同志
负责督查县区:普定县、紫云自治县

第二督查小组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成员单位: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供电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各一名同志
负责督查县区:西秀区、平坝县

第三督查小组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成员单位:市工信委、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各一名同志
负责督查县区:镇宁自治县、关岭自治县

四、打击重点
(一)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二)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
(三)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建设的;
(四)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五)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六)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证照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七)借整合技改之名违法组织生产的;
(八)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矿井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整合技改系统与保留系统发生直接关联未停产的或在保留系统区域外组织生产的;
(九)其它非法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

五、工作步骤
全市打击煤矿企业非法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5月30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工作实际,制定针对打击或整顿煤矿企业非法违法违规生产行动具体方案,明确工作内容、要求和责任;调整工作安排,开展思想发动,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为专项行动的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集中排查、打击、整治阶段:6月1日至7月31日
1、企业自查:6月1日至6月10日为企业自查时间,煤矿企业要根据本方案制定自查方案,在安全生产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等方面开展自查,逐项对照自查达100%,并将存在的隐患进行整改排除,形成自查报告报县(区)复查。
2、县区复查:6月11日至30日为县(区)复查时间,各县(区)要制定工作方案,在煤矿企业开展自查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复查,复查面要达100% 。一经发现煤矿企业存在非法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隐患不排除的矿井,坚决不允许复工复产。
3、市级督查:7月1日至7月30日为市打击煤矿企业违法违规生产工作组督查时间,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府办发电[2010]25号)文件要求,督查面不低于30%,主要督查煤矿企业是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否落实地方监管责任,对存在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是否进行排除,一时不能排除的是否采取挂牌督办。同时,市打击煤矿非法违法违规生产专项行动工作组办公室将市级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上报市安委会,进行挂牌督办。

(三)总结、巩固、提高阶段:8月1日至8月10日。
1、组织检查验收。由市人民政府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行为领导专项行动小组组织对打击煤矿企业非法违法违规生产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各县(区)、各督查小组未完成工作目标的要进行通报批评,责令“补课”,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打折扣。
2、健全长效机制。通过这次打击非法违法违规生产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取得的经验,分别由三个督查小组牵头单位提出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工作措施,探索建立完善打击煤矿非法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工作长效机制。
3、上报工作情况。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督查小组对开展煤矿打击非法违法违规生产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于2010年8月15日前报市打击非法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组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汇总后上报市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生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隐患整改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隐患整改落到实处,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16号令)“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对各级查出的安全隐患采取分级督促落实的形式进行管理。

(一)煤矿企业自查中存在的隐患整改:企业在自查中存在的隐患,采取自查自纠的方式,对存在隐患的整改要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整改工作方案要包括工作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落实经费和物资、落实治理机构和责任人、治理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六大内容,并按照要求填写《隐患排查情况登记表》和《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登记表》报县(区)负责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的部门,同时按要求将重大隐患进行挂牌整改。

(二)各级督查、复查中发现的隐患整改:
1、各级在复查、督查中发现的隐患,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落实整改。煤矿企业落实整改排除隐患后,写出要求复工复产报告报县(区)人民政府复查,经批准方可复工复产,县(区)批准复工复产的煤矿企业要报市安委会备案。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县(区)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即:煤矿在建设、生产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落实;煤矿在建设、生产中存在与开采方案设计不相符的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落实;超层越界开采,因煤矿开采造成的地质灾害等方面存在的隐患由国土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地面供电存在的隐患由供电部门负责督促落实;防雷电方面存在的隐患由气象部门督促落实;火工产品管理存在的隐患由公安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同时,上报市级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增强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认真开展好煤矿安全生产督查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从根本上扭转我市煤矿安全生产被动局面。
(二)强化监管,确保实效。督查组要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各县(区)的指导和督促,掌握工作动态,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督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督促整改,确保取得实效,做到“边查、边整、边改、边见实效”。
(三)建章立制,抓好落实。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各煤矿企业要将重大隐患整改完成情况及成效,报县(区)负责煤矿安全日常监管的部门审定、消号。并填报《安顺市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情况登记表》、《安顺市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情况统计表》、《安顺市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登记表》,每月5号以前报送市安委办。对督查出的重大隐患,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要责令县(区)实施挂牌督办,明确整改时限和整改责任,并由所在县(区)煤矿安全日常监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四)严肃纪律,实行问责。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凡因检查工作不认真,被检查煤矿未达到发现隐患、排除隐患目的,因督查疏漏导致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的对检查组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并报组织部、监察局备案;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按规定对参与检查人员进行问责。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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