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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集中开展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办发[2011]10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集中开展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1〕10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集中开展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贵阳市集中开展炸封取缔
非法采煤窝点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开发秩序,严厉打击非法采煤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市人民政府决定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专项行动。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84号)精神,按照《贵州省集中开展炸封取缔非法违法采煤窝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周密组织,严格执法,严厉打击无证开采煤炭资源的行为,坚决炸封取缔各类非法采煤窝点,集中追究非法开采者的法律责任,健全完善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推进我市六个城区(云岩、南明、花溪、小河、白云、乌当)及金阳新区煤矿的退出,优化三县一市煤炭资源开发布局,防止非法采煤行为死灰复燃,促进我市煤炭开采秩序和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彻底按要求炸封取缔在全市范围内无采矿许可证的非法采煤窝点以及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公告关闭后仍然开采或未按标准关闭的煤矿。

(二)依法追究非法开采者的法律责任。

(三)健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工作重点是加强对乡与乡之间、县与县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交界处非法采煤窝点的排查和打击。对行政辖区边界地带非法采煤窝点的打击,实行井口所在地负责的原则,积极协商,联合执法,充分发挥司法打击的威慑作用。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非法采煤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国家煤炭资源,扰乱正常的煤炭资源开发管理秩序,影响地方经济发展,而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此次专项行动是在安全生产面临严峻形势的情况下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开展的一次重要行动,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对促进全市煤炭开采秩序和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成立贵阳市集中开展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督导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要求,建立健全“打两头,卡中间”的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自身工作职责,县、乡人民政府是专项行动工作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具体负责人。各部门要相互配合,搞好协调,确实负责。

市政府在每个阶段对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成效组织一次督查,并对重点县进行重点督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乡、镇工作的指导,组织力量参与全程工作,采取包保责任等措施对辖区内非法开采情况进行日常性排查,鼓励群众举报非法开采行为,对非法采矿点按照“炸毁井筒、切断电源、拆除设施、遣散人员、填平场地、恢复植被”的要求实施炸封取缔,没收用于非法开采的设施设备。炸封取缔后的非法采矿点,要设立警示牌,建档建卡。

国土资源部门对打击非法采矿工作负监管责任。要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参与巡查和炸封取缔行动,采取口头、书面及在矿区所在地集镇张贴或在本地电视上播放含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内容的公告等方式责令非法采矿者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送达法律文书和填写有关记录,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对矿产资源破坏情况及时组织鉴定,对破坏矿产资源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拟定和完善全市打击非法采矿工作长效机制。

公安部门要对涉嫌犯罪的非法采挖业主和主要参与者依法立案侦查。对非法采矿中的黑恶势力、暴力抗法者从严处理。负责切断民用爆破器材流入非法采煤窝点的渠道和维护炸封取缔现场安全保卫工作秩序。对擅自批准非法采煤窝点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查处。协助交通运管部门加强交通运输管理,对运输非法采煤窝点煤炭产品的单位、个人进行严肃查处,对营运非法采煤窝点煤炭产品的无牌照车辆进行严厉打击。对阻碍炸封、暴力抗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制定预案,对可能诱发的突发事件作出响应。

监察部门负责对存在非法采煤窝点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对开展炸封取缔不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参与非法采煤窝点生产,充当非法采煤窝点“保护伞”的腐败行为从严查处。同时,对炸封取缔不力及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煤炭产品经营秩序管理,严肃查处非法煤炭经营场点。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交通运输管理,对运输非法采煤窝点煤炭产品的车辆进行严厉查处。

供电部门负责加强用电监管,严禁向非法采矿点供电或转供电。对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发现矿山非法开采书面要求停止供电的,要及时切断电源。对向非法采矿窝点转供电的要及时撤除和销毁供电设施,对供电和转供电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理。

工会、法制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切实做好农民工维权保护、劳动力转移、法律咨询等炸封取缔后的遣散工作。

环境保护、林业、农机管理、劳动、宣传、教育等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做好打击非法采矿有关工作。

(三)严格标准,认真验收。在总结验收时,对漏查、漏炸一个以上非法采煤窝点或发现一起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通过验收;未查清非法采煤窝点责任人,不予通过验收;对非法采煤窝点责任人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不到位的,不予通过验收。

对验收不能通过的区(市、县),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该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行政处分。

(四)长效监管、严防反弹。此次专项行动结束时,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防止已炸封的非法采煤窝点死灰复燃,防止出现新的非法采煤窝点。要实行包保责任制度,县级人民政府要对有煤乡、镇实行分片定人负责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有煤村、组实行分片定人负责制度。发现新的非法采煤窝点,包片负责人要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炸封取缔,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县、乡人民政府日常监管工作进行督查,督查中发现非法采煤窝点的,不管是否发生安全事故,都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第七条的规定提请监察机关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清理调查阶段(2011年6月10日至6月25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宣传措施,营造专项行动工作氛围,鼓励群众举报非法开采行为,对非法采煤窝点进行地毯式排查。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国土、工商、煤炭管理等部门对非法开采责任人进行调查;对非法采出的煤炭资源销售、运输及其他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责任人进行调查;对火工产品来源及提供土地用于非法开采行为进行调查;对非法开采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鉴定。为了确保专项行动顺利推进,对进行鉴定时尚未查清开采责任人的,一律以县、乡、村行政区域名称加矿点编号的方式确定非法采煤点,出具鉴定报告,申请省国土厅确认。

(二)炸封取缔、建档建卡阶段(2011年6月26日至7月10日)

对发现的非法采煤窝点,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或聘请专业队伍,按照“炸毁井筒、切断电源、拆除设施、遣散人员、填平场地、恢复植被”的要求实施炸封取缔。

炸封井筒要求自井口以下不少于20米,对炸封的井筒,要用混凝土封住井口;切断电源要拆除供电电线、电杆,对自行发电的没收发电设备;拆除设施要拆除矿山上所有工棚、轨道、装载设备;遣散人员要做到窝点上不留工人,不具备人员居住条件;填平场地及恢复植被要求对原矿山占用的土地进行平整,能种农作物的种植农作物,不能种植的要植树或撒草种。

炸封取缔完后,要对每一个非法开采点建立一个档案,内容包括矿点基本情况(矿点名称、位置、开采责任人、开采时间等)、炸封取缔前后现场照片、处理情况等材料。

(三)查清主体、追究责任阶段(2011年7月11日至7月30日)

要求查明非法采煤窝点的开采责任人。对开采责任人涉嫌非法采矿罪的,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并在7月20日前报请检察机关逮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达到刑事责任追究标准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对参与非法采煤的人员,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治安处罚;对向非法开采者提供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罚;对同意非法采煤窝点搭接电源、向非法采煤窝点供电的,由供电部门依法处罚;对收购、加工、运输非法采出的煤炭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煤炭管理、公安等部门依法从严处罚;对在探矿权、采矿权范围内非法采煤而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未报告当地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整顿矿区秩序;对清查中发现的“保护伞”、黑恶势力,由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从严处理。

(四)建章立制、查缺补漏阶段(2011年7月30日至8月10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健全完善非法采煤窝点的监管制度,严防新的采煤窝点死灰复燃、严防新的非法采煤窝点的产生,要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落实发现、处理等环节的监管责任,制定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五)查漏补缺、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8月11日至8月31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在8月13日前完成自查并及时整改,并于8月15日前向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同时填报本方案后附的《贵阳市集中开展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专项行动统计表》(附件2)和《贵阳市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落实长效机制情况统计表》(附件3),市政府在8月中旬组织对各区(市、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附件:1.贵阳市集中开展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2.贵阳市集中开展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专项行动统计表(略)
 3.贵阳市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落实长效机制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1:
贵阳市集中开展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李再勇(市人民政府市长)

常务副组长:翟 彦(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 组 长:常文松(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唐兴伦(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主任)

成 员:杨忠德(市督办督查局局长)

肖家璇(市维稳办主任)

杨小平(市安监局局长)

沈可定(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蔡定荣(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陈新宇(市监察局局长)

高卫东(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肖 进(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李 颖(市法制局局长)

胡小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罗怀军(市总工会党组书记)

陆 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尚 春(贵阳供电局局长)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唐兴伦兼任办公室主任,陆健为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协调处理全市集中开展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组织对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专项行动工作的督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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