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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开展平价商店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珠海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珠价[2011]5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珠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开展平价商店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价〔2011〕51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科工贸信局、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

《珠海市开展平价商店建设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请市科工贸信局、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省物价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业厅、省供销社等11个部门《关于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粤价〔2011〕39号)和省物价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业厅、省供销社等6个部门《关于规范平价商店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79号)规定,迅速组织所属行业申报平价商店建设和初审工作,送市物价局审核。各区(管委会)的平价商店建设由各区组织实施,争取年内各区分别完成2至3家。

珠海市物价局
二0一一年六月九日

珠海市开展平价商店建设实施方案

建设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是针对当前价格形势和流通环节过多问题,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稳定物价的创新性举措。根据汪洋书记关于充分发挥产销对接优势,加大供销购物广场进社区力度的重要指示和黄华华省长、肖志恒副省长关于加快推进平价商店建设的批示,以及全省物价工作会议暨平价商店建设现场会的精神,全省拟在今年建成不少于1000家平价商店,并将平价商店和蔬菜大棚的建设任务分解到各市,在年中和年底省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现就我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平价商店的定义。

所谓“平价商店”,是指在政府引导和扶持下,通过产销对接,销售群众生活必需农副产品,并在价格异动时承担保障供应平抑价格社会责任的商店。主要依靠“产销对接”、“农超对接”,减少中间环节,降低经营成本,实现平价销售,并将减少流通环节降低的费用让利于农民和消费者。平价商店经营范围主要是粮、油、肉、禽、蛋、菜、奶等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与其他商店最大的区别在于企业要承担保障供应、平抑物价的责任和义务。在市场价格明显上涨时,平价商店要服从政府安排,保障供应,发挥平抑市场价格的作用。

二、建设平价商店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按照省物价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业厅、省供销社等11个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粤价〔2011〕39号)的要求,依托现有的大型连锁超市、农贸市场、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军粮供应站等销售网络与农产品生产基地直供的农超对接、产销对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农副产品流通成本、增加农民收入、稳定农副产品价格、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一)目标

1.2011年,我市首批建设15家农副产品平价商店。重点设在农副产品消费量较大的城市社区,以及交通相对便利、中低收入群体相对集中的城区布点建设,逐步推进城区覆盖。

2.到2013年基本形成覆盖城市社区的平价商店网络,稳定农副产品价格的作用充分发挥。同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平价商店准入、退出和扶持、补贴、运营的管理政策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通过合理规划布局、提供政策支持、加强价格引导和服务,扶持平价商店建设。

2.坚持产销对接。通过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蔬菜大棚建设,加强生产基地与平价商店对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生产和农副产品流通成本。以合同方式明确政府、平价商店的权力义务,确保规范运营、规范管理。

3.坚持企业运作。主要依托现有的大型连锁超市、农贸市场、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军粮供应站等销售网络平台建设平价商店,政府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

4.坚持惠民利企。通过建设平价商店,促使企业积极履行稳价惠民的社会责任,同时支持此类企业做大做强。

三、加强政策扶持

1.做好规划,保障经营场所。充分考虑平价商店建设的需求,合理布局。平价商店主要安排在人流大、交通方便、设施较为完备的区域。一是利用大型连锁超市、农贸市场、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军粮供应站等销售网络平台;二是通过盘活政府现有闲置物业提供平价商店经营场所;三是结合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城市“三旧”改造,规划预留平价商店建设场地;四是结合保障性住房建设,将平价商店作为其配套设施予以预留,具体建设规模在立项时加以明确。

2.税费优惠及补贴政策。一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和省地税局《关于调整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的规定,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二是政府物业用于平价商店经营的,租金低于条件相当的其他经营场所的租金标准,在价格异常波动时期按照规定或约定履行平抑价格义务的,减免其租金;三是对平价商店的用电、用水实行与非普工业用电、居民用水同价政策。四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平价商店建设,以及当农副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时,实现保供稳价目标的平价商店,按照“先控后补”原则对差价给予适当补贴。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促进平价商店建设任务落实。

1.各区政府(管委会)要积极地推进平价商店的建设,成立相关领导小组,统筹平价商店的规划,细化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平价商店建设顺利推进。

2.市物价局牵头做好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统筹协调和审核工作,制定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实施方案,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供电、供水和价格调节基金等扶持政策。

3.市科工贸信局牵头,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配合,利用现有的大型连锁超市、农贸市场、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军粮供应站等销售网络平台,进行市区(主城区)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并与农产品生产基地实行农超对接、产销对接,积极布点,加快平价商店的建设,做好准入条件、资质认定、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健全考核机制等工作。同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粤价〔2011〕39号和粤价[2011]79号文认真做好所属行业平价商店的申报和初审工作,送市物价局审核。

4.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自牵头,按照国家和省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和平价商店建设的税费优惠政策。

5.市财政局牵头落实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2007〕144号)的有关规定,确保市、区价格调节基金每年如数入库到位,确保价格调节基金征用正常化、规范化。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平价商店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76号)文规定,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平价商店建设,努力保持我市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6.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配合市科工贸信局做好平价商店专项规划,保障平价商店经营场所。

7.市供电、供水部门要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平价商店用电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75号)的规定,落实对平价商店用电、用水实行与非普工业用电、居民用水同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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