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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办发[2011]9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1〕9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精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保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总体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结合《贵州省2011年度十大民生工程实施方案》(黔党办发﹝2010﹞30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

(一)各级各部门要清醒认识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当前,高校毕业生数量仍将持续增长,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任务依然十分繁重,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基本稳定。

(二)将工业强省、工业强市战略与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相结合,将鼓励自主创业与带动就业相结合,将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与稳定就业相结合,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三)在实施宏观调控、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安排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时,要充分考虑扩大就业的需要,优先考虑既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又具有较强吸纳就业能力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努力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

(四)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保护和提高中小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落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做大做强的各项扶持政策,发挥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吸纳就业的主体作用。

(五)各高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认真做好相关专业人才需求预测,合理调整专业设置,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支持相关行业和产业与高校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和岗位对接活动,使广大高校毕业生能够学有所用。

(六)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确保完成当年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70%以上,年底就业率达85%以上的工作目标。

二、全力实施“就业工程”,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中小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就业

(七)根据省里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 (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开发基层就业岗位1500个,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八)继续组织实施我市“一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服务基层项目。在2009和2010年选聘500名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的基础上,今年再招募200名高校毕业生到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

(九)每年拿出公务员考录计划的10%-15%,面向参加服务基层项目工作满2年且经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定向考录。服务基层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即可报考定向考录的职位,也可报考其他职位。

(十)对到我市基层单位工作获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在3年服务期满后一次性补偿或代偿。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十一)落实好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励、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各类企业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安置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10%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招收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十二)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结合国家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开展研究,并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各级兵役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及高等院校应积极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对服义务兵役的,按照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政策,在保留学籍、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后考学升学以及接收安置等方面给予优待。

三、全力实施“创业工程”,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高灵活就业

(十四)结合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五个一工程”。在确保完成省里下达的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力争有所突破,其中:建1个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力争2个;扶持10个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力争15个;建见习基地1个,力争2个;为100名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系统的创业服务,力争150名;组织5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工程,力争600名。

(十五)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工作。将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年度内的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并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十六)发挥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创业的积极作用。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每人最高5万元的标准申请组合式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

(十七)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降低企业准入门槛,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对符合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八)落实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落实好创业一次性奖励、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等创业扶持政策,并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组织专家志愿团为其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十九)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8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保障就业权益

(二十)各高校要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指导和就业创业教育,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建立贯穿于整个大学教育期间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和就业观念。鼓励企业与高校合作,为大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帮助大学生提升专业能力和职业能力。

(二十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就业政策进校园的活动,通过专题讲座、现场咨询、政策解读、座谈会等形式送政策进校园,引导毕业生深入了解党和政府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为高校毕业生开展求职登记、就业推荐、政策咨询、择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生涯设计、市场需求分析、人事代理、劳动保障代理和人事档案托管等就业服务。

(二十二)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在人才配置中的主渠道作用,加强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其他就业服务机构的合作,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发布、岗位信息、网络招聘、远程面试、指导咨询等就业服务。

(二十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兑现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对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中介机构,为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介服务,推荐其到我市企业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每人500元标准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二十四)各级人力资源市场要根据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的特点,深入工业园区和各类企业,广泛收集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信息,通过组织开展企业进校园、召开专场招聘会、供求洽谈会和网络招聘等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直接、有效的就业信息服务。市级人力资源市场每年要举办至少10场、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分市场每年要举办至少2场高校毕业生就业专场招聘会,确保每年为高校毕业生提供2.5万个就业岗位。

(二十五)做好达成就业协议和就业意向高校毕业生的跟踪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对在招聘会上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达成的就业协议和就业意向进行跟踪服务、督促落实,力促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兑现承诺,签订劳动合同,维护好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二十六)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对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而又不具备单独立户条件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包括我市各类用人单位接收的派遣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和非公有制单位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等,其人事档案由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的,均可在管理其档案的各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公共户(集体户)落户。

(二十七)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就业促进法》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全面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二十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合作,进一步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做好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及时将高校毕业生信息纳入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人才库,共同为未就业或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人才推荐服务。

(二十九)强化就业援助。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援助体系,特别是对长时间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女性、残疾人和少数民族等高校毕业生,要有针对性的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组织其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技能培训,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免收其报名费和体检费。确保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不低于20%实现就业。

(三十)建立就业登记与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联动机制,维护劳动者就业权益。要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五、进一步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三十一)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制度。制订出台进一步加强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方案和措施,鼓励用人单位参加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在已建立100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基础上,全市今年再新建100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建成2个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组织15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制度。

(三十二)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就业能力。积极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三十三)继续推进双证书制度。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本专业之外,选修第二专业或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组织高校毕业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不断推进高校毕业生双证书制度,对初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六、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领导

(三十四)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目标责任,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严格考核奖惩,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三十五)各级财政要加大财政投入,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支出。高校就业指导工作所需经费由各高校从教育事业费中列支,纳入学校当年预算予以重点保证。

(三十六)营造良好氛围。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新闻媒体等广泛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措施、用人单位和高校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等,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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