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政府,各农林牧渔场:
现将《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2011年林木采伐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2011年林木采伐工作实施方案
2011年林木采伐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森林、林木采伐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效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促进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创建公开、公平、公正的林木采伐环境,根据《黑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和《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林业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在保护好现有森林资源的前提下,严格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坚持“三公开”、“一公布”和“三优先”的原则,坚持采伐逐级审核上报和严格执行采伐限额管理制度,规范林木采伐管理程序,充分调动广大群众植树造林的积极性,达到越采越多、越采越好、青山常在、永续利用的目的。
二、采伐限额指标分配
按照 “十二五”林木采伐计划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国有林木采伐实行蓄积和出材双项控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实行蓄积单项控制,各采伐类型之间不准相互挪用、挤占。
三、采伐原则
1.凭证原则。凡采伐林木(包括采伐更新经济林)必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严禁无证采伐林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开原则。坚持“三公开”、“一公布”的办法:“三公开”就是采伐指标公开、采伐程序公开、采伐条件和依据公开;“一公布”就是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公示期为七天,接受群众监督。
3.优先原则。坚持“三优先”的办法:就是病腐木、伤残木和小老树优先(火烧木、水淹木、风折木),有接班林的优先,林龄长的优先。
4.本人申请原则。凡申请采伐林木的,必须由单位法人或林权所有者,持林权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乡镇林业站办理申报手续,非本人申请采伐林木的,不予受理。
5.禁伐原则。一是凡林权不清或有争议的林地,一律不准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二是上年度采伐后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以及发生重大特大盗伐、滥伐林木、毁林案件或因防治不力导致林木病虫害蔓延造成损失的单位,不批准林木采伐。三是没有林权证明的不准采伐。四是中幼龄林不进行抚育间伐。五是商品林不予采伐。六是农田防护林、护路林和护村林等带状林地没有接班林的不予采伐。七是县级及以上公路两侧100米范围内的林木不予采伐。
四、审批权限
1.村集体或个人采伐林木,经当地村民委员会同意,乡镇林业站初审(各社区的采伐由社区和乡镇共同初审),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证。
2.国有林场、苗圃的林木采伐,要按照《经营方案》规划,编制作业设计,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证。
3.征占用林地的林木采伐,需提交相关审批材料,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发证。
4.个人房前屋后林木的采伐,个人提出申请,村委会签署审核意见,乡林业站现场勘验审批,并登记备案,不占用采伐计划指标。
五、审批程序
1.国有、集体申请采伐林木必须严格按照杜政办发[2008] 31号文件执行上报,否则不予受理。集体林采伐须经村两委会议研究同意后以地块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上报乡镇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个人采伐林木需经林地所在的村委会审核同意后,以地块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2.乡镇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接到集体或个人采伐林木的申请后进行初审,并向当地党委或政府汇报,经研究认为确实符合采伐条件,经乡镇领导签字盖章,上报县林业局。
3.县林业局接到乡镇林木采伐的申请后须到现地调查,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对于符合采伐条件的,村委会要对该地块进行发包,确定更新造林承包方,签订更新造林合同,缴纳更新造林保证金,依法依规发证。育林基金和更新保证金由乡镇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从各户或集体代为收缴后交县林业主管部门。为方便管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由乡镇林业主管部门统一领证后发至采伐申请人手中。
六、工作要求
1.组织领导。组长:张治国(县政府副县长),副组长:潘永福(县林业局局长),成员:张廷文、白云鹏,各乡镇(场)主管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办公室主任:潘永福(兼),办公室副主任:张廷文(兼),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林木采伐调查审批工作。
2.具体要求。总的要求是:执行“三个三”规定,做到“六批六不批”,建立健全“七项制度”。
一是“三个三”规定。“三有”:有集体或个人的申请、县乡审批意见(乡镇主管领导和林业站长签署意见的集体林采伐作业设计审批书)和林权证;“三个查”:伐前调查(填写《林木采伐外业调查野帐》)、伐中督查和伐后检查(填报全县林木采伐管理单);“三个严防”:严防异地采伐、严防超期采伐和严防少批多伐。
二是“六批六不批”制度。林政管理规范有序的批,上访案件集中、发生重特大毁林案件、人为森林火灾的不批;按规定缴纳育林基金、更新保证金的批,反之不予审批;上次采伐无违章作业的批,反之不予审批;作业设计合理,采伐申请表填写规范、准确、清楚的批,反之不予审批;本人提出申请符合规定的批,持证申请审核他人树木的不予审批。
三是“七项制度”管理。第一、问责制度。乡镇主管领导为林木采伐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乡镇的林木采伐工作负领导责任,乡镇林业站长为林木采伐作业的直接责任人。各社区的采伐更新由本乡镇和社区共同管理。第二、更新造林保证金制度。林地的更新造林承包方必须向县林业局缴纳更新造林保证金,收缴额度为200元/亩,并签订更新造林合同书。退还办法为:2011年11月10日前完成整地、达到待造状态,2012年4月25日前完成更新造林,经验收成活率达85%以上的,退还100元/亩。第二年保存率达85%以上的退还50元/亩;第三年保存率达80%以上的退还剩余的50元/亩。更新造林承包方未按县林业局的要求完成掘根任务或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和标准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县林业局将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2条,除扣缴保证金外,再给予更新造林方1000元/亩的罚款,并建议甲方终止林地承包使用权。第三、违章处分、处罚制度。林业局或林业站在伐中检查过程中,发现采伐作业有违章行为均有权吊销采伐许可证,责令停止作业;伐后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章作业的,按滥伐林木行为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四、严格审批程序、实施现地审批制度。发证人员必须亲自到采伐现场,现地审核,严禁“在办公室里”发放采伐许可证。第五、育林基金、更新保证金收缴分离制度。“两金”统一由县林业局收取,然后上缴县财政局管理,设专户储存。第六、生产计划指标分配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第七、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背实施方案或不严格按采伐工作方案进行采伐的,要逐级逐人追究责任,轻者批评教育,重者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