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学前教育三年提升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
(甬政发〔201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市政府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发展,自2007年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7〕138号)以来,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态势良好,基本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民办并举的城乡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巩固了学前三年教育的普及率,成为国家级学前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城市。
为积极推进宁波市“强化政府发展学前教育责任”国家级改革试点项目的深入实施,率先实现宁波市学前教育现代化,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入好园”的需求,根据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以及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市政府制定了《宁波市学前教育三年提升行动计划(2011-2013年)》,现予印发,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波市学前教育三年提升行动计划(2011-2013年)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附件
宁波市学前教育三年提升行动计划
(2011-2013年)
(2011-2013年)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精神,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六个加快”的部署战略,大力推进宁波市“强化政府发展学前教育责任”国家级改革试点项目的深入实施,率先实现宁波市学前教育现代化,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发展现状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发展,自2007年出台《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来,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加快,农村学前教育面貌改善明显,基本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幼儿园为骨干、民办幼儿园为主体的多元发展格局,进一步巩固了学前三年教育的高普及率,成为国家级学前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地区。截至2010年底,全市共有幼儿园1180所,在园幼儿25.8万人,园长及专任教师1.5万人;省三级以上幼儿园占60%,省等级幼儿园招生覆盖率为75.1%;乡镇中心幼儿园建园率和标准化达标率均为100%;本地户籍人口净入园率为99.2%,毛入园率为151%。
但是,由于长期投入不足和发展不平衡,我市学前教育的一些素质性、结构性矛盾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城乡之间、公办民办之间发展不均衡问题仍较突出;学前教育优质资源供给总量仍不充足;学前教育经费保障缺口仍然较大;管理体制机制性障碍依然存在;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亟待进一步改善,学前教育整体质量偏低,人民群众“入好园难”呼声强烈。
二、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发展策略,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并有效履行“规划统筹、投入保障、公共服务、监督规范”的政府职能,基本形成“公益普惠、城乡均等、制度合理、办园规范、充满活力、群众满意”的现代学前教育体系,努力促进宁波市率先在全国实现学前教育现代化。
三、总体目标
以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和《宁波市教育事业第十二个五年发展规划》设定的学前教育发展目标为指导,力争通过3年努力,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政府投入、社会投资、家庭合理分担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体系,基本健全结构合理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体系,基本健全科学规范的学前教育质量监管体系。
主要指标:
--高标准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学前三年幼儿净入园率达到99%以上,幼儿园建设标准化率达到90%以上,省等级(市星级)幼儿园招生覆盖率达到85%以上,适龄儿童基本实现就近入园。重视幼儿家长的育儿教育,100%家长接受指导培训。
--扩大学前教育优质资源。每年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80所,新建幼儿园均按省标准建设;城镇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比例达到100%;乡镇中心幼儿园建成率达100%;中心村幼儿园标准化率达90%以上。到2011年,每个乡镇至少办一所优质中心幼儿园;到2012年,村级幼儿园都建成合格园。
--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各县(市)区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逐步递增。到2013年,各县(市)区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力争达到8%以上,不举办高中段教育的县(市)区达到12%以上。
--提高保教人员素质和待遇。全市幼儿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100%,其中大专以上学历达到65%以上,50%以上教师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称;每年至少组织400名幼儿园园长和5000名教师接受专业培训,到2013年完成新一轮全员培训;到2015年,事业编制专任教师占幼儿园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达到1/3以上。
--推进依法治教。贯彻实施《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加强执法力度,依法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省等级(市星级)幼儿园100%达到平安幼儿园标准。
四、主要任务
(一)构建覆盖城乡、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公共服务水平1.开展学前教育规划布局和建设行动。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学前教育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地方基础教育发展规划。科学规划配置学前教育资源,集中力量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幼儿园,全市每年80所。新建幼儿园按照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建设。新建小区必须按“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的要求建设小区配套幼儿园,并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幼儿园的产权登记手续,统筹安排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切实解决老小区幼儿园布局空白问题,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造成幼儿园。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城市化推进过程中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继续加大农村公办幼儿园建设力度,将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进一步改善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条件,在充分考虑农村人口分布和流动趋势的基础上,优化村级幼儿园布局,加快完善县、乡、村学前教育网络。不得用财政投入建设超标准、高收费的幼儿园。
2.开展民办幼儿园扶持行动。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多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对民办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制度,积极引导扶持面向大众、民办运行、收费合理、管理规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通过给予土地提供、银行融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和相应的财政补助,支持新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通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水、电、气等费用按当地中小学标准收缴。完善民办幼儿园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建立民办幼儿园变更退出机制,促进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
3.开展学前教育资源优化行动。新建幼儿园要按照《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建设。坚决清理整顿无证和不合格幼儿园。积极鼓励引导各级各类幼儿园提高办园水平,完善宁波市星级幼儿园评定办法,不断提高省等级幼儿园招生覆盖面。引导并扶持城乡之间、不同园所之间建立发展共同体,采取集团化、连锁化办园,积极推行村级幼儿园实行经费统一管理、教师统一调配、工资统一发放、工作统一安排、装备统一配置、质量统一评估的“六统一”管理模式。大力改善农村幼儿园保教条件,确保基本的保教设施设备配备到位,促进我市学前教育的优质均衡发展。培育一批质量高、品牌好、形成连锁规模的幼儿园,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学前教育需求。
(二)构建政府投入、社会投资、家庭合理分担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体系,提升经费保障水平
4.开展学前教育财政保障行动。坚持基本学前教育服务由政府承担为主的方向,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到2013年,各县(市)区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力争达到8%以上,不举办高中段教育的区达到12%以上。不断增加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全市新改扩建幼儿园和教师培养培训等补助,促进学前教育的发展。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5.开展学前教育成本合理分担行动。各地根据实际制定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积极探索教育券等财政补助政策。适当调整幼儿园星级收费标准,积极推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制度改革,逐步实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质价统一的星级收费机制。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管理。幼儿园收费要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违规以开办各种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等为名向家长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6.开展学前教育社会助学和困难资助行动。 根据宁波市社会助学有关政策,积极开展学前教育“社会助学”行动,鼓励社会、集体、个人捐资助园,通过幼儿园命名、参加幼儿园董事会等方式提高捐助积极性。加大对社会资助学前教育的宣传,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局面。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继续实行户籍城乡低收入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儿童、五保供养的儿童入读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享受不低于50%保育费财政资助和低保家庭子女三年学前教育免费政策。扎实推进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
(三)构建结构合理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体系,提升教师队伍水平
7.开展幼儿教师培养培训和素质提升行动。加快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热爱儿童、业务精良、结构合理的幼儿教师队伍。健全幼儿教师培养体系,推进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一体化,加速宁波市幼儿教师培养基地建设,整合现有资源,加大“五年制”大专学历幼师培养力度。重点培养一批有志于从事学前教育的男性幼儿教师。按国家有关幼儿园编制标准配足配齐幼儿园教职工。分年度安排幼儿教师招聘计划,加快提高事业编制专任教师占幼儿园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统筹安排新入编幼儿教师。
全面推行幼儿教师资格认定和注册制度,严把各类保教人员入口关,不断提高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和保健人员任职资格持证比例,自2014年始,无相应资格证人员不得从事幼儿园相应工作。每年至少组织400名幼儿园园长和5000名教师接受专业培训,到2013年完成新一轮全员培训。高度重视保育员队伍的建设和培训。开展面向全体的幼儿教师园本研修活动,建立幼儿教师基于多种形式的成长平台,促进教师队伍整体发展。
8.开展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保障行动。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切实维护幼儿教师权益,切实关心幼儿教师身心健康,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套件。对民办幼儿园要引导督促举办者保障幼儿教师待遇和社会保险水平,并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对农村幼儿园教师实施倾斜性工资补助政策。对事业编制教师,参照义务段教师工资待遇。对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非事业编制专任教师,人均年收入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1.5倍以上;符合条件的非事业编制专任教师,可参加事业单位养老、医疗等“五险一金”社会保险。在幼儿园设置正高级职务(职称),对幼儿教师职称实行单列评审。加快公办幼儿园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之间教师有序流动机制。
(四)构建科学规范的学前教育质量监管体系,提升监督管理水平
9.开展学前教育规范促进行动。严格按照国家幼儿园工作规程,规范学前教育日常教学管理,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学生、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积极推进幼儿素质教育。
积极推进现代幼儿园制度,建立幼儿园家园合作机制。理顺政府、幼儿园、社会之间的关系,推动幼儿园依法办园、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完善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园务公开制度。鼓励社区、行业企业、幼儿家长积极参与幼儿园事业规划、保育教育管理、考核评价等。
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和教科研队伍建设,深入开展学前教育科学研究。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等社会组织在学前教育发展中的作用,促进保教质量和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
10.开展学前教育信息化行动。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中设置学前教育专栏,及时发布有关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等公共信息,建立与广大家长沟通交流渠道,及时回复家长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履行政府政务公开和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职责。实施“园园通”工程,每所幼儿园都要建立门户网站,通过网站加强家园联系,开展园际合作和网络研修。
11.开展学前教育督导评估行动。建立学前教育问责制度,将学前教育责任落实情况与地方政府工作实绩考核紧密结合起来。设立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机构,建立健全幼儿园质量评估标准,对幼儿园办园水平进行督查,督查结果与办园等级认定、办园资格核发挂钩。开展学前教育先进县(市)区、示范乡镇(街道)创建工作。完善省等级(市星级)幼儿园评定工作。
12. 开展幼儿园安全保障行动。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安全设施建设,配备保安人员,出台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措施,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严防事故发生。幼儿园食品的采购、运送、储存、制作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幼儿园要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按规定设置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建立晨检记录、传染病疫情报告等制度。严格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加强幼儿园安全教育和避险逃生演练,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幼儿园师生的人身安全。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统筹协调。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学前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担负起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把学前教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教育领域重要民生问题积极加以推进。要建立健全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区学前教育工作,研究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教育、编制、发改、人事、物价、公安、民政、财政、人力和社保、规划、建设、卫生、工商、物价、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合力推进学前教育发展。(二)加强专项督导。将学前教育列入各级政府教育实绩考核内容,建立学前教育专项督导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园保教质量和管理水平、幼儿教师待遇等进行专项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结果作为各级政府教育实绩考核依据。建立学前教育信息发布制度和学前教育督导结果公告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三)构建激励机制。积极开展国家级学前教育改革试点和学前教育先进县(市)区、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对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明显、群众满意度高的地区进行表彰。加强对发展学前教育重要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宣传,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推动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