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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火车票送票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鲁价格发[2011]10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火车票送票费标准的批复
(鲁价格发〔2011〕103号)


山东中铁旅游广告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执行济南火车站实业总公司送票费标准的请示》(旅广集团经发[2011]5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开展火车票速递送票业务收取送票费标准为:单张火车票送票费10元;一次送票三张(含)以上每张8元。

遇雨雪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客户急需送票的,送票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送票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送达。为旅客提供送票服务应将送票费标准提前告知,双方自愿,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本批复自2011年6月15日起试行,时间暂定1年,期满另行报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省物价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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