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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贝斯特化工公司炭黑尾气利用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


【颁发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鲁价格发[2011]10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贝斯特化工公司炭黑尾气利用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
(鲁价格发〔2011〕102号)


东营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2×10mw炭黑尾气利用项目上网电价的请示》(东价发[2011]2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鲁价格发[2011]97号)的规定,核定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2×1万千瓦炭黑尾气利用项目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35元,自4月10日起执行,4月10日前上网电量按每千瓦时0.4105元结算。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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