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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大连大高阀门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单位名称变更的函


【颁发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函[2011]12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大连大高阀门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单位名称变更的函
(国核安函[2011]128号)


大连大高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大连大高阀门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单位名称变更的请示》(大高[2011]024号)收悉。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鉴于你公司单位名称变更不影响核级设备设计、制造能力,同意你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单位名称由“大连大高阀门有限公司”变更为“大连大高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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