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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


【颁发部门】 遵义市政府

【发文字号】 遵府发[2011]2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
(遵府发〔2011〕25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市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和中央综治办《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综治办〔2010〕44号)等有关规定,特就进一步完善全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执法理念,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合作、齐抓共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综合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突出重点,全面清理各种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持依法行政、区别对待、分类处理的原则,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利益和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取缔,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对城乡困难群众从事个体经营、无严重社会危害的无照经营行为,要加强教育,积极引导其办证办照;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不视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为经营者创造合法的经营条件,加强市场建设和准入引导服务,推动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有效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营造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守法诚信的市场环境。

三、组织领导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监管查处”的原则,坚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综合性执法工作,推进建立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领导召集,综治、工商、公安、财政、文化、卫生、国土、建设、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环保、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市场审批、登记、建设、管理部门参与。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人员、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地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具体政策、制度和机制,明确责任、细化分工,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和相关单位之间信息沟通、工作衔接机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综治办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密切与各有关部门的协作,做好联络、服务工作,要保证联席会议制度的有效性和常态化,推动各级各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职责。

制定科学的责任考核体系。中央综治办、工商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考核目标,量化具体指标、细化责任分工。在上级有关规定未出台之前,各级各部门应抓住重点及时建立责任考核办法。通过落实责任考核体系,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

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整体进度、成效、问题、部门责任落实情况及下步工作重点等作出科学估价和通报,并作为考核部门全面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对因无证无照经营而发生重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倒查责任,严格追究相关领导责任。通过严格的督办检查和目标考核机制,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四、整治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包括其他批准文件,下同)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该取得经营执照未依法取得,并在试营业3个月期满后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农民销售自产的、未经加工的农副产品。

2.经批准设点销售季节性农副产品。

3.经批准开办各类商品展销会。

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5.在贵州省出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前开办的食品生产小作坊。

五、部门职责

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依法查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3.依法查处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4.依法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公安部门

依法对旅馆业、典当业、印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危险化学品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和运输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公安消防部门

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公共场所、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等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消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公共场所经营、医疗或采供血活动的行为。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对保健食品、餐饮、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其他须经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危险废物等须经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的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广播电影电视、音像制品经营、出版发行业、出版物进口、印刷业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部门许可;国土部门依法对其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建设、规划、城管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城市燃气供应、城市规划编制等须经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或在经营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违法行为。

2.依法查处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的违法行为。

3.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销售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4.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5.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须经安全生产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商务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成品油流通、废旧汽车的回收及拆解、典当、拍卖、生猪定点屠宰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工业和能源、经贸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的煤炭经营、供电经营、盐业生产经营、民爆器材生产经营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道路、水路运输服务,城市公共客运、汽车租赁、货运配载等须经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经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的烟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行政许可方可从事农作物种子、肥料、农药、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林木种植、木材生产经营及动物检疫诊疗、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八)其他相关部门

依法查处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擅自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行为。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镇(乡)政府、街道办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发现行政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供水、供电、电信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供水、供电、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予以核实,经核实后依法查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和举报人保密,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奖励。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性以及查处取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分工,克服麻痹松懈思想,采取有力措施,密切配合,把综合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抓好抓实。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工作沟通与协调,分头把关,协同作战,齐抓共管,形成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合力。对不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的,要追究当事人直至单位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区别对待,注重实效。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采取疏堵结合、惩教并举的方式,倡导规范的市场行为。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经营的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行为,应积极帮助和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实现合法经营;对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坚决查处取缔。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活动,或农民在集贸市场及在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等按政策规定应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依法管理,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取缔。

(四)依法行政,依法准入。各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并切实加强对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和前置审批项目的监督管理。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地宣传舆论单位要通过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公众积极支持和参与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意识,共同营造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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