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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遵义市政府

【发文字号】 遵府办发[2011]18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1〕184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遵义市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切实做好全市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和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1〕6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规范调整;确保数量,提升质量;稳定布局,明确条件”的原则,按照基本农田“现场有标志,图上有标注,农户手中有标牌,管理者心中有标准”的建设标准,进一步优化基本农田保护区布局,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完善各项保护制度,夯实农业产业基础,实现基本农田保护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常态化,使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达到“保护责任社会化、基础工作规范化、日常管理制度化、执法监察网络化、动态监测信息化”的管理要求,确保我市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要求

(一)划定后的基本农田面积应不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要尽量保留原有基本农田中的高等级耕地、集中连片耕地;划定后的基本农田中非耕地、坡耕地的比重应有所降低,划定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级应高于划定前的平均质量等级。

(二)新划定为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现状必须是耕地。应当按照县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要求,将现状基本农田中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不可调整的、达不到耕地质量标准的农用地划出。

三、工作任务与方法步骤

(一)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地块。

各县、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当地农业部门,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基础上,编制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在经依法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础上,结合实地踏勘,将规划确定的永久性基本农田逐图斑落实到地块,明确基本农田的地块边界、地类、面积、片(块)编号、质量等级等基本信息,并编制基本农田保护专题图。基本农田保护专题图要落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分布图上,作为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底图。

(二)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

1.图。落实到地块的基本农田,以第二次土地利用调查底图为基础,编制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基本农田保护图、分布图的编制应在全要素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的线划图上,以相应的图例图示,反映基本农田地块和保护片(块)的空间位置和编号,加注界桩和保护牌设立等信息。

2.表、册。填写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现状登记表、保护责任一览表,并形成相应统计汇总表(见附件)。

(三)设立统一标识。

基本农田划定后,各地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04号)文件的要求(附后),在基本农田保护现场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牌和标识,标示出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保护责任人、相关政策规定、示意图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扩大宣传效果,促进社会监督。每个基本农田保护区应设立标志牌,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和城镇、村庄周边的显著位置应增设标志牌。

(四)落实保护责任。

按照国土资发〔2009〕167号文件要求,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会同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把划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村组和承包农户,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逐步将基本农田保护信息标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保护责任,同时要签订或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责任书应明确基本农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块、质量等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保护责任,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奖励与处罚等内容。规划预留的基本农田也必须落实到地块和农户。

(五)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构建全市统一的信息化管理体系。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和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为基础,根据划定的基本农田成果,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的内容,纳入数据库管理。基本农田数据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要素与基本农田专题要素,土地利用现状要素采用《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和市(地)、县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 l026-2010、td/t 1027-2010、td/t 1028 -2010)的规范要求,基本农田专题要素采用《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td/ t 1019-2009)的规范要求,实现省域内数据库联网互通。同时建立数据日常更新维护制度,图、表、册内容发生变化的,数据库相关信息要实时更新。确保为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提供基本农田现状与变化情况。

(六)成果检查验收。

1.验收要求。基本农田划定过程依法、合规;采用的资料真实、合法、实时;数据库、图、表、册等规范、齐全,与实地相一致;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及时签订或更新,责任内容完整明确;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设立规范等。

2.验收方式。基本农田划定验收采取内业审核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经批准的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对划入地块进行对比分析并实地核实。

3.验收程序。基本农田划定验收按照县级自验、市级初验、省级验收,自下而上的程序进行。县级对划定成果进行全面自验后向市级提出验收申请。市级组织对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各项内容进行初验,按照每个县、区(市)不低于新划入基本农田总面积50%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检查符合要求的,市级向省级提出验收申请,省级验收时按照不低于新划入基本农田总面积15%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核查。

4.验收确认。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验收确认。验收过程中发现划定基本农田数量未达到保护目标任务、质量比上一轮划定基本农田有明显降低、划定基本农田地类不符合要求的,认定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验收不合格,责成有关县、区(市)整改纠正后重新申报验收。

(七)成果报备。

1.报备内容。基本农田保护信息包括电子信息和纸质资料信息。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相关工作报告等纸质资料信息备案到省;数据库等电子信息,备案到国土资源部,同时抄送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具体报备方式和要求另行通知。

2.报备要求。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经省级验收确认后,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将基本农田保护信息逐级备案,实现乡、县、市、省、国家五级备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业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并以信息报备为基础,构建基本农田信息化管理体系,做好数据库的更新和维护工作,做到图、数、地一致,实现基本农田动态监管,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情况通报制度。

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备案信息的审核、协调和督促,建立市级基本农田信息库工作。

四、成果内容

(一)文字成果。

1.基本农田划定方案;

2.检验分析报告;

3.工作总结报告。

(二)数据库成果。

县级基本农田数据库;

(三)图件成果。

1.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

2.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

3.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分区图;

4.基本农田调整分析图。

(四)表、册成果。

1.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

2.基本农田现状登记表;

3.基本农田现状汇总表;

4.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一览表。

(五)其他成果。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和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设立情况等成果资料。

五、时间要求

(一)基本农田划定时间。

基本农田划定验收等各项工作原则上在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成后三个月内完成。

(二)基本农田报备时间。

基本农田保护信息逐级备案工作在乡(镇)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完成后四个月内完成。

六、工作计划

第一阶段:2011年8月,完成有关准备工作。包括编制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落实工作经费、开展业务学习、培训和宣传、进行实地调查等工作。

第二阶段:2011年9月,完成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和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工作。

第三阶段:2011年10月,完成落实耕地保护责任、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识工作,同步开展并完成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及县级自检工作等。

第四阶段:2011年11月,完成成果验收及成果报备工作。

七、职责分工

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经费保障。

(一)县级职责。各县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国土资料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组织实施,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和自检工作。自检后的各项成果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向市级提出验收申请。同时积极配合做好基本农田划定的检查验收工作。

(二)市级职责。市级组织本辖区范围内各县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初验,初验符合要求的,市级向省级提出验收申请。

(三)省级职责。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负责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的验收确认。经省级审核后的基本农田划定数据库成果由省统一上报国土资源部复核,复核认定各项成果符合要求,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验收确认函。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是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责任主体,国土资源管理及相关部门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为保证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以副市长为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园林局、市统计局及各县、区(市)政府领导为成员的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农业委员会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日常工作。各县、区(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组,确保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和保护责任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位。

(二)落实工作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在划定基本农田经费上要予以保证,根据划定任务和计划安排,编制预算,核定划定经费,保障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必须做到图件、数据与实地三者一致,严禁弄虚作假行为。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将作为政府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的主要内容,各地报备成果、复核结果将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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