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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重庆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渝卫[2011]1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卫〔2011〕115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按照市委三届九次全会精神,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9〕98号)《重庆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实施意见》(渝卫〔2010〕52号)要求,为加速推进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进程,加快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步伐,努力实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现就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一项得民心、顺民意的重要工程,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设“健康重庆”、落实“民生十条”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全面提高城乡居民的健康水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各相关业务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重庆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项目工作领导,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到人,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齐抓共管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涉及内容多、任务重,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能,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一)明确卫生行政部门内部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把手亲自抓,局内要明确一个处(科)室牵头主抓日常工作,其他相关处(科)室积极配合参与,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项目工作,负责业务管理、监督与指导。

市卫生局由妇社处牵头,分别由妇社处和农卫处负责城镇和农村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推进工作,规财处负责项目资金监管,医改办、疾控处、卫监处、应急办、食综处、中医一处等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项目的管理、监督与指导。

(二)明确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职责

各级妇幼保健院、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健康教育所、精神卫生中心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应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培训、信息收集和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确保项目工作保质保量、全面完成。

(三)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必须下沉到基层,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转变服务模式,坚持入村入户、上门服务,全面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让群众受益。进一步明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站、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之间应具体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原则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服务项目主要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负责组织实施,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分别接受中心和卫生院的业务管理,并承担一部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三、建立制度,强化监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考核工作制度,按照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妇社发〔2010〕112号)文件精神,制定考核实施细则,明确考核的时间、内容、对象与方式。各区县要坚持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工作领导小组半年组织项目中期考核,年终组织项目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成的数量和质量、城乡居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满意度、项目资金管理及配套资金落实等情况。考核结果要与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挂钩,作为核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主要依据,作为核定职工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报送制度。各区县要定期收集各项目进展情况,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展情况实行月报制,市卫生局将对各区县项目进展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制。各区县要认真总结经验,并及时将相关信息简报上报市卫生局项目办,以便推进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进展。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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