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境内股权出资办理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综复[2010]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你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股权出资办理验资询证业务的请示》(川汇发[2009]1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境外投资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的,外汇局可按照《境外投资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在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审核操作规程》(见附件)予以办理核准手续。
该股权投资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办理验资询证时,股权出资核准件可作为境外投资者出资已到位的相关证明。此复。
附件
境外投资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在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审核操作规程
法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关于外商以人民币再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汇复[2000]129号) 5.其他相关法规 |
审核材料 | 1.股权公司提交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拟用作出资的股权价值评估依据及被投资企业审批、出资方式等情况以及境外投资者将股权公司的股权用于出资的确认书); 2.被投资外商投资企业ic卡; 3.用作出资的股权所属企业关于股东变更的董事会决议; 4. 同意以股权出资的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5. 股权公司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以及股权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若股权评估溢价并以评估价投资另需提供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
审核原则 | 1.通过有关材料审核投资方基本情况、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股权出资涉及的有关交易情况及再投资情况等。 4.通过系统查询股权公司外国投资者出资、转股款到位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 |
审核要素 | 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
授权范围 | 股权公司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
注意事项 | 1.审核无误后,外汇局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并注明“本核准件所记载金额系该项股权投资的账面金额,不说明其市场价值”的字样,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列入“其他所得出资”项下。 4.境外投资者的股权出资应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5.全体股权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