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豁免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11号)
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以简易程序豁免要约收购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56 号) 等 有关规定, 经审核, 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豁免你公司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而增持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a股5,179,279股股份、因子公司新粤有限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而增持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b股13,201,086股股份,导致合计控制该公司a股535,078,155股股份、b股13,201,086股股份,约占该公司总股本的43.61%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你公司应当会同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一○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