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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有关安排的通知


【颁发部门】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人口宣教〔2011〕69号)精神,根据《关于印发<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人口发[2011]37号)文件,现就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成立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马 琳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副组长:徐 杰 药品流通监管处处长

柏朝诗 药品安全监管处处长

李小平 医疗器械监管处处长

成 员:肖 旭 药品流通监管处稽查专员

范远兴 药品流通监管处干部

廖 磊 药品安全监管处干部

桑攀逢 医疗器械监管处干部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肖旭兼任。

二、工作部署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按照我市五部门《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各区县(自治县)整治“两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贯彻落实方案,并于2011年9月26日前将电子版和纸质件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单位要依法依职能,积极会同人口计生、公安、卫生和妇联等部门联合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案件。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负责对全市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各区、县(自治县)分局负责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发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超声诊断仪器、以胎儿性别鉴定为主要宣传销售手段的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于监管部门未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对违纪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三、具体要求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重庆市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渝人口发[2011]37号)的实施步骤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一)依照《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2年第8号令),各单位要开展对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的品种为用于终止妊娠药品复方米非司酮片、米非司酮片、米非司酮胶囊、米非司酮胶囊(ⅱ)、米非司酮胶丸、米索前列醇片、卡前列甲酯栓、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注射液、地诺前列素注射液、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注射用乳酸依沙吖啶、天花粉蛋白注射液等;检查的内容是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有无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或者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机构和个人,药品零售企业有无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等问题。

(二)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源头管理。对生产、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的生产、批发企业销售渠道进行日常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购销资质审核制度、严格购销管理;严格执行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规定,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品种进行认真清查,杜绝零售药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开展对利用超声诊断仪器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诊疗行为管理,加大对超生诊断仪器的生产、经营、医疗机构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是医疗机构是否按超声诊断仪器的适用范围要求开展相关医疗服务,明确禁止利用该超生诊断仪器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三)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有关问题或情况,请及时与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整治“两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并于2012年2月25日前报送组织开展工作的总体情况。

联系电话:023-68810185

联系人:范远兴

电子邮箱:fanyuanxing@cqda.gov.cn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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