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国际博协第22届大会国内代表
会议注册费用优惠方案的通知
(中博协请[2010]43号)
国际博物馆协会第22届大会(以下简称“国际博协第22届大会”)将于2010年11月7日至11月12日在我国上海市世博中心举行。这是迄今为止我国主办的文化遗产和博物馆领域级别最高、规模最大的国际会议。大会将为全球博物馆工作者提供一个分享专业成果、共创博物馆未来的平台,对于向全世界集中展示我国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成就,促进我国博物馆积极借鉴国际经验,推动我国博物馆事业持续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鼓励全国博物馆积极参加国际博协第22届大会,根据国际博协第22届大会筹委会第二次会议精神,中国博物馆学会及大会筹委会办公室就国内参会代表的会议注册费用优惠问题,研究制订了具体实施方案。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国各地博物馆参会代表均享受大会第一期优惠注册费的七折优惠,即注册费用为2,170元。
二、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我国大陆经济区域划分方法,中、西部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的博物馆部分参会代表享受免收大会注册费、差旅费补贴(具体名额见附件)。
东部地区博物馆的代表,因特殊情况确需大会提供注册费、差旅费优惠补贴的,可向大会筹委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筹委会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三、中国博物馆学会下属专业委员会各有5名参会代表可享受免收注册费。
四、每位享受优惠补贴的参会代表,确属需要,可带一位随行人员,有关费用按照大会随行人员注册费标准收取。
五、享受优惠补贴的参会代表,如参加大会其他收费文化活动,费用自理。
六、申请享受优惠补贴的参会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国博物馆学会会员、博物馆的管理人员、专业研究人员;
(二)必须选择参加一个国际专业委员会的会议;
(三)根据本馆的特色和专业,向该国际专委会中国委员会提交一份学术文章;
(四)报名时须同时向所在省区市文物局及大会筹委会提交学术文章大纲;
(五)会议结束后,向所在省区市文物局提交书面参会情况报告。
七、优惠名额申报程序
(一)以上优惠政策所列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博物馆从业人员,凡有意参加国际博协第22届大会的,请于2010年8月30日前向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享受费用优惠的书面申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分配的名额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统筹,要充分体现本省区文博系统的代表性和多样性,既要考虑到省级博物馆,也要照顾到辖区内的行业博物馆、地市县级博物馆和民办博物馆,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至少应保证1至2家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博物馆、纪念馆等机构的代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请于2010年9月15日前,将通过初步审核后的人员名单和申报材料,以及文物行政部门推荐函,报送大会筹委会办公室复审。
(四)中国博物馆学会下属各专业委员会申请注册费补贴的代表名单,请于2010年8月31日前报送中国博物馆学会审核;通过审核的人员名单,报送大会筹委会办公室复审。
(五)大会筹委会办公室将于2010年10月1日前,将通过复审的参会人员名单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和中国博物馆学会,以便正式填写《注册登记表》。
(六)大会筹委会办公室将凭《注册登记表》及时向参会人员发出大会邀请函。
(七)参会人员需凭大会邀请函到会报到。
八、具体事宜请迳与国际博协第22届大会筹委会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施彤
地址:上海市武胜路188号 邮编:200003
电话:021-63580339 13040680670
传真:021-63720063
e-mail:shitong@icom2010.org.cn
特此通知。
附件:
中、西部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参会代表优惠名额分配表
省、区、市 | 博物馆数 | 注册费补贴名额 | 注册费及差旅费补贴名额 |
山西 | 94 | 4 | 5 |
内蒙古 | 78 | 4 | 4 |
吉林 | 45 | 2 | 3 |
黑龙江 | 104 | 5 | 5 |
安徽 | 98 | 4 | 6 |
江西 | 77 | 2 | 6 |
河南 | 122 | 4 | 8 |
湖北 | 117 | 4 | 8 |
湖南 | 77 | 2 | 6 |
重庆 | 24 | 1 | 1 |
四川 | 112 | 4 | 7 |
贵州 | 44 | 2 | 2 |
云南 | 63 | 1 | 5 |
西藏 | 2 |
| 1 |
陕西 | 123 | 4 | 8 |
甘肃 | 93 | 4 | 5 |
宁夏 | 28 |
| 3 |
青海 | 11 |
| 2 |
新疆 | 47 |
| 5 |
广西 | 52 |
| 5 |
小计: | 1473 | 47 | 95 |
注:大会费用优惠名额分配比例,以国家文物局2010年3月公布的《2008年全国博物馆名录》中各省区市博物馆数量为依据,末位数四舍五入。按10:1的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