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人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指南
(2010年版)
第一章 业务概述
第二章 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
第一节 上市公司送转股及分派现金红利
一、办理流程
二、注意事项
三、收费标准
第二节 上市公司配股登记
一、办理流程
二、注意事项
三、收费标准
第三章 基金管理人分派现金红利
一、办理流程
二、注意事项
三、收费标准
第四章 债券发行人派息及兑付
一、办理流程
二、注意事项
三、收费标准
第五章 咨询电话及附件
一、咨询电话
二、附件
附件1推迟现金红利(本息)派发申请
附件2权益分派申请表
附件3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附件4关于权益分派退款账户的通知
附件5配股发行失败应退利息支付承诺函
附件6配股网上认购资金划款申请
附件7配股网下认购股份登记申请表
附件8封闭式基金现金红利分派申请表
附件9开放式基金现金红利分派申请表
附件10债券派息(兑付)申请表
第一章 业务概述
一、根据《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部门规章,和《证券登记规则》等有关业务规则,以及证券发行人与本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等协议,证券发行人可委托本公司办理权益分派和配股登记业务。二、本指南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b股、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lo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企业债、公司债和可转换债等。
经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纳入本公司登记簿记系统的其他证券的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参照本指南执行。
三、证券发行人的权益分派业务包括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以下统称“送转股”)、现金红利派发及派息兑付。证券发行人的权益分派和配股登记业务由本公司登记存管部统一受理。
四、a股、基金和债券发行人要确定权益登记日(以下简称“r日”),b股发行人要确定最后交易日(以下简称“t日”)。如r日或t日与相关规则或业务安排有冲突,证券发行人应当进行调整。
五、证券发行人委托本公司办理现金红利分派或派息兑付,应在指定时间内将手续费及现金红利款全额汇至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若发行人不能确保上述款项按时汇付,要在付款截止时间之前通知本公司,并提交《推迟现金红利(本息)派发申请》(见附件1),本公司将立即暂停实施该笔权益分派。同时发行人要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说明权益派发推迟或取消的原因及后续处理程序,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发行人承担。
六、本公司派发a股红股、a股现金红利及可转换债券利息时,为发行人计算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的所得税金额。本公司派发b股现金红利时,为发行人计算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金额。发行人将负责向税务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扣税比例从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
第一节 上市公司送转股及分派现金红利
一、办理流程上市公司在r-5日(b股为t-5日)之前,登录本公司发行人e通道(网址为http://www.chinaclear.com.cn/foundation/lclogin.do),申请办理送转股及现金红利分派。上市公司可在上述登录界面上下载《深市发行人快速入门手册(2009年版)》,了解详细的登录及操作步骤。
(一)提交申请及上传相关材料
上市公司根据发行人e通道相关业务提示,在线填写权益分派业务申请,并上传股东大会决议和权益分派议案等相关材料。
(二)办理权益分派公告
上述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本公司将对上市公司的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的内容提供具体建议。上市公司须及时联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办理公告事宜。a股公告日应在r-3日之前,b股为t-3日之前。
(三)接收付款通知
上市公司接收到本公司发送的付款通知后,应及时确认。
(四)付款
a股上市公司必须在r-1日16:00前,b股必须在t-1日16:00前,根据本公司付款通知的要求将款项汇至指定的银行账户。
本公司在上述汇款的截止时点确认上市公司汇付的款项足额后,实施权益分派业务。
a股、b股上市公司送(转)的股份,由本公司分别于r+1日和t+3日记入股东的证券账户。通过本公司派发的a股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于r+1日划至结算参与人资金账户,b股则为t+3日,再由结算参与人划入股东的资金账户。
(五)接收权益分派结果报表等
a股上市公司可于r+1日后接收权益分派结果报表、退款通知等相关报表和r日的股东名册。b股上市公司可于t+4日后接收权益分派结果报表、退款通知和t+3日的股东名册。
派发现金红利的a股上市公司可于r+2日后在指定的退款账户中查收退款。
本公司将在r+5日内使用挂号信向上市公司寄送登记费或手续费发票,请上市公司注意查收。
二、注意事项
(一)上市公司可以委托本公司代为派发全部股份的现金红利,也可以自行派发部分股份的现金红利,剩余的委托本公司代派。a股上市公司可以在按“股份性质”或“股东账户”中,选择一种方式自派;b股上市公司只能按“股份性质”自派。
上市公司选择按“股东账户”自派现金红利,需事先征得自派股东的同意。
(二)按“股东账户”自派的a股上市公司,如因自派红利的股份数量在r日收市之前减少,导致代派现金红利款不足的,上市公司须立即向本公司传真《推迟现金红利派发申请》(见附件1)。申请得到本公司确认后,上市公司须于r日通过本公司d-com系统向全市场发布通知,并于r+1日刊登公告。
(三)同时发行a股和b股的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a股的r日和b股的t日必须是同一天。
(四)b股的t+3日不能为香港公众假期。
(五)a股上市公司应确保r-5日至r日期间,证券的总股本及股本结构不因限售股份解禁等业务而变动。
(六)每10股送(转)的股数或派发的现金红利金额(单位为“元”),小数点后最多为6位。例如:每10股送0.123456 股。
(七)送转股过程中产生不足1股的零碎股,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循环进位给数量大的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1股。
(八)尚未开通发行人e通道或因技术故障等原因无法使用发行人e通道的上市公司,可以通过邮寄或传真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权益分派业务。材料包括:权益分派申请表(见附件2)、分红派息公告(见附件3)、股东大会决议;退款账户通知(见附件4)。
三、收费标准
(一)a股、b股的送转股登记费按所登记的送(转)股份面值收取,5亿股(含)以下的费率为1‰;超过5亿股的部分,费率为0.1‰,登记费金额超过300万元以上的部分予以免收。
(二)a股、b股派息手续费按派现金总额的3‰收取,手续费金额超过300万元以上的部分予以免收。
第二节 上市公司配股登记
一、办理流程(一)上市公司提交申请
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登记,应当在r-3日前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的批文;
2、股东大会决议;
3、配股公告;
4、配股承销协议;
5、配股发行失败应退利息支付承诺函(见附件5);
6、配股网上认购资金划款申请(见附件6);
7、本公司要求其他材料。
(二)股东认购配股
上述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本公司在r日日末向股东派发配股权证。股东可以在r日-r+5日内通过交易系统报盘认购。
(三)上市公司提供网下配股登记申请
有网下认购配股的(含余股),上市公司须在r+6日上午10:00前将《配股网下认购股份登记申请表》(见附件7)送交本公司登记。
(四)上市公司确认付款通知
上市公司在r+6日查收到本公司出具的登记费付款通知及配股结果报表,应及时确认。
(五)保荐人划款
本公司从配股认购款扣除登记费后,在r+7日将剩余的认购款划至保荐人指定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保荐人根据协议约定,将向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账户划付配股募集资金。
本公司将在r+10日内使用挂号信向上市公司寄送登记费发票,请上市公司注意查收。
(六)上市公司提供验资报告
上市公司向本公司提交验资报告后,可从本公司领取此次配股登记完成后的前10大股东名册。然后,上市公司可向深交所相关部门申请配股上市交易。
二、注意事项
(一)配股失败的,本公司于r+7日代上市公司将认购资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回认购股东所委托的结算参与人,认购资金利息由保荐人垫付。
(二)配股过程中产生不足1股的零碎股,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循环进位给数量大的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1股。
三、收费标准
配股登记费按所登记的股本面值收取,5亿股(含)以下的费率为1‰,超过5亿股的部分,费率0.1‰,登记费金额超过300万元以上部分予以免收。
第三章 基金管理人分派现金红利
一、办理流程(一)申请办理现金红利分派
封闭式基金管理人、lof或etf的管理人(以下统称“基金管理人”)办理现金红利分派业务,最迟在r-5日通过邮寄或者传真将申请材料送达本公司。
封闭式基金管理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封闭式基金现金红利分派申请表(见附件8);
2、派发现金红利公告。
lof或etf的管理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开放式基金现金红利分派申请表(见附件9);
2、派发现金红利预告或公告。
(二)联系公告事宜
现金红利分派申请得到本公司确认后,基金管理人须及时联系深交所办理公告事宜。公告日应在r-3日之前。
(三)确认付款通知
基金管理人接收到本公司出具的付款通知后,应及时确认。
(四)付款
封闭式基金管理人须在r-1日16:00前将现金红利款及手续费汇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lof或etf的管理人须在r+2日12:00前将现金红利款及手续费汇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本公司在上述汇款的截止时点确认基金管理人汇付的款项足额后,实施现金红利分派。
通过本公司派发的封闭式基金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于r+1日划至结算参与人资金账户,再由结算参与人划入份额持有人的资金账户。通过本公司派发的lof或etf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于r+3日划至结算参与人资金账户,再由结算参与人划入份额持有人的资金账户。
(五)接收手续费发票
本公司将在r+5日内使用挂号信向基金管理人寄送手续费发票,请基金管理人注意查收。
二、注意事项
(一)封闭式基金发起人持有的不可流通的基金份额对应的现金红利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派发。
(二)lof或etf基金管理人如需变更现金红利分派方案,应在r日11:30前向本公司申请,并重新提交《开放式基金权益分派申请表》(见附件9)和派发现金红利公告,申请得到本公司确认后,管理人应立即联系深交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遇lof或跨市场etf的基金现金红利分派,本公司将在r-2日至r日期间,暂停该证券的跨市场转托管。
(四)lof或跨市场etf登记在本公司北京总部的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的场外部分,其权益分派业务请与本公司总部联系。
(五)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的现金红利金额(单位为“元”),小数点后最多为6位。例如:每10份送0.123456元。
三、收费标准
(一)封闭式基金现金红利分派手续费按派现金总额的3‰收取,手续费金额超过300万元以上部分予以免收。
(二)etf的现金红利分派手续费按派现金总额的3‰收取。
(三)lof的现金红利分派手续费统一由本公司总部收取。
第四章 债券发行人派息及兑付
一、办理流程(一)申请派息或兑付
企业债、公司债和可转换债发行人(以下简称“债券发行人”)办理债券派息或兑付,最迟在r-5日通过邮寄或者传真将业务申请表格送达本公司。企业债和公司债发行人使用《债券派息(兑付)申请表》(见附件10),可转换债发行人使用《权益分派申请表》(见附件2)。
(二)联系公告事宜
派息或兑付申请得到本公司确认后,债券发行人须及时联系深交所办理公告事宜。公告日应在r-3日之前。
(三)确认付款通知
债券发行人接收到本公司发送的付款通知后,应及时确认。
(四)付款
债券发行人须在r-1日16:00前将派息或兑付款及手续费汇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本公司在上述汇款的截止时点确认发行人人汇付的款项足额后,实施派息或兑付。
通过本公司派发的债券本金或利息,由本公司于r+1日划至结算参与人资金账户,再由结算参与人划入份额持有人的资金账户。
(五)接收权益分派结果报表等
可转换债发行人可于r+1日接收本公司出具的权益分派结果报表和退款通知,并于r+2日后在其指定退款账户中查收退款。
本公司将在r+5日内使用挂号信向债券发行人寄送手续费发票,请发行人注意查收。
二、注意事项
每10张债券派息或兑付的金额(单位为“元”),小数点后最多为6位。例如:每10张送0.123456 元。
三、收费标准
(一)企业债、公司债派息手续费按派息金额的0.05‰收取。
(二)可转换债派息手续费按派息金额的1‰收取。
第五章 咨询电话及附件
一、咨询电话单位 | 部门 | 咨询电话 | 传真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 | 登记存管部 | 0755-25938075 25938043、25946019 | 0755-25987132、25987133 |
资金交收部 | 0755-25946020、25946015 | 0755-25987433、25987499 | |
财务部 | 0755-25938063 | 0755-25987182 |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北京总部 | 基金业务部 | 010-58598919 | 010-58598907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公司管理部 | 0755-25918107(a股) 0755-25918532(债券) | 0755-82084014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0755-25918271 | 0755-82083194 |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0755-25918500 | 0755-25918744 | |
基金管理部 | 0755-25918103、25918542 | 0755-82083872 |
二、附件
附件1推迟现金红利(本息)派发申请
推迟现金红利(债券本息)派发申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我公司(证券简称: 证券号码: )委托贵公司办理 年度第次权益分派,权益登记日定在 年月日,原定的现金红利(本金或利息)到账日为 年月日。由于_________________ _ ______的原因,我公司要将现金红利款(本金或利息)到账日推迟到 年月日,并保证在到账日前一个工作日12:00前将现金红利款(本金或利息)和手续费全额汇入贵司指定账户。
本次送转股到账日不变(如有)。
特此申请
年 月 日
以下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填写:
审核结果: 经审核,同意贵公司推迟派发现金红利(债券本息)的申请。
经办人: 盖章:
附件2权益分派申请表
权益分派申请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我公司发行的证券(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 年度第次权益分派方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申请委托贵公司代理派发,初步设定权益登记日为 年 月 日,本次所送(转)股派发日为年 月 日,现金红利派发日为年 月 日。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如下:
上市公司全称 |
| |||
证券简称 |
| 证券代码 |
| |
权益分派方案 | 每10股 (税前) | |||
每10股 (个人股东、投资基金和qfii扣 税后) | ||||
现金红利自派选择 (按股份性质或按股东代码选择) | 按股份性质 | 高管锁定股份 | 自派 代派 |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01、03、05、06) | 自派 代派 | |||
按股东账户选择自派 | 自派股东账户: | |||
申请人声明:我公司保证向贵公司提供的书面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合法。因提供资料有误或由于我公司的原因导致本次委托权益派发无法实施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 | ||||
经办人(签字): 电话:传真: 手机: 申请人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 ||||
以下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填写:
审核结果: 经审核,同意贵公司权益分派申请。
经办人: 盖章:
附件3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年 月 日召开的______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_______股,派_______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个人股东、投资基金、境外合资格机构投资者)实际每10股派_______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股。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 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股。
二、权益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权益登记日为:年月日,除权除息日为:年 月 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年 月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次所送(转)股于年 月 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
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股息将于年 月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3、以下股份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如无按股份性质自派则不需要该项内容)
以下股东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如无按股东自派则不需要该项内容)
序号 | 股东账号 | 股东名称 |
1 |
|
|
2 |
|
|
五、本次所送(转)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起始交易日为 年 月 日。
六、股份变动情况表。
七、本次实施送(转)股后,按新股本 股摊薄计算, 年度,每股净收益为元。
八、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 咨询联系人:
咨询电话: 传真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4关于权益分派退款账户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请将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年度第次权益分派余款划入我公司以下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
账户号码:
开户行名称: 省市
年 月 日
附件5配股发行失败应退利息支付承诺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对于本次由我公司承销的 配股(代码:),我公司承诺:若最终确认发行失败,退还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利息,从我公司自有结算备付金账户b001 划拨。我公司保证该结算备付金账户有足额资金用于该笔退款的支付,若因账户资金不足导致退款日延后,相关责任由我公司承担。
特此承诺。
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6配股网上认购资金划款申请
配股网上认购资金划款申请
主承销商 |
| ||||
主承销商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配股权证简称 |
| 配股权证代码 |
| ||
配股认购价格 (元) |
| 股权登记日 (r日) |
| ||
配股缴款起止日 |
| 认购款划付日期(r+7日) |
| ||
主承销商自营 结算备付金账号 |
| ||||
主承销商确认:
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发行人确认:
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
备 注 | 验资会计师事务所 | ||||
附件7配股网下认购股份登记申请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我公司 年度配股方案为每10股配 股,本次配股网下认购情况如下,请予以登记。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权证简称 权证代码
序号 | 股东代码 | 股东名称 | 认购数量(股) | 托管单元代码 | 股份性质 |
认购数量合计(股) | |||||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8封闭式基金现金红利分派申请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及时回报基金持有人,本公司确定了 基金年度第 次权益分派方案,现申请委托贵公司代理派发。本公司拟定权益登记日为 年月
日,具体权益分派方案如下:
基金全称 |
| ||
证券简称 |
| 证券代码 |
|
权益分派方案 | 每10份派 元 | ||
代派或自派 | 流通份额代派 | ||
发起人持有的份额 自派 | |||
申请人声明:我公司保证向贵公司提供的书面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合法。因提供资料有误或由于我公司的原因导致本次委托权益派发无法实施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 | |||
经办人(签字): 电话: 传真: 手机: 申请人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 |||
以下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填写:
审核结果: 经审核,同意贵公司现金红利分派申请。
经办人:盖章:
附件9开放式基金现金红利分派申请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我公司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特委托贵公司代理基金现金红利分派事宜,现将有关事项申报如下:
单位:元
基金管理人全称 |
| ||
基金托管人全称 |
| ||
基金全称 |
| ||
基金简称 |
| 基金代码 |
|
分红年份 |
| 本年分红第次 |
|
公告日 | 年 月 日 | 权益登记日 | 年 月 日 |
场内除权日 | 年 月 日 | 红利发放日 | 年 月 日 |
分红单位 | 份 | ||
每单位红利额(税前) |
| ||
每单位红利额(税后) |
| ||
申请人声明:我公司保证向贵公司提供的书面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合法。 因提供资料有误或由于我公司的原因导致本次委托权益派发无法实施而引起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 申请人声明:我公司保证向贵公司提供的书面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合法。因提供资料有误或由于我公司的原因导致本次委托权益派发无法实施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 | |||
经办人(签字): 电话: 传真: 手机: 申请人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 |||
以下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填写:
审核结果: 经审核,同意贵公司现金红利分派申请。
经办人:盖章:
附件10债券派息(兑付)申请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我公司特委托贵公司按送本息兑付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证券数量全权代理我公司发放以下债券 年度第 次的派息(兑付)款,现就本次派息(兑付)方案确认如下:
发行人全称 |
| ||||||
证券全称 |
| ||||||
证券简称 |
| 证券代码 |
| 证券种类 |
| ||
派息方案 | 每10张派息(兑付)元(税前) | ||||||
每10张派息(兑付)元(税后) | |||||||
代发证券数量(份) |
| ||||||
本息兑付登记日 |
| 派息(兑付)日 |
| ||||
备 注 |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 | ||||||
申请人声明:我公司保证向贵公司提供的书面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合法。因提供资料有误或由于我公司的原因导致本次委托发放债券派息(兑付)款无法实施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 | |||||||
经办人(签字): 电话: 传真: 手机: 申请人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 |||||||
以下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填写:
审核结果: 经审核,同意发行人派息、兑付申请。
经办人: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