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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改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卫市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中卫市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改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中卫市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改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0〕48号)、《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备案意见的通知》(教改办函〔2010〕3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承担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94号)精神,现就我市承担的“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改革试点项目,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民办教育管理体制机制,切实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依法落实和保障民办学校法律地位和办学自主权。

(二)深化民办教育办学体制改革,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重点支持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

(三)鼓励和促进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推动全市民办教育快速健康发展。

二、年度目标

(一)2011年,制定并实施《中卫市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改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开展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办学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成立民办教育协会,召开全市民办教育发展大会。

(二)2012年,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落实公共财政支持民办教育的相关政策。

(三)2013年,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实行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制度,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

(四)2014年,全面总结民办教育改革试点经验与模式。

(五)2011年-2015年,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

三、改革事项

(一)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成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二)建立健全公共财政进入民办教育领域新机制。制定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设立财政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大力支持民办教育,依法管理民办教育,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培育和打造一批民办特色学校和民办名校,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破除并纠正不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观念和政策偏见。

(三)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切实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

(四)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探索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

(五)建立民办学校办学风险防范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估工作。

四、改革措施

(一)建立健全学校管理体制,建设和谐校园

1、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内部管理机构。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推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网络、安全、稳定等各项管理制度。民办学校校长要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教师、学生申诉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学生的申诉。规范法人登记制度,将从事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从事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进行分类登记。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党团组织。民办学校凡有3名以上正式中共党员的须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共青团组织的建设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要求进行。

(二)建立健全财务和资产监管制度,切实防范办学风险

1、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等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学校的资产。

2、规范民办学校收退费行为。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学费等费用,要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并向学生进行收费公示。严禁任何学校和单位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和跨月收费。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财税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民办学校学生退学退费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拖延、推诿。对拒不执行退费规定的学校和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教育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3、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管。教育主管部门对其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要加强财务监管和指导。学校的年度检查,要重点检查学校执行财务、物价政策的情况,学生收费、退费情况,资金、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要依法终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遵照国家关于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从事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4、民办学校变更或停办,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做好学生的分流等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维护群众与学生的利益。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并在进行全面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校董事会同意方可报审批机关核准。凡属于涉及办学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的,由审批部门重新核发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在变更后要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不因举办者变更而受到影响。民办学校在解散或停办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清理财务和财产,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处理好债权债务,举办者退出前要进行全面财务清算。

(三)建立健全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切实加强学校招生管理

1、依法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层次、办学类型等组织招生工作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未经教育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专业设置、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资助政策、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等。

2、健全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学校刊登、张贴、发布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必须按照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不得作虚假许诺,更不得进行带有欺骗性、诱惑性、模糊性的失实宣传。发布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不得发布。凡实行跨省、市、县招生的学校,须经学校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

(四)扩大办学规模,努力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

支持民办学校不断提升办学层次,提高培养质量。积极引导民办学校办出特色,提高质量;依靠和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多体制办园,采取无偿提供办学场所、联办、租赁、股份合作等形式,积极鼓励有合法资质、良好信誉的社会团体、企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多渠道、多模式地发展学前教育事业,满足不同人群的多样化需求。

(五)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民办学校发展

进一步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每年财政部门将扶持民办教育的专项经费纳入财政年度教育经费预算,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教师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奖教奖学、开展教科研活动、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同时,支持社会力量以独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办学,促进办学主体多元化和办学类型多样化。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民办学校在税费收缴、规费减免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地位。

(六)依法保障教师和学生权利,增强办学吸引力

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在教师队伍综合信息管理、专业发展评价、师资配置等方面更好地实现统筹、协调与优化;民办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鼓励高校毕业生、公办学校教师和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经主管部门审批授权的民办学校学生在升学、转学、考试、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助学金、交通优惠、医疗保险、户籍迁移、先进评选、就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的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七)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有效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民办学校要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对学生实施管理,加强学生德育工作,严格校风校纪,严格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考风考纪,准确、完整记录、管理学生的学习成绩,及时为学生办理毕(结)业手续。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切实加强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八)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由市教育局、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工商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非法办学机构进行拉网式大排查,对符合要求的,重新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取缔。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教育、发改、财政、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门组成的民办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确定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做到可检测、可评估,确保各项改革试点目标落实到位。

(二)落实相关政策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宁夏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宁夏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促使民办教育在新的起点上又好又快发展。

(三)强化督导检查工作。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督导和检查,切实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指导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要按照管理权限,向办学规模较大、层次较高的民办学校委派办学督导员与党建指导员,指导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四)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对热心民办教育、办学行为规范和社会效益良好的民办学校及时进行宣传和表彰,树立民办教育良好形象。宣传部门要组织各有关媒体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时宣传民办教育的先进典型,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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