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农规[2010]4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〇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
湖北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各地优势特色农业产业、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各地应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平台,积极整合各级财政相关资金,围绕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统筹安排资金,实行集中投入,切实发挥资金规模效应,同时,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有效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大投入共同参与现代农业建设。
第四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安排使用,要围绕全省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优势特色产业布局,通过推进项目区集中连片开发和规模化开发,重点支持具有我省地方特点的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建设,促进我省农业向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五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使用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整合投入,绩效评价,结果导向,因素分配的原则。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农口部门在综合考虑各主导产业发展情况和上年度现代农业绩效考评结果后,确定当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的具体产业类别、项目县市分布以及投资额度。省级财政在分配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时应本着优势突出、适度集中的原则,确保每个项目投入的财政资金达到一定规模。
第七条 现代农业项目资金分配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全省各主要优势主导产业布局情况;
2、上年度项目实施绩效考评成绩(主要针对连续支持的项目);
3、各县(市、区)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开展情况;
4、中央财政拨付我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总额;
5、项目实施后预期效益评估情况。
第三章 项目编制与申报
第八条 项目立项与编制工作应充分结合我省优势特色和主导产业发展的实际,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由省级财政部门和农口部门共同制定全省总体规划,并按照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项目立项应本着科学合理、公正透明、充分协商、集体决策的原则。第九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规划和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农口部门共同制定。规划区域内的项目所在县(市、区)围绕全省规划和总体实施方案编制各分项目实施方案,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农口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对各地的分项目实施方案进行集中审核汇总并形成最终方案,经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级财政部门上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省级财政在编制总体实施方案时要结合中央财政下发的立项指南和资金控制规模,县级上报的分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概算、资金整合方案、资金具体用途、组织保证措施和项目预期效益等。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在申报项目实施方案的同时,以正式文件提出资金申请。省级财政部门依据县级财政部门提交的资金申请文件和经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及时拨付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由各地根据农业主导产业发展的需要,在省级指导下确定资金使用方向和重点支持环节。各地项目实施方案经上级审核通过后,必须严格按照实施方案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各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将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改善办公环境、购置办公车辆以及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建设不具普遍推广价值的“示范园区”等形象工程。项目资金不得用于项目管理工作经费,现代农业项目建设各阶段的工作经费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予以适当安排。第十三条 县级申报的现代农业项目实施方案在经省级财政批复后,不得擅自调整修改资金投入环节、项目建设内容和项目实施地点。确需作出调整且调整内容占总投资额5%以上的,必须由县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重新报批;对调整内容占总投资额5%以下的,由县级自行决定,但应向省财政厅及时报送调整方案作为备案。
第十四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应针对一到两个瓶颈问题和关键环节给予集中投入,重点支持。按照产业类别区分,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应重点支持以下关键环节:
粮食类产业(主要包括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产业):重点支持支渠以下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修复、配套和改造,病虫害防治,土地质量改善,农业技术推广应用。
畜牧类产业(主要包括养猪、养牛、养羊、养鸡产业):重点支持养殖小区的改造。
水产养殖类产业(主要包括养鱼、养虾蟹贝产业):重点支持养殖池塘建设和改造,良种引进及繁育,池塘进排水系统升级改造等。
水果类产业(主要包括苹果、柑橘产业):重点支持果园基础设施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品种改良、技术推广及应用。
其他经济作物类产业(主要包括油茶、茶叶、蔬菜、甘蔗、花卉产业):重点支持种植基地建设、优质种苗引进、培育及推广、生产条件改善等。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需对农民等受益主体给予直接补助的,应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法,避免采用容易形成刚性支出和体制性补助的方式。
县级财政部门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必须遵循以农民为受益主体的原则,并且只对农业产业龙头企业直接带动农民增收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生产环节给予支持。支持方式原则上采取贴息的方式。县级财政部门对单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额度超过100万元的,必须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单独列示资金的补助方式及资金的具体用途等。
第十六条 对获得中央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奖励的县(市、区),必须将奖励资金全部用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监管,及时拨付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保证项目按时顺利实施。项目所在县要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按规定落实项目招投标和集中支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资金要实行公示制度,县级财政部门应按省财政厅统一要求在项目区竖立项目公示牌,及时向项目区群众公开相关信息。第十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遵循勤俭办事原则,降低项目工程建设成本,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项目工程因此而产生的结余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使用方向不变、主导产业不变、扶持环节不变”的原则,统筹管理使用。
县级财政和农口部门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县级财政可对单个建设项目预留不超过该项目财政投资总额10%的资金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本着建设与管理并重原则,加强对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管理,建立工程项目的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已建成项目形成的资产应由县级财政部门及时向项目区受益主体(包括受益企业、受益群众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移交,并与受益主体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
第二十条 各地年度项目实施结束后,省级财政部门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每年应及时会同审计、财政监督检查等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检查,对各类违纪违规现象,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规违纪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并经查实的项目县,下一年度不得纳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扶持范围,并对违纪项目县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