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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成都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锦华路店统一纳税的批复


【颁发部门】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成国税函[2010]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成都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锦华路店统一纳税的批复
(成国税函〔2010〕12号 2010年1月29日)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金牛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成都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锦华路店纳税地点的请示》(金牛国税发〔2009〕84号)已收悉。根据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成财税法〔2003〕5号)规定,同意成都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所属的锦华路店(名单见附件)应缴纳的增值税由成都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在你局统一申报缴纳。请你局加强税收征管,做好税收服务,支持连锁经营企业的发展。
此复。

附件:成都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门店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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