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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平板玻璃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字号】 粤经信材料[2010]9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平板玻璃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经信材料〔2010〕94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平板玻璃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09〕718 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结合国发〔2009〕38号文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平板玻璃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工信部原〔2009〕591号),认真学习理解《平板玻璃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工作程序和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工作。今后,未公告企业不得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银行不再给予新的信贷支持。

二、认真组织和指导本地区符合准入条件的平板玻璃企业,按照要求和程序积极申请公告,敦促尚未达到准入要求的企业加快升级改造。

三、企业申请公告需提交如下材料:平板玻璃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一式2份),项目立项批文、土地使用证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及有关说明材料等(装订成册)。报送我委前需取得省国土、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四、各企业申请公告的有关材料请于2010年2月底前报送我委。我委负责组织审核,对符合准入公告条件的企业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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