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昆政办〔2010〕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办发〔2009〕19号),设立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二)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
(三)加强对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负责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重要规划,及时掌握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有关部门、市政府直属机构以及各县(市)区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三)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四)承担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实施并指导监督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工作,发布安全生产信息;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授权,牵头组织、协调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协助调查处理较大以上事故。
(七)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八)负责组织指导并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煤矿除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除外)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以及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以外的特种作业人员(煤矿除外)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九)对从事安全生产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工作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在职责范围内监督管理安全评价工作。
(十)负责协调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研究拟定全市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设7个内设机构(正科级)和机关党总支。
(一)办公室
(二)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四)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处
(五)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处
(六)法规宣教处
(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公室
内设机构的职责由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组织实施本部门“三定规定”工作中负责审定印发,同时抄报市委编办备案。
机关党总支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35名。其中,局长1名(正县级)、副局长3名(副县级),中层领导职数13名(含市安全生产监察专员3名)。机关党总支专职书记1名,专职纪检监察员1名(正科级)。
五、其他事项
(一)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昆明市卫生局负责起草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草案,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对外开展工作时,可以使用昆明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名义和印章。
(三)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大队。
六、附则
(一)中共昆明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中共昆明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昆明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