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滇池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昆政办〔2010〕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办发〔2009〕19号),设立昆明市滇池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加挂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负责滇池出、入湖河道水环境综合治理的组织、监督和考核工作的职责。
(二)增加负责全市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的管理、监督职责。
(三)加强昆明市行政区域主城排水监督管理,对各县(市)区排水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规,起草有关滇池管理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履行滇池保护职责。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滇池保护和滇池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及综合整治方案的配套办法、措施。
(三)落实滇池保护综合治理目标任务,并组织考核有关县区和部门完成滇池保护综合治理目标任务情况。
(四)负责审查滇池流域内的开发建设项目;指导县区有关部门对滇池流域内开发建设项目进行审查。
(五)依法履行滇池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制定滇池渔业发展、捕捞控制计划,组织实施水生生物保护措施。
(六)负责滇池水体范围内水上安全管理及船舶污染水体防治工作。
(七)根据授权负责行使滇池水体范围内水政、渔业、航政、土地、规划、水环境保护、林政、排水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负责滇池管理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协调。
(八)负责滇池保护治理项目的审查、备案,参与项目业主的确定及项目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或参与滇池治理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审查等工作。
(九)负责滇池综合治理专家组的管理、联系并提供服务;负责对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课题研究报告进行收集、整理上报;组织滇池治理的科学研究,推广科技成果。
(十)负责滇池保护治理的对外宣传及新闻发布工作;指导有关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及基层开展滇池保护的各类宣传教育活动。
(十一)负责滇池治理对外合作及外资项目的引进并组织实施。负责筹集、管理和监督使用滇池治理基金及其他各项治理经费。
(十二)负责滇池水资源及滇池草海、外海出水口节制闸和调节闸的统一管理和科学调度,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协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水务局做好滇池防洪度汛工作;负责滇池出、入湖河道水环境综合治理的组织、监督和考核工作;负责全市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的管理、监督,对滇池水污染防治工程项目实施监控。
(十三)负责全市城市排水行政管理工作,对各县(市)区排水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昆明市 行政区域主城排水监督管理及排水许可审批工作;负责城市排水监测工作。
(十四)指导监督有关县区和市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市滇池保护委员会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设11个内设机构(正科级)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二)规划计划处
(三)治理项目管理处
(四)环境影响监督处
(五)政策法规处
(六)宣传教育处
(七)财务处
(八)对外合作及外资管理处
(九)执法管理处
(十)执法监督处
(十一)人事处(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内设机构的职责由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组织实施本部门“三定规定”工作中负责审定印发,同时抄报市委编办备案。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51名(含1名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其中,局长1名(正县级)、副局长5名(副县级,其中1名副局长兼任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总队长)、总工程师1名(副县级)、中层领导职数17名。机关党委专职书记1名、专职纪检监察员1名(正科级)、离退休人员办公室主任1名(正科级)。
五、其他事项
(一)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涉及滇池安全度汛、城市防洪方面,应加强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水务局的联系和配合,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主要出入滇池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洪安全,做好所负责的工程项目防洪排涝安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确保防洪排涝安全,做好滇池的水体置换、水量调度管理工作。
(二)滇池水量调度控制应用计划,由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经市水务局上报省水利厅批准后实施。《滇池取水许可证》由取水单位向市水务局申请,由市水务局委托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初审,市水务局审核后核发,水费由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征收,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执行。
(三)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昆明市滇池管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决定》(云政发〔2003〕123号)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履行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开展《滇池保护条例》、《昆明市排水管理条例》及滇池水体、入滇池河道等纳入综合执法范围内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对滇池流域建设项目选址审查、排水许可的审查等。以上项目以外涉及滇池流域的工作由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四)昆明市公安局环保分局在履行滇池治安管理职责的同时,协助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
(五)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管理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渔业行政执法处、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昆明市滇池地方海事处、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处、昆明市滇池生态研究所、昆明市城市排水监测站、昆明市西园隧道工程管理处、昆明市滇池水利管理处。
六、附则
(一)中共昆明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中共昆明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昆明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