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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平安铁路物流中心货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青发改价格[2010]4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平安铁路物流中心货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青发改价格[2010]42号)


海东地区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上报平安铁路物流中心收取路地共建货场使用费的报告》(东发改价格[2009]50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支持海东地区及相邻州县的经济发展,维护平安铁路物流中心的正常运营,确定对平安铁路物流中心货场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暂定平安铁路物流中心货场使用费政府指导价为6.00元/吨,试行期为三年,试行期满后重新核定。

三、经供需双方协商,货场使用费可以下浮,但不能上浮。

四、平安铁路物流中心货物装卸费、过磅费等按《铁路运价规则》规定执行。

五、本收费标准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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