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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开展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出库专项检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苏省粮食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市、区)粮食局、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出库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0〕7号)精神,在各地加强对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出库监督的基础上,春节前后在全省境内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活动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按照国家粮食局国粮检〔2010〕7号通知执行。

二、检查组织安排

1、实行在地检查原则。为确保检查对象的全覆盖,本次专项检查实行在地检查原则,即凡在春节前后(2010年1月、2月)涉及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的承储企业和竞买企业,均由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对承担国家政策性粮食交易活动的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的检查由省粮食局负责。

2、实施全程跟踪检查方式。为确保竞价销售出库的粮源顺利投放市场供应,对竞价销售的国家政策性粮食实施从出库到投市(入加工厂)各环节的跟踪检查。尤其对购销企业购买的粮食要跟踪检查到销售终端客户。检查涉及到跨地区跨境的要做好检查对接工作,坚决杜绝“转圈粮”现象的发生。

3、采取公开透明的检查政策。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积极接受举报投诉,省局设立的监督检查举报电话为025-83435124;可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检查活动;要积极应对媒体对检查活动的关注;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案件要严格查处,记入企业信用数据库,并公开曝光。

4、省局实行随机抽查和巡查。省局将在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企业和竞买企业中,随机抽取部分企业开展跟踪检查。并对部分销售终端客户发放问卷调查,调查了解出库企业执行政策、交易规则和合约情况。对反映问题集中的地区和企业,省局将长期跟踪监督检查。同时,省局还将对各地开展专项检查活动情况进行巡查和督查。

三、建立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制

1、加强领导。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出库工作事关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措施的效果,事关节日市场的稳定有序,事关全省粮食流通的良性循环。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此项工作由各地粮食局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局长具体抓落实,确保专项检查工作的扎实开展。

2、建立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制。对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是各级粮食局法定职责,必须依法切实履行。要防止检查活动“走过场”,凡对境内出现违法违规典型案件,未被主动及时查处的,要通报批评当地粮食局监管缺失责任。要防止因为利益关系,而在检查中避重就轻,甚至充当企业违法违规的“保护伞”。此类现象一经发现,将予以公开曝光,并按规定程序追究领导人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有关要求

1、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要对竞价销售买卖双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并将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成交情况(含每一批次集中竞价销售和网上挂牌销售)进行统计汇总,于每周五前(非工作日顺延)报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备案后,转发各地,供各地开展监督检查。对超过规定时间未出库的承储企业的有关情况也要一并分析汇总报送。

2、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出库专项监督检查的总结上报工作。各市县要将本地区竞价交易、交割、出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形成书面材料逐级上报,各省辖市于每月25日前,将本地区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情况收集汇总后报省局监督检查处,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附件:《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出库检查工作的通知》(略)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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