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
(成农办〔2010〕16号)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各区(市)县农村发展(城乡一体化)局(统筹委)、产业办,高新区经发局:
为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发展现代农业高端产业和产业高端,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现就做好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龙头企业培育
要以完善带动农户的利益联系机制为核心,以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为基础,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为重点,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
一是促进龙头企业集群发展。要在粮油、生猪、猕猴桃、茶叶、蔬菜、食用菌、水产、家禽、泡菜等优势产业上发展壮大一批竞争力强和市场占有率高的龙头企业集群。引导龙头企业以资本营运和资本优势为纽带,推进跨区域、跨所有制的联合与合作,鼓励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整合优势资源。
二是弥补“短板”,提升加工水平。要通过招大引强,加大扶持力度,加快技术创新,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结构升级,使农产品精深加工比重明显增加,产业链条明显增长,产品附加值明显提高,市场竞争力明显增强。
三是创建农产品品牌。要广泛采用国际国内先进标准,发展优质、高效、安全、生态名牌产品,指导龙头企业争创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和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
四是完善利益联系机制,增强带动能力。要建立和完善龙头企业和农户的利益联系机制,力争一大批农户进入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域,稳定分享整个产业链的平均利润。要积极发展订单农业,形成相对稳定可持续的购销关系;可确定最低收购保护价,将部分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返还农户;可以生产要素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在产权上结成更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五是大力推进农产品加工原料基地建设。按照2009年市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十大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大力发展优质专用加工原料基地建设,满足龙头企业加工需要。对部分受资源承载能力局限的上游产业,鼓励龙头企业在周边区域合作地区发展。
二、完善龙头企业认定办法
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在《成都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管理细则》(成农产领发〔2005〕5号)的基础上增加三项内容,纳入市级以上龙头企业的动态监测和新认定考核。一是龙头企业运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以适度规模经营建基地、带农户,延伸产业链,建立持续稳定的发展模式、利益联结机制。二是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档案、质量认证和市场准入三项制度,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和责任追溯,构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三是在省、市贫困村建设一定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或建初加工厂,或与贫困村形成各种利益联结机制,进行产业扶贫,带动贫困村发展。
三、切实做好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
(一)监测工作程序
1、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按照《成都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管理细则》(成农产领发〔2005〕5号)要求,向所在区(市)县产业办提出监测申请,提供相关材料。
2、区(市)县产业办对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通过抽查或全查等方式到企业进行核实,特别要对龙头企业是否建有稳定的原料生产基地、建立多元化的利益联结机制、切实带动农户增收情况,是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严把检测质量关,构筑了可靠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等方面进行重点监测,提出初步监测意见和建议报市产业办。对部分主要指标不达标的、社会责任感不强、有坑农害农现象、不按时向区县产业办提供相关产业化经营情况的市级龙头企业提出预警,并将企业名单及存在的问题同监测意见一并上报。
3、市产业办在收到区(市)县上报材料后,组织力量重点抽查,对监测合格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和符合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条件的新申报企业,报请市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发文认定。
(二)监测工作时间及所报监测材料
全市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于2010年5 月底前完成,各区(市)县产业办于4月30日前完成初步监测工作,并将以下材料报市产业办:
1、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分析报告
各区(市)县产业办在监测的基础上,要认真撰写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分析报告。内容包括:区域内所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基本情况、各企业的发展运行情况,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情况、是否配套检测设施、品牌建设情况、示范基地建设情况、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基本情况、农户增收情况,应对金融危机采取的措施和效果,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存在和面临的突出问题,不合格企业产生的原因,下一步打算。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分析报告以区(市)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文件上报。
2、企业随文上报的监测材料
(1)各监测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文字材料。包括基本情况,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后的发展情况,经济效益,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基地建设及带动农户情况,农户增收情况,存在和面临的问题,下一步打算。
(2)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基本情况监测表(见附件)。
(3)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2009年企业财务报表。
(4)税务部门提供的无拖欠漏税证明;开户银行提供的企业近两年资信证明。
(5)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证明。
(6)企业获得的有关单位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有关证书复印件。
3、新申报企业
新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类型:以粮油、畜牧、水果、蔬菜、花卉、林竹、食用菌、中药材、茶叶、水产等农产品加工、营销为主营业务,其销售收入占本公司年销售收入总额的70%以上。
(2)经营规模:产品以内销为主的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年出口创汇300万美元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4亿元以上。对企业当年销售收入、出口创汇、市场交易额的认定,以申报地县级统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准。
(3)基地规模:必须建有一定规模的标准化原料生产基地,其中种植业基地面积在1000亩以上,林业基地面积在3000亩以上,养殖业基地规模为企业自建和带动农户建设基地年出栏生猪10万头、家禽30万只、牛1000头、养鱼水面100亩以上,并建有一定规模的示范场。企业建立基地规模的认定,以基地所在地县级农业、水利、林业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准。
(4)带户规模:要直接带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户1500户以上,并与之建立多元化的利益联结机制。企业带动农户数的认定,以当地县级农业、水利和林业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准。
(5)质量安全:要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档案、质量认证和市场准入三项制度,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和责任追溯,构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适当放宽上述评审标准:第一,当年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当年投资形象进度达到80%以上)且建有原料生产基地的企业;第二,常年直接吸纳本市农村劳动力800人以上就业的企业;第三,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第四,市级以上(含市级)外经部门认定的重点出口创汇企业;第五,企业在省、市贫困村建设一定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或建初加工厂,或与贫困村形成利益联结机制,进行产业扶贫,带动贫困村发展的企业。
新申报企业要填写《成都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当地统计局对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出口创汇、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额审核盖章,当地农发局对龙头企业基地和带户规模审核盖章,当地产业办审核盖章)、同时提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文字材料、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2009年企业财务报表、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证明、税务部门提供的无拖欠漏税证明、开户银行提供的企业近两年资信证明、企业获得的有关单位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有关证书复印件。推荐新申报企业报告要以区(市)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文件上报。
四、监测工作安排和要求
各区(市)县产业办要组织力量认真开展监测工作。对经营不善严重亏损、不建基地、带动农户不力、坑农损农、不尽重点龙头企业义务、不按规定向产业办提供产业化经营统计报表的企业要予以淘汰。同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舞弊行为,经查实,列为监测不合格企业予以淘汰。
附件:1.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基本情况监测表(略)
2.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填表说明
3.成都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略)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2
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情况监测表填表说明
情况监测表填表说明
指标说明:
指标中涉及的资产、收入、利润、税费、财政扶持资金等数据,应与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一致(即根据财务会计报表的数据填写或计算)。所有数据应为统计期间内的数据,不同统计期间内的数据不得进行累加,数据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1.企业名称(代号1)。指成都市农委发文认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名称。如果本次监测要申请更名,需附上更名请示和更名材料,企业名称填写申请更改的名称。
2.认定时间(代号2)。指被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时间(即市农委发文的时间)。
3.所有权性质(代号3)。企业属于国家完全所有或控股的,填写“国有”;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完全所有或控股的,填写“集体”;属于港澳台资完全所有或控股的,填写“港澳台资”;属于外资完全所有或控股的,填写“外资”;其他的均填写“民营”。
4.企业类型(代号11)。指企业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并通过认定的企业类型。按实级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分为生产加工型、市场流通型。生产加工型龙头企业主要从事农产品生产和农产品加工,最终产品是农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市场流通型企业主要指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和专门从事农产品流通的其他企业。市场流通型企业在表6、表7、表8中涉及的带动农户、科研、质检、广告、品牌等应包含专业批发市场内经销商的情况,代号23、24、40不填。
5.信用等级(代号13)。指企业办理贷款业务所在银行为企业评定的信用等级,如a,aa,aaa。如果企业没有贷款或没有银行为企业评定类似的信用等级,可以不填。
6.销售收入(代号22)。生产加工型企业填写企业销售农产品及其加工制品获得的收入。市场流通型企业填写农产品及其加工制品的交易总额。
7.获得财政扶持资金总额(代号32)。指企业获得政府给予的补贴、补助、奖励、贷款贴息等各类扶持资金总额。
8.企业职工人数(代号33)。指企业用工人数的总和,包括企业正式职工、长期聘用的临时工、季节性临时工等。
9.季节性临时工(代号34)。指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季节性使用的工人(农民工)总数。
10.主营产品名称(代号37)。生产加工型企业填写销售收入在前三位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具体名称,如生猪、鸡蛋、蔬菜、冷鲜肉、果汁、酒精、方便面、饲料、液态奶、奶粉、种子等。市场流通型企业填写交易额在前三位的农产品大类,如粮油、果蔬、水产品、肉类、蛋类等。
11.主营产品产量(交易量)(代号38)。生产加工型企业填写主营产品产量。市场流通型企业填写主营产品交易量。
12.主营产品销售收入(交易额)(代号39)。生产加工型企业填写主营产品销售收入。市场流通型企业填写主营产品交易额。
13.主营产品产销率(代号40)。生产加工型企业填写主营产品销售量与生产加工量之比,市场流通型企业不填此项。
14.自建基地种植面积(代号43)。是指企业利用自有土地直接投资建设,直接经营管理的种植基地面积。
15.订单基地种植面积(代号44)。是指企业与农户、乡村组织、中介组织、经纪人等签订订单而建立的原料基地面积。
16.其他方式带动的种植面积(代号45)。是指企业没有签订原料收购订单,直接从市场上采购原料而带动的种植面积,应根据实际采购数量合理推算种植面积。
17.自建基地养殖量(代号46)。是指企业利用自有土地直接投资建设,直接经营管理的养殖基地养殖量。
18.订单基地养殖量(代号47)。是指企业通过与农户、乡村组织、中介组织、经纪人等签订订单而建立的养殖基地养殖量。
19.其他方式带动的养殖量(代号48)。是指企业没有签订原料收购订单,直接从市场上采购原料而带动的养殖数量,应根据实际采购数量合理推算养殖数量。
20.自建基地和订单基地所在省县市(代号49)。填到县一级,在带动基地证明材料中,应提供当地农业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1.主要原料类别(代号50)。如果最终产品是经过加工的农产品(如液态奶、果汁等),应填写加工量在前三位的原料产品名称(如牛乳、苹果、虾等)。如果最终产品是不经过加工的农产品(如活鸡、生猪等),直接填写生产量在前三位的农产品名称(如鸡、猪、鱼等)。市场流通型企业填写农产品大类。
农产品分为以下十三类,括号内为二级分类名:(1)粮食类(小麦、稻米、玉米、杂粮、马铃薯、红薯、其它);(2)油料类(油菜、花生、大豆、向日葵籽、其它);(3)棉麻丝类(棉花、亚麻、丝绸、其它);(4)糖类(甘蔗、甜菜);(5)水果类(苹果、柑橘、梨、葡萄、桃、菠萝、其它);(6)蔬菜类(番茄、胡萝卜、榨菜、辣椒、莲藕、时令鲜蔬、食用菌、其它);(7)林特产品类(花卉、茶叶、中草药、山野菜、蜂产品、橡胶、其它);(8)肉类(猪、牛、羊、兔、鸡、鸭、其它);(9)蛋类(鸡蛋、鸭蛋、其它);(10)乳类(牛乳、其它);(11)皮及皮毛制品类(毛、皮革、羽绒、其它);(12)水产品类(鱼类、虾类、贝类、其它);(13)其它(种子、其它)。填表时,将二级分类名填在括号内,凡是填写“其它”的均应标明具体的品种。
22.主要原料采购额(代号51)。包括订单基地采购额和其他方式采购额。
23.与农户直接签订合同带动农户数(代号55)。指直接与企业签订规范的收购、销售合同的农户总数。
24.与专业大户、乡村组织、中介组织签订合同带动农户数(代号56)。指企业与专业大户、村委会、乡镇政府和各类中介组织签订合同所带动的农户数量。
25.联合办合作社带动农户数(代号57)。指企业牵头兴办或领办合作社,通过合作社带动农户数的总和。
26.建立稳定产销合作关系带动农户数(代号58)。指企业与基地农户建立了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企业对基地农户采取多种方式实行利益返还,农户严格按照企业要求进行生产、销售的农户总和。
27.直接入股农户数(代号59)。指农民以资金、生产设备、产品等要素直接参股入股企业,并通过股份取得收益的农户总数。
28.合作社入股带动农户数(代号60)。指农民合作社参股入股企业并通过股份取得收益,农民合作社内部能享受股份收益的农户总数。
29.以上各种类型都不属于的,填写其它方式带动农户数(代号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