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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海阳核电厂厂址废物处理设施初步安全分析报告的批复


【颁发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发[2011]1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海阳核电厂厂址废物处理设施初步安全分析报告的批复
(国核安发[2011]115号)


山东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山东海阳核电厂一期工程厂址废物处理设施(srtf)初步安全分析报告(0版)〉的报告》(山核安发〔2011〕111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评,认为《山东海阳核电厂一期工程厂址废物处理设施初步安全分析报告(0版)》是可以接受的,其作为海阳核电厂初步安全分析报告的组成部分,现予以批复。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半年内,进一步核实火灾荷载和相应的温升计算,完善防火设计,向我局提交复核报告,并严格落实质量保证制度,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建造质量。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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