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深化“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争创“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西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赣普法办字[2010]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深化“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争创“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通知
(赣普法办字〔2010〕8号)


各市、县(市、区)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近日,全国普法办下发《关于开展首批“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评选表彰通知》,见附件),决定于2010年表彰首批“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并明确了评选表彰工作的指导思想、参评条件、评选程序以及《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考核指导标准(试行)》等,目的是通过评选表彰工作,引导和推进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全面推进县域民主法治建设,提高各项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各地要切实按照全国普法办的部署,在前段时期积极有效推进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基础上,加大创建工作力度,扩大创建工作规模,提升创建工作层次,不断深化“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积极争创“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为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贯彻有关文件精神,不断加大创建工作力度

全国普法办2008年4月下发的《关于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08年10月转发的《省普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全省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以及全国普法办最近下发的《评选表彰通知》等,是指导各地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的重要文件,各地务必深入学习领会和全面贯彻落实,不断加大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力度,为扎实推进区域民主法制建设,进而为加快推进依法治省、依法治国进程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及时总结创建试点工作经验,不断扩大创建工作规模

前一阶段,各地根据全省统一部署,积极行动,大部分设区市已正式启动了法治城市创建工作,并确定了一批领导高度重视、工作基础扎实、创建氛围良好、保障措施有力的县(市、区)为法治县(市、区)创建试点单位。通过一年来的试点探索,各地初步积累了一些创建工作基本经验,取得了创建工作的初步成效。各地要认真总结,积极宣传,广泛推广,充分发挥试点单位的示范、引领、辐射作用,不断扩大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规模。今年年底前,有条件的县(市、区)都要正式启动创建活动,创建试点工作要进一步深化,力求每个试点单位在创建工作的重点方面有所突破、体现特色、富有成效。

三、认真对照创建考核指导标准,不断提升创建工作层次

全国普法办部署开展首批“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评选表彰工作,既为我们检阅和展示前阶段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实绩提供了标杆,又为我们完善和深化创建工作指明了方向。各地要认真对照《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考核指导标准(试行)》,就前阶段创建工作作一次自我审视、自我评价。对符合现行参评条件的,要积极申报首批“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为争创省级和国家级“法治县(市、区)”做好铺垫;对基本符合参评条件的,要及时对照标准完善提高,不断提升创建工作层次,为争创下一批“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打好基础;对一时还不具备参评条件的,要抓紧启动和深入开展创建活动,积极争取领导重视、部门支持、群众参与,努力学习先进、赶超先进,全面提升区域民主法治建设水平。

根据全国普法办《评选表彰通知》精神,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评选表彰按照自愿申报、考核推荐、审核公示、命名表彰的程序进行。请符合争创首批“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条件的县(市、区)按规定程序积极申报,提供详实的图文资料,填写好申报审批表,于4月30日前报设区市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市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初审、考核并报同级党委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省普法办;省普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将严格按照《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考核指导标准(试行)》和参评条件对申报县(市、区)进行考核,于6月30日前择优向全国普法办提出推荐名单。

联系人:熊何庚,电话:0791-6221753

附: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开展首批“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略)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