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人社规〔2010〕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人事局、原深圳市劳动局、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2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原深圳市人事局、原深圳市劳动局、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2〕40号)
2.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实施办法(深人发〔2002〕70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0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市场管理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4号)
5.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5号)
6.关于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2〕87号)
7.关于转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90号)
8.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深人发〔2002〕92号)
9.关于补发换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5号)
10.关于加强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发〔2003〕22号)
11.关于贯彻实施深军转〔2002〕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34号)
12.关于通过bft考试的人员可免予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通知(深人发〔2003〕40号)
13.关于组建深圳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49号)
14.关于开展定期发布人才市场供求信息工作的通知(深人发〔2003〕53号)
15.关于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发放《退休证》、《退职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50号)
16.关于调整我市部分职称政策的通知(深人发〔2003〕67号)
17.关于撤销深圳市各级职称管理办公室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4〕37号)
18.关于发放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4〕83号)
19.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3号)
20.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5号)
21.印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与协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人发〔2005〕14号)
22.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5〕42号)
23.关于印发深圳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评审规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87号)
24.关于深圳市专家体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6〕4号)
25.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深人发〔2006〕10号)
26.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发〔2006〕50号)
27.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编制发布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6〕59号)
28.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6〕68号)
29.转发《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1号)
30.关于参保企业员工退休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2号)
31.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工、制冷设备维修工、电梯安装维修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模块化考核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68号)
32.关于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2003〕81号)
33.关于废止《深圳市劳动年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155号)
34.关于印发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劳〔2004〕19号)
35.关于印发《深圳市钟表装配工职业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4〕3号)
36.关于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社〔2005〕165号)
37.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6〕11号)
38.印发《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劳社〔2006〕38号)
39.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41号)
40.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75号)
41.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二十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深劳社〔2006〕110号)
42.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140号)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组建深圳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5月23日 深人发〔2003〕49号)
(2003年5月23日 深人发〔2003〕49号)
经省人事厅同意,我市将组建深圳大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等17个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会),负责市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组建高评委会的原则和权限。高评委会是负责评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组织,其职责是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评审申报人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评委会的日常工作部门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办事机构,负责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接受咨询等日常工作。
组建高评委会应严格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粤人职〔1998〕16号)、《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101号)执行。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对深圳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设置方案的批复》(粤人函〔2003〕685号)的有关规定,市人事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各高评委会的组建和管理工作,各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负责相关专业高评委会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关于高评委会名称及日常工作部门。根据省人事厅对我市高评委会设置方案的批复意见,我市各高评委会的名称及日常工作部门如下:
(一)深圳大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深圳大学,评委会代码10100;
(二)深圳市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市教育局,评委会代码10200;
(三)深圳市中专、技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市教育局,评委会代码10300;
(四)深圳市中学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市教育局,评委会代码10400;
(五)深圳市机电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含机械、电气工程及自动化,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市经济贸易局,评委会代码10500;
(六)深圳市电子信息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含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市信息化办公室,评委会代码10600;
(七)深圳市电力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市能源集团,评委会代码10700;
(八)深圳市石油化工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市经济贸易局,评委会代码10800;
(九)深圳市轻工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市经济贸易局,评委会代码10900;
(十)深圳市环境保护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市环境保护局,评委会代码11000;
(十一)深圳市广播电影电视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市文化局,评委会代码11100;
(十二)深圳市水利水电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市水务局,评委会代码11200;
(十三)深圳市建筑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评委会代码11300;
(十四)深圳市路桥港航水工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市交通局,评委会代码11400;
(十五)深圳市农业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市农林渔业局,评委会代码11500;
(十六)深圳市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市职称管理办公室,评委会代码11600;
(十七)深圳市新闻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含报纸新闻和广电新闻,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市文化局,评委会代码11700。
上述各高评委会由相应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其中“深圳市机电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和“深圳市电子信息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是在原“广东省机电工程高级工程师第三评委会”基础上分别组建的,由于该评委会是在去年重新组建的,评委委员任期未满。为了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原评委委员和专业组成员,由市人事局会同市经贸局和市信息化办,按照委员的专业分别划入相应的评委会。市经贸局和市信息化办可在此基础上,继续进行调整和补充新的评委委员和专业组成员。
三、关于高评委会的组建办法:
(一)高评委会的组成。按省人事厅有关规定,高评委会由15名以上委员组成。有条件的高评委会应按此最低人数要求的2至3倍组建评委专家库(专家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委员由跨部门、跨单位、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
高评委会按分支专业(学科)设立若干评审组,评审组由5名以上具有本专业高级职务的成员组成。高评委会委员可以兼任评审组成员。
高评委会委员及评审组成员实行任期制,一般为3年,可以连任。在任期内,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可进行增补和调整。评委会委员名单不对外公布。
已离退休的人员,一般不再担任评委会委员或评审组成员。
政府公务员和人事职改部门的工作人员除个别行政领导外,一般不担任评委会委员或评审组成员。
(二)高评委会委员的条件。高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科学品德和思想道德规范;
2.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在本专业同行中有较高知名度,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和科技动态;
3.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有参加省、部级以上成果评估、项目鉴定或有承担过重大项目,或解决重大疑难专业技术问题的经历;
4.从事本专业工作一般在10年以上,并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
5.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6.热心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参加评审活动的时间和精力。
(三)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的条件。承担高评委会日常工作的部门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承担评委会日常工作的工作条件;
2.有专人负责高评委会的日常具体工作。工作人员有较高的法纪观念和政策水平,熟悉评审工作各项规定,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认真负责,并能保持相对稳定;
3.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完成组织评审工作;
4.原则上是政府职能部门。
(四)高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的推荐。各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在组建高评委会的工作中,要认真部署,抓好落实。各用人单位推荐的评委委员、评审组成员应统一使用《深圳市专业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委员、评审组成员推荐表》(附表1)。该表格可在市职管办网上申报系统(http://www.opic.sz.gov.cn/zg_home/)中下载填写,并附上学历证、资格证等相关材料,经各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批准。此外,各推荐单位人事部门还要在市职管办的网上申报系统中的“申报资格评委会及评委”项目栏录入推荐人选的个人信息并上报传送到服务器,再打印出《深圳市专业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委员、评审组成员核准表》(附表2)。
四、各高评委会的组建方案请各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于2003年7月15日前报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审核批准后报省人事厅备案。上报材料包括:组建高评委会及评审组的专题报告(含评委会及评审组组成人员名单)、《深圳市专业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委员、评审组成员推荐表》、《深圳市专业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委员、评审组成员核准表》、《深圳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委员登记表》(附表3)、《深圳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审组成员登记表》(附表4)。
五、高评委会及评审组的具体评审工作及程序,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附表:1.深圳市专业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委员、评审组成员推荐表(略)
2.深圳市专业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委员、评审组成员核准表(略)
3.深圳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委员登记表(略)
4.深圳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审组成员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