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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2010年苏州市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2010]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2010年苏州市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2010〕1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物价局制订的《2010年苏州市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2010年苏州市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围绕"三区三城"建设目标任务,紧扣"服务科学发展、服务民生改善、服务社会和谐"的工作主线,建立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价格助推机制,合理调控价格水平,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力争实现2010年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控制在3%左右的价格调控预期目标,特制订2010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

一、地区、部门价格调控目标责任

(一)继续对各市人民政府实行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调控目标责任制。2010年价格调控预期目标为:常熟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以及张家港、太仓、昆山、吴江等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自编指数)涨幅控制在3%左右。

(二)对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单位)实行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食糖、鸡蛋、药品、医疗服务、中小学教育、幼儿园保育、公房租赁、市内公交以及民用电、管道燃气、自来水等15种主要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水平调控目标责任制(详见附件)。

(三)市教育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委、卫生局、环保局、食药监局和苏州工商、质监局等12个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部门,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作为目标责任,即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市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执行,不乱收费,不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二、价格调控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继续实行政府领导下的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坚持政府领导下的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是强化监管力度、稳定市场物价的重要抓手。2010年继续由各市、区人民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以及18个相关职能部门与市政府签订价格调控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签约地区和部门的责任,发挥各地各部门的力量,齐抓共管,力争2010年全市价格调控预期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不断强化重要商品市场价格行情的监测预警工作。加强对粮油、肉禽蛋菜、钢铁、煤炭、水泥、成品油、化肥等重要商品价格的定期跟踪监测,全面掌握市场价格行情;认真分析重要商品的市场供求形势、成本变化、价格走势等市场重要信息,及时发现问题,为各级领导提供价格监测服务。加强重要商品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发布,引导社会各方面正确看待价格走势,稳定生产,理性消费;注重网络舆情分析,缓解社会各界对通货膨胀的预期。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价格应急机制,加强价格异常预案管理,积极防范和妥善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三)不断优化价费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要加大清费治乱减负力度,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各项价费优惠政策,坚决制止各类乱收费行为;继续开展"保增长、扩内需、涉企减负行"活动,突出整顿各类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积极稳妥推行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适时出台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调整政策;合理测定居民生活用每月基本电量,研究制定我市居民阶梯式电价改革方案;研究制定我市天然气价格改革方案,配合省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工作。各项价格改革要掌握时机、节奏、力度,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关系,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

(四)加强民生价格监管,依法规范价格行为。深入推进"民生价格行"活动的开展,针对医疗、教育、住房等领域的价费问题,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公开曝光性质恶劣的典型违法案件,减轻人民群众不合理的负担;加强对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积极开展市场价格巡查和专项检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价格秩序。认真贯彻落实《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农贸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遏制房价过快上涨,适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赁房用地供应,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给;继续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落实保障性住房的各项价格政策;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

(五)不断完善惠民价格举措,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建立完善由100多家经营单位参加,涉及公共服务、主副食品、工业生产资料、工业消费品、药品五大类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苏州市重要民生商品价格(收费)采集公布系统",定期在报纸、电视、网络和社区进行公布,引导消费者价比三家,理性消费,指导经营者价格自律,合理定价。积极探索药品价格管理的新模式,初步建立基本药物价格管理制度,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药物招标采购配送程序和招标形成的统一价格,引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调整用药结构,控制贵重药、高端药使用,减轻患者负担,继续实施社区卫生机构居民常用药品政府补贴制度,让居民消费到安全、有效、廉价的药品。继续做好有关民生收费政策的管理工作,继续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政策,严格服务性收费管理,根据省物价局的有关通知精神,做好民办学校的教育收费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指导和服务。

(六)建立和完善重要商品储备保供机制,确保市场正常供应。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支持粮食、油料、生猪等农产品生产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促进主要农副产品稳定增产;继续做好粮食、猪肉、食用植物油等重要商品储备,确保应急供应;认真做好重要商品的外采和调运,努力降低流通环节成本,增加总量,改善结构。

(七)健全和完善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补贴保障机制,确保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受到影响。从2010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低保标准从去年每人每月380元调整到420元,农村低保从去年每人每月260元调整到340元;对"三无"对象、孤儿救助和六十年代精减退老职工的生活补助标准也同步调整。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有关低保的政策,确保各项举措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2010年市场价格涨跌情况,适时启动对低收入居民实行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

(八)不断疏导价格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社会公众监督,发动社会力量,共创价格和谐。充分发挥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网络"监督员、信息员、联络员、宣传员、调解员"的作用,要将价格工作与群众、企业、基层密切相关的职能延伸进街道、社区和村镇。创新12358价格举报热线调处价格矛盾的新方法,建立"事先排解价格矛盾"的预防机制,及时排查价费热点,加强对相关行业、企业价格行政指导,提醒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三、组织领导和考核办法

(一)继续坚持各地各部门行政领导负责制。要把稳定市场价格,完成价格调控目标任务作为各地各部门的重要任务和考核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继续实行市政府领导下的各地各部门行政领导负责制,市物价局负责全市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也要相应加强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完善主要目标责任分工落实制度。各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市有关部门主要商品价格水平调控目标,由市政府分别与各市、区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签订责任书,各市、区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相应分解,确保落实。同时,应根据市监察局、物价局印发的《苏州市加强价格监管纪律规定》的要求,严肃纪律,保障责任制的深入贯彻落实。

(三)健全目标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各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执行情况,每月5日前报市物价局,各区和有关部门主要商品价格水平调控及相配套的供应量目标执行情况,每季度(次季10日前)报市物价局,市物价局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继续实行市区及各市消费价格指数公布制度。

(四)坚持市场价格动态监测、分析例会制度。市物价局要会同各有关责任部门,在市政府领导下定期分析市场价格动态,检查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研究决定重大的价格调控措施。

(五)继续实行价格调控目标年度考核制度。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由市物价局负责检查考核,并将完成情况以及考评表彰的建议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附件:
2010年苏州市区主要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水平调控目标表


商品及
服务项目

计量
单位

年平均价格水平
(升幅)

责任部门

执行单位

备注

1

特等粳米

公斤

5.00元

市粮食局、物价局,苏州工商局,各区政府

粮食市场、各粮食零售企业

 

2

特一面粉

公斤

4.40元

市粮食局、物价局,苏州工商局,各区政府

粮食市场、各粮食零售企业

 

3

四级菜油

公斤

17.00元

市粮食局、物价局,苏州工商局,各区政府

粮食市场、各粮食零售企业

 

4

猪后腿肉

公斤

29.00元

市商务局、农委、物价局,苏州工商局、各区政府

食品公司、市区各农贸市场

 

5

鸡蛋

公斤

8.80元

市商务局、物价局,苏州工商局,各区政府

食品公司、市区各农贸市场

 

6

鲜菜

公斤

30%

市农委、物价局,苏州工商局,各区政府

市区各农贸市场

 

7

白砂糖

公斤

9.00元

市商务局、物价局,各区政府

糖烟酒公司、各零售企业

 

8

药品

执行省、市规定的药品零售价格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物价局

苏州市区各级医疗单位及零售药店

民用

9

管道燃气

立方米

管道煤气1.10元;
西气东输天然气2.20元

市燃气集团公司、物价局

市燃气集团公司

 

10

民用
自来水

立方米

2.70元

市水利局、物价局

市自来水公司

 

11

民用电

千瓦时

控制在省下达的水平以内

苏州供电公司、市物价局

苏州供电公司

砖混
一等

12

公房租赁

平方米

租金2.50元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价局

各房管所

 

13

市内公交

执行省、市规定收费水平

市交通运输局、物价局,各有关区政府

市公交公司、巴士公司、交通旅游公交公司、各有关区公交公司

 

14

医疗服务

执行省、市规定收费标准

市卫生局、物价局

市区非营利性医院机构

 

15

中小学教育、幼儿园保育

执行省、市规定收费标准

市教育局、物价局,各区政府

市区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

 

说明:表列价格水平为年平均价格,因市以上政府调整价格而影响调控目标完成,相应调整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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