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保监厅发〔2011〕48号)
各保监局:
现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保监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审核工作。
二、不得核准党政机关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不得为其颁发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三、不得向保险公司和有关单位以发文等各种形式,批准或者同意保险公司以代理等方式,通过党政机关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揽、推销保险,并支付手续费或其它利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