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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工、制冷设备维修工、电梯安装维修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模块化考核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颁发部门】 深圳市劳动局

【发文字号】 深人社规[2010]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人社规〔2010〕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人事局、原深圳市劳动局、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2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原深圳市人事局、原深圳市劳动局、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2〕40号)

2.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实施办法(深人发〔2002〕70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0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市场管理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4号)

5.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5号)

6.关于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2〕87号)

7.关于转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90号)

8.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深人发〔2002〕92号)

9.关于补发换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5号)

10.关于加强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发〔2003〕22号)

11.关于贯彻实施深军转〔2002〕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34号)

12.关于通过bft考试的人员可免予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通知(深人发〔2003〕40号)

13.关于组建深圳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49号)

14.关于开展定期发布人才市场供求信息工作的通知(深人发〔2003〕53号)

15.关于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发放《退休证》、《退职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50号)

16.关于调整我市部分职称政策的通知(深人发〔2003〕67号)

17.关于撤销深圳市各级职称管理办公室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4〕37号)

18.关于发放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4〕83号)

19.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3号)

20.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5号)

21.印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与协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人发〔2005〕14号)

22.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5〕42号)

23.关于印发深圳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评审规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87号)

24.关于深圳市专家体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6〕4号)

25.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深人发〔2006〕10号)

26.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发〔2006〕50号)

27.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编制发布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6〕59号)

28.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6〕68号)

29.转发《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1号)

30.关于参保企业员工退休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2号)

31.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工、制冷设备维修工、电梯安装维修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模块化考核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68号)

32.关于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2003〕81号)

33.关于废止《深圳市劳动年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155号)

34.关于印发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劳〔2004〕19号)

35.关于印发《深圳市钟表装配工职业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4〕3号)

36.关于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社〔2005〕165号)

37.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6〕11号)

38.印发《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劳社〔2006〕38号)

39.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41号)

40.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75号)

41.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二十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深劳社〔2006〕110号)

42.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140号)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工、制冷设备维修工、电梯安装维修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模块化考核办法》的通知
(2003年5月20日 深劳〔2003〕68号)

为适应现代生产技术发展趋势,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步伐,满足企业的需求,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电工、制冷设备维修工、电梯安装维修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模块化考核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电工、制冷设备维修工、电梯安装维修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模块化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生产技术发展趋势,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步伐,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模块化考核,是指将一个职业(工种)按照知识点科学划分为若干个模块进行考核。

第三条 电工、制冷设备维修工、电梯安装维修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考核(以下简称技师考核、高级技师考核)模块包括公共模块、专业模块、论文答辩模块和业绩考核模块(该模块只适用于高级技师考核)四部分。

第四条 技师考核的公共模块包括微机控制与接口技术、自动控制系统与传感器技术、可编程控制器与变频器工作原理及应用技术。

第五条 技师考核的专业模块考核范围如下:

(一)电工技师考核企业供配电系统及保护与设备电气控制技术;

(二)制冷设备维修工技师考核空调设备的安装、调试与维护技术;

(三)电梯安装维修工技师考核电梯、扶梯的安装与调试、维修与检测技术。

第六条 技师考核的公共模块和专业模块实行理论和操作相结合的考核办法。理论试题按照职业标准的规定内容从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试题库中抽取,题型为单选、多选、判断三种;操作试题从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公布的技能操作考核题库中抽取。

第七条 公共模块和专业模块考核合格者可报名参加技师论文答辩。答辩者应提交一篇应用专业知识进行分析、解决所报考职业(工种)范围内的某一生产技术问题的论文。

论文不得少于3500字。

第八条 高级技师考核的公共模块为专业英语,包括笔试和口试两部分。

第九条 高级技师考核的专业模块只考核理论部分,试题按职业标准的规定内容从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试题库中抽取,题型为单选、多选、判断三种。考核范围如下:

(一)电工高级技师考核电工新技术应用和现代管理技术;

(二)制冷设备维修工高级技师考核制冷设备维修新技术应用和现代管理技术;

(三)电梯安装维修工高级技师考核电梯安装维修新技术应用和现代管理技术。

第十条 公共模块和专业模块考核合格者可报名参加高级技师论文答辩。答辩者应提交一篇应用专业知识解决生产实践中遇到的技术难题或进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的论文。

论文不得少于3500字。

第十一条 论文答辩合格者由业绩追踪考核组到答辩者所在单位对其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业绩追踪考核组由3到5名高级技师或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技师模块化考核:

(一)具有所报考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在所报考职业(工种)连续工作满10年或累计工作满15年;

(二)具有所报考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技师模块化培训结业;

(三)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所报考职业(工种)工作满2年,并经技师模块化培训结业;

(四)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并经技师模块化培训结业;

(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所报考职业(工种)工作满5年,并经技师模块化培训结业;

(六)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十名、二类技能竞赛前六名获奖者,省级技能竞赛前六名获奖者,深圳市市级技能竞赛前三名获奖者;

(七)获省级、深圳市市级技能革新三等奖及以上者;

(八)获各部委颁发的全国技术能手称号者、代表国家在国际重大技能竞赛项目中获奖者、取得本职业(工种)相应技术国家专利者;

(九)具有所报考职业(工种)20年以上的工龄,并经技师模块化培训结业。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技师模块化考核:

(一)具有所报考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在技师岗位连续受聘满3年或累计受聘满5年;

(二)具有所报考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高级技师模块化培训结业;

(三)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经高级技师模块化培训结业;

(四)具有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在所报考职业(工种)工作满4年以上;

(五)代表国家在国际重大技能竞赛中前十名获奖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称号者;

(六)具有所报考职业(工种)30年以上的工龄,并经高级技师模块化培训结业。

第十四条 报考技师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考理论部分:

(一)具有所报考职业(工种)25年以上的工龄,年龄在45岁以上并持有所报考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二)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三)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 已取得电工、制冷设备维修工、电梯安装维修工三个工种中任一个技师资格证书者,申报另一工种的技师考核可申请免考公共模块。

第十六条 报考高级技师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考理论部分:

(一)具有所报考职业(工种)30年以上的工龄,年龄在50岁以上并持有所报考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具有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三)具有本科学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七条 申请免考者,应持所在单位推荐信或个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八条 技师和高级技师考核的公共模块和专业模块考核时间与当年度社会化工种技能鉴定同时进行。

论文答辩于每年年底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十九条 单个模块考核合格,由市劳动部门颁发相应的合格证书;5年内考完一个工种的所有模块,由市劳动部门颁发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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