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部分汽车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业务的通知
(成国税函〔2010〕24号)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含六城区局):
为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切实方便纳税人就近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经2009年1月13日市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将部分汽车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业务下放至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含六城区局)。请各局按照《成都市国家税务局部分汽车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业务下放实施方案》(见附件)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附件:《成都市国家税务局部分汽车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业务下放实施方案》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部分汽车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业务下放实施方案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业务下放实施方案
经2009年1月13日市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将部分汽车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收管理业务下放至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含六城区局),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下放范围
9座以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新车的车购税征收管理业务(免税车、进口车、中型以上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特种车辆除外)。
二、下放基本原则
(一)汽车车购税纳税申报受理
采取“属地化管理与纳税人自愿选择”相结合的原则,即:市局车购税征收管理分局可受理全市纳税人的车购税纳税申报,各区(市)县局负责受理本辖区纳税人的车购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既可以选择在市局车购税征收管理分局申报缴纳车购税,也可以选择在身份证明所在地的区(市)县局申报缴纳车购税。
(二)汽车车购税档案转籍等业务
所有汽车车购税的转籍、过户、变更、上户前后遗失补办及换发车购税完税证明业务目前暂仍由市局车购税管理分局办理。
三、下放实施步骤
下放工作分二个阶段进行:
(一)业务培训及准备阶段(2010年1月1日----2月28日)
1.鉴于目前各区(县)局纳税申报窗口工作人员尚不熟悉汽车车购税征收业务,为保证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避免出现由于税务人员业务不熟导致纳税人排队拥堵现象的发生,市局对六城区除外的14个区(县)局的车购税前台征收人员组织一次专业培训。此次培训工作由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牵头组织,市局车购税征收管理分局协助,安排各地人员进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汽车征收部分的培训。
2.各区(市)县局在此期间做好调整充实人员设备、解决临时停车场地、开展广泛宣传等准备工作。
(二)下放业务实施阶段(2010年3月1日起)
2010年3月1日起,各区(市)县局正式办理部分汽车车购税征收管理业务。
四、下放工作要求
(一)合理调配充实人员和设备
车购税征收管理业务下放后,各区(市)县局应根据本辖区工作量的大小,合理调配充实车购税前台征收人员,每个区(市)县局应至少增加1人,业务量大的区(市)县局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增加2人以上。车购税征收管理业务下放所需设备市局前期已配发给各区(市)县局,各区(市)县局应保证设备及时安装到位。
(二)解决临时停车场地
各区(市)县局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积极与当地政府及公安交管部门联系,协调解决好车购税征收工作所需临时停车场地问题。
(三)做好宣传工作
各区(市)县局要做好车购税征收管理业务下放的宣传工作,争取当地政府和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四)规范档案管理
各区(市)县局在受理车购税纳税申报当天必须完成车购税纳税申报纸质档案(包括纳税申报表、汽车销售发票报税联、汽车整车合格证、纳税人身份证、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通用缴款书存根联)的扫描、归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