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人社规〔2010〕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人事局、原深圳市劳动局、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2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原深圳市人事局、原深圳市劳动局、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2〕40号)
2.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实施办法(深人发〔2002〕70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0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市场管理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4号)
5.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5号)
6.关于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2〕87号)
7.关于转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90号)
8.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深人发〔2002〕92号)
9.关于补发换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5号)
10.关于加强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发〔2003〕22号)
11.关于贯彻实施深军转〔2002〕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34号)
12.关于通过bft考试的人员可免予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通知(深人发〔2003〕40号)
13.关于组建深圳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49号)
14.关于开展定期发布人才市场供求信息工作的通知(深人发〔2003〕53号)
15.关于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发放《退休证》、《退职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50号)
16.关于调整我市部分职称政策的通知(深人发〔2003〕67号)
17.关于撤销深圳市各级职称管理办公室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4〕37号)
18.关于发放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4〕83号)
19.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3号)
20.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5号)
21.印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与协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人发〔2005〕14号)
22.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5〕42号)
23.关于印发深圳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评审规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87号)
24.关于深圳市专家体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6〕4号)
25.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深人发〔2006〕10号)
26.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发〔2006〕50号)
27.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编制发布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6〕59号)
28.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6〕68号)
29.转发《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1号)
30.关于参保企业员工退休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2号)
31.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工、制冷设备维修工、电梯安装维修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模块化考核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68号)
32.关于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2003〕81号)
33.关于废止《深圳市劳动年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155号)
34.关于印发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劳〔2004〕19号)
35.关于印发《深圳市钟表装配工职业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4〕3号)
36.关于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社〔2005〕165号)
37.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6〕11号)
38.印发《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劳社〔2006〕38号)
39.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41号)
40.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75号)
41.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二十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深劳社〔2006〕110号)
42.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140号)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
(2002年12月16日 深人发〔2002〕92号)
(2002年12月16日 深人发〔2002〕92号)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人发〔2001〕124号)及省人事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1月1日起,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将作为评聘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实行以考代评专业技术系列和执(职)业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我市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按照统一组织,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进行。
(一)2003年-2004年,专业技术人员评(考,下同)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2个模块的考试,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3个模块的考试,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4个模块的考试;
(二)从2005年起,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3个模块的考试,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4个模块的考试,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5个模块的考试。
三、小学(幼儿园)教师、艺术(不含广播电影电视艺术)、体育、工艺美术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但在2004年底前暂不作为评(考)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必要条件。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一)计算机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人员;
(二)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
(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和获得博士学位,初次认定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者;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或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者;
(五)2003年1月1日后已年满45周岁以上者。
五、考试统一采用国家人事部考试中心指定的教材,教材的发放工作由市考试指导中心负责。上述教材共分13个模块课程,报考人员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模块数量,任意选择报考模块。考试按单个模块采用人机对话方式分别进行,可选择不同时间参加。考试模块类别如下:
(一)中文windows98操作系统;
(二)word97中文字处理;
(三)excel97中文电子表格;
(四)powerpoint97中文演示文稿;
(五)计算机网络应用基础;
(六)visual foxpro5.0数据库管理系统;
(七)cad制图软件;
(八)photoshop6.0图像处理;
(九)wps office 办公组合中文字处理;
(十)access2000数据库管理系统;
(十一)project2000项目管理;
(十二)frontpage2000网页制作;
(十三)用友财务软件。
六、从2003年1月16日起,市考试指导中心开始受理报名(节假日除外),分批组织考试。
七、考试合格者,颁发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4年。
八、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单位要积极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的培训和考试,精心组织,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