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老区办关于春节前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民保明电〔2011〕6号)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政府民政局、财政局、老区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保障好春节期间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精神,民政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春节前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电〔2011〕9号),决定春节前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按照中央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发放生活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城市低保对象每人150元;
(二)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每人100元;
(三)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每人180元;
(四)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每人180元。
二、补贴资金来源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革命“五老”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资金除厦门市自行负担外,其他设区市由省级财政负担。
本次生活补贴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发放,所需资金另文下达。
三、发放办法和时间安排
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发放;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生活补贴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发放;革命“五老”人员生活补贴由县级老区部门发放。上述对象凡已实行社会化发放的直接拨入其个人账户;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根据核定的名单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到户到人。交叉重叠的对象按发放标准就高不就低,不得重复发放。
此次生活补贴务必于春节前(2011年2月1日)发放到位,并做到不漏一户,不少一人。
四、几点要求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民政、财政、老区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春节期间城乡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落实好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送温暖活动,高度重视此次生活补贴发放工作,切实保障好城乡困难群众节日期间的基本生活。要按黄小晶省长在2011年省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要求,确保贫困户、革命“五老”人员、五保户和敬老院、光荣院、孤儿院等在节日期间能吃上肉,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一要制定实施方案。此次城乡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由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各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立即制定实施方案,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的发放范围、补贴标准和时限要求;要认真审核补贴对象,规范发放程序,公开补贴标准和补贴范围,使发放工作透明公开。
二要组织工作力量。此次生活补贴发放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民政局、财政局、老区办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责任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要成立临时工作机构,专门抽调得力人员,突击完成这项工作;要通力协作,紧密配合,形成合力,保证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到位。
三要加强督促检查。各级党委组织部,民政局、财政局、老区办要加强对生活补贴资金发放的管理和督查,保证发放工作及时、快速、到位。各设区市民政局要随时掌握各县(市、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进展情况,对于行动迟缓的,要采取措施,督促其加快进度,确保春节前生活补贴全部发放到位。
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应于每日12时前将已发放补贴的对象人数和资金数量等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民政厅(见附件);并于发放工作完成后上报本地在补贴发放工作中采取的有效措施、形成的好经验以及社会反响等情况。
联系人及电话:
王少壮 0591-87819223(省委组织部)
纪荣富 0591-87676215(省民政厅)
肖 帅 0591-87097846(省财政厅)
施秀真 0591-87675296(省老区办)
电子邮件:35xxx@cndr.gov.cn(省民政厅)
附件:2011年春节前城乡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发放进展情况日报表(略)
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老区办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老区办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