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科〔2010〕13号)
各区县科技局,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产业(集团)公司,各有关高新技术企业:
自2008年,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以来,我市已有400余家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为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已通过认定(包括正在公示)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打造创新型经济,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我市将开展对有关企业进行发展调研工作,请各有关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先行自查,在此基础上,我局将会同市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对重点企业进行现场考查。
请各主管部门协助辖区内有关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标准进行认真疏理,填写所附表格,并于2月3日前反馈,需补充的材料于2月25日前报送。
所有材料由市高新协会受理。
联系人:沈国栋 朱兆熙
联系电话:83226356 57715705
e-mail:njgx@njnet.nj.ac.cn
如有疑问,请与市科技局高新处联系。
联系人:刘卫卫
联系电话:83639281 83639282
附件1、填写说明
附件2、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统计情况表(表1)(略)
附件3、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统计表(表2)(略)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1:
2008-2009年度已认定(含正在公示)高新
技术企业辅助材料统计表填表说明
技术企业辅助材料统计表填表说明
一、填表要求:
(一)此表由企业填写,企业所在地科技局初审后上报。
(二)表1:2008-2009年度认定(含正在公示)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情况统计表,主要统计申报材料中所列知识知识产权情况。
表2:2008-2009年度认定(含正在公示)高新技术企业情况统计表,主要针对申报材料中辅助材料不完善的情况统计。
二、知识产权填报说明:
(一)通过受让或受赠获得的专利,申报材料中缺少专利权人变更通知书的,须补充知识产权局下达的专利权人变更通知书。
(二)通过独占许可获得的专利,申报材料中有备案(公证),但未提供协议的,须补充协议,协议中须注明五年以上全球独占许可。
(三)通过独占许可获得的专利,申报材料中有协议和备案(公证),但协议未注明全球独占的,须在原协议基础上提供补充协议,且注明五年以上全球独占许可。
(四)通过独占许可获得的专利,申报材料中有协议,且注明五年以上全球独占,但未提供备案(公证),须补充备案(公证)。
(五)通过独占许可获得的专利,申报材料中有协议,但未注明五年以上全球独占,且未提供备案(公证),须在原协议基础上提供补充协议,同时补充备案(公证)。
(六)通过独占许可获得的专利,申报材料中无协议,且未提供备案(公证),须补充协议,注明五年以上全球独占许可,同时补充备案(公证)。
(七)此表格中的知识产权,必须与申报材料中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对应,不得出现申报材料中没有的知识产权。
(八)凡通过独占许可方式取得的知识产权属中国境内注册,须有备案,通过独占许可方式取得的知识产权属境外注册,须对协议进行公证。
(九)表2中的知识产权均为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知识产权。
三、职工人数填报说明:
补充的职工花名册、研发人员花名册或大专以上科技人员花名册以及职工总数社保证明必须与申报材料中职工总数、研发人员数、大专以上科技人员数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