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
(辽地税函[2010]第2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填报说明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下列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市局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表样自行印制。
二、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求有关联业务往来的企业、对国外投资的企业、对国外支付款项的企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同时,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三、各市局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提前告知发生关联业务往来的企业,做好企业填报报告表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企业及时、准确填报。
有关“金税三期”录入说明另文下发。
附件: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写说明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所属年度: 年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法 定代表人:
联 系 电 话:
申 报 日 期: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受理专用章):
受理税务人员:
联 系 电 话:
受 理 日 期: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105条:企业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或未保存同期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一)“存在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是/否)”?如果“是”,则填写《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表一至表七内容;如果“否”,则不填本报告表。
(二)“存在对外投资情况(是/否)”? 如果“是”,则填写《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表一至八内容;如果“否”,则不填表八。
(三)“存在对外支付款项情况(是/否)”?如果“是”,则填写《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表一至七和表九内容;如果“否”,则不填表九。
(四)“存在(一)、(二)、(三)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则填写《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表一至表九的所有报表内容。
二、本封面填写要求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
(二)适用的企业
本表适用于符合实行查帐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交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填报。
(三)填写规则
1.由纳税人填写部分:
(1)“所属年度”:填写报告的关联业务往来事项的所属年度。
(2)“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3)“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4)“法定代表人”:填写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5)“联系电话”:填写纳税人负责涉税事宜部门或人员的电话号码。
(6)申报日期:填写向税务机关递交此关联业务往来事项报告表的日期。
2.由税务机关填写部分:
(7)“主管税务机关名称”:负责日常管理该纳税人的税务机关名称。
(8)“受理税务人员”:受理此申报事项的税务人员姓名。
(9)“联系电话”:受理该申报事项的税务部门的电话号码。
(10)“受理日期”:填写收到纳税人此关联业务往来事项报告表的日期。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无
(二)表间关系:
1.“所属年度”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核实征收)”表头部分的“税款所属期间”中的“年度”保持一致。
2.“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核实征收)”表头部分的“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保持一致。
关联关系表(表一)
关联方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国家(地区) |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 | 关联关系类型 |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
二、适用的企业
本表适用于符合实行查帐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交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填报。本表填报与纳税人有业务往来的关联方。
三、填写规则
1.“纳税人识别号”:填报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用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号码。
2.“国家(地区)”:填报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3.“地址”:填报关联企业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地址或关联个人住所。
4.“关联关系类型”:应按以下关联关系标准填报代码a、b、c等,有多个关联关系类型的应填报多个代码:
a.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股份达到25%或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或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b.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或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c.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d.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e.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f.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g.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h.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虽未达到a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无
(二)表间关系
1.《购销表》(表三)、《劳务表》(表四)中的“境外关联方名称”和对应的“国家(地区)”信息均应来自于本表。
2.《融通资金表》(表七)中的“境外关联方名称”、“境内关联方名称” 和对应的“国家(地区)”信息均应来自于本表。
1. 本年度是否按要求准备同期资料:是 否;2.本年度免除准备同期资料;3.本年度是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是 否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交易类型 | 交易总金额 | 关联交易 | 境外关联交易 | 境内关联交易 | |||||
金 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比例% | ||
1 | 2=4+7 | 3=2/1 | 4 | 5=4/1 | 6=4/2 | 7 | 8=7/1 | 9=7/2 | |
材料(商品)购入 | |||||||||
商品(材料)销售 | |||||||||
劳务收入 | |||||||||
劳务支出 | |||||||||
受让无形资产 | |||||||||
出让无形资产 | |||||||||
受让固定资产 | |||||||||
出让固定资产 | |||||||||
融资应计利息收入 | ---- | -- | -- | -- | |||||
融资应计利息支出 | ---- | -- | -- | -- | |||||
其他 |
|
|
|
| |||||
合计 | -- | -- |
| -- |
| ||||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
二、适用企业
本表适用于符合实行查帐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交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填报。与关联方发生材料(商品)购入、商品(材料)销售、提供或接收劳务、受让或出让无形资产、受让或出让固定资产、提供或接收融资以及不属于以上类型的其他业务的企业均需填报本表。
三、填写规则
1.“本年度是否按要求准备同期资料:是 否”:按有关规定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在“是”方框内打√,否则在“否”方框内打√。
2.“本年度免除准备同期资料”:如符合免除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在方框内打√。
3.“本年度是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是 否”:本年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在“是”方框内打√,否则在“否”方框内打√。
4.本表为表三至表七的汇总情况表,除“其他”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外,所有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均为表三至表七各表的相应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汇总数。
5.第11行“其他”是指除上述列举业务类型以外的业务发生金额。
6.本表除“其他”栏次外,均通过表间、表内关系填报。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2列=第4列+第7列;
2.第3列=第2列/第1列;
3.第5列=第4列/第1列;
4.第6列=第4列/第2列;
5.第8列=第7列/第1列;
6.第9列=第7列/第2列;
7.“合计”行第1列=第1列1至11行合计;
8.“合计”行第2列=第2列1至11行合计;
9.“合计”行第4列=第4列1至11行合计;
10.“合计”行第6列=“合计”行第4列/“合计”行第2列;
11.“合计”行第7列=第7列1至11行合计;
12.“合计”行第9列=第9列1至11行合计;
13.“合计”行第9列=“合计”行第7列/“合计”行第2列。
(二)表间关系
1.材料(商品)购入第1列=表3购销表第1项;
材料(商品)购入第4列=表3购销表第4项;
材料(商品)购入第7列=表3购销表第7项。
2.商品(材料)销售第1列=表3购销表第8项;
商品(材料)销售第4列=表3购销表第11项;
商品(材料)销售第7列=表3购销表第14项。
3.劳务收入第1列=表4劳务表第1项;
劳务收入第4列=表4劳务表第4项;
劳务收入第7列=表4劳务表第7项。
4.劳务支出第1列=表4劳务表第8项;
劳务支出第4列=表4劳务表第11项;
劳务支出第7列=表4劳务表第14项。
5.受让无形资产第1列=表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1列;
受让无形资产第4列=表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2列;
受让无形资产第7列=表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4列。
6.出让无形资产第1列=表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6列;
出让无形资产第4列=表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7列;
出让无形资产第7列=表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9列。
7.受让固定资产第1列=表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1列;
受让固定资产第4列=表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2列;
受让固定资产第7列=表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4列。
8.出让固定资产第1列=表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6列;
出让固定资产第4列=表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7列;
出让固定资产第7列=表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9列。
9.融资应计利息收入第4列=表7融通资金表境外定期融资应计利息收入合计(第9列);
融资应计利息收入第7列=表7融通资金表境内定期融资应计利息收入合计(第9列);
融资应计利息支出第4列=表7融通资金表境外定期融资应计利息支出合计(第8列);
融资应计利息支出第7列=表7融通资金表境内定期融资应计利息支出合计(第8列)。
购销表(表三)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一、总购销 | ||||||||||||||||
材料(商品)购入 | 金额 | 商品(材料)销售 | 金额 | |||||||||||||
购入总额1=2+5 | 销售总额8=9+12 | |||||||||||||||
其
中 | 进口购入2=3+4 | 其
中 | 出口销售9=10+11 | |||||||||||||
其 中 | 非关联进口3 | 其 中 | 非关联出口10 | |||||||||||||
关联进口4 | 关联出口11 | |||||||||||||||
国内购入5=6+7 | 国内销售12=13+14 | |||||||||||||||
其 中 | 非关联购入6 | 其 中 | 非关联销售13 | |||||||||||||
关联购入7 | 关联销售14 | |||||||||||||||
二、按出口贸易方式分类的出口销售收入 | ||||||||||||||||
来料加工 | 关联金额 | 非关联金额 | 其他贸易 方式 | 关联金额 | 非关联金额 | |||||||||||
三、占出口销售总额10%以上的境外销售对象及其交易 | ||||||||||||||||
境外关联方名称 | 国家(地区) | 交易金额 | 定价方法 | 备注 | ||||||||||||
境外非关联方名称 | 国家(地区) | 交易金额 | 定价方法 | 备注 | ||||||||||||
---- | ||||||||||||||||
---- | ||||||||||||||||
---- | ||||||||||||||||
四、占进口采购总额10%以上的境外采购对象及其交易 | ||||||||||||||||
境外关联方名称 | 国家(地区) | 交易金额 | 定价方法 | 备注 | ||||||||||||
境外非关联方名称 | 国家(地区) | 交易金额 | 定价方法 | 备注 | ||||||||||||
---- | ||||||||||||||||
---- | ||||||||||||||||
---- | ||||||||||||||||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
二、适用企业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存货”、“营业收入”填报此表。
三、填写规则
1.“总购销”第1项“购入总额”:填报年度购入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包括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金额为本表“总购销”内第2项“进口购入”+“总购销”内第5项“国内购入”。该项数额填入表2第1行第1列。
2.“总购销”第2项“进口购入”:填报通过进口方式购进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包括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金额为本表“总购销”内第3项“非关联进口”+“总购销”内第4项“关联进口”。
3.“总购销”第4项“关联进口”:填报通过境外关联方进口购入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包括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该项数额填入表2第1行第4列。
4.“总购销”第5项“国内购入”:填报在本国境内购入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包括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金额为本表“总购销”内第6项“非关联购入”+“总购销”内第7项“关联购入”。
5.“总购销”第7项“关联购入”:填报通过国内关联方购入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包括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该项数额填入表2第1行第7列。
6.“总购销”第8项“销售总额”:填报年度所有销售商品(材料)的金额。金额为本表“总购销”内第9项“出口销售”+“总购销”内第12项“国内销售”。该项数额填入表2第2行第1列。
7.“总购销”第9项“出口销售”:填报年度所有销往境外的商品(材料)的金额。金额为本表“总购销”内第10项“非关联出口”+“总购销”内第11项“关联出口”。
8.“总购销”第11项“关联出口”:填报年度所有销往境外关联企业的商品(材料)的金额。该项数额填入表2第2行第4列。
9.“总购销”第12项“国内销售”:填报年度所有销售国内的商品(材料)的金额。金额为本表“总购销”内第13项“非关联销售”+“总购销”内第14项“关联销售”。
10.“总购销”第14项“关联销售”:填报年度所有销售国内关联企业的商品(材料)的金额。该项数额填入表2第2行第7列。
11.“来料加工”:填报年度收取的加工费金额。
12.“国家(地区)”:填报境外关联方或非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13.“定价方法”如填报“6.其他方法”,必须在本表“备注栏”中说明所使用的具体方法(不能为空)。
14.“三、占出口销售总额10%以上的境外销售对象及其交易:交易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一、总购销:销售总额--出口销售(第9项)”*10%(允许0.50元误差);“四、占进口采购总额10%以上的境外采购对象及其交易:交易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一、总购销:购入总额--进口购入(第2项)”*10%(允许0.50元误差)。
15.“一、总购销:销售总额--出口销售(第9项)”值应等于“二、按出口贸易方式分类的出口销售收入”各项值之和。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总购销”第1项“购入总额”=“总购销”内第2项“进口购入”+“总购销”内第5项“国内购入”
2.“总购销”第2项“进口购入”=“总购销”内第3项“非关联进口”+“总购销”内第4项“关联进口”。
3.“总购销”第5项“国内购入”=“总购销”内第6项“非关联购入”+“总购销”内第7项“关联购入”。
4.“总购销”第8项“销售总额”=“总购销”内第9项“出口销售”+“总购销”内第12项“国内销售”
5.“总购销”第9项“出口销售”=“总购销”内第10项“非关联出口”+“总购销”内第11项“关联出口”
6.“总购销”第12项“国内销售”=“总购销”内第13项“非关联销售”+“总购销”内第14项“关联销售”
(二)表间关系
1.“总购销”第1项“购入总额”=表2第1行第1列
2.“总购销”第4项“关联进口”=表2第1行第4列
3.“总购销”第7项“关联购入”=表2第1行第7列
4.“总购销”第8项“销售总额”=表2第2行第1列
5.“总购销”第11项“关联出口”=表2第2行第4列
6.“总购销”第14项“关联销售”=表2第2行第7列
劳务表(表四)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一、总劳务交易 | |||||||||||
劳务收入 | 金额 | 劳务支出 | 金额 | ||||||||
劳务收入1=2+5 | 劳务支出8=9+12 | ||||||||||
其
中 | 境外劳务收入2=3+4 | 其
中 | 境外劳务支出9=10+11 | ||||||||
其 中 | 非关联劳务收入3 | 其 中 | 非关联劳务支出10 | ||||||||
关联劳务收入4 | 关联劳务支出11 | ||||||||||
境内劳务收入5=6+7 | 境内劳务支出12=13+14 | ||||||||||
其 中 | 非关联劳务收入6 | 其 中 | 非关联劳务支出13 | ||||||||
关联劳务收入7 | 关联劳务支出14 | ||||||||||
二、境外劳务收入额占劳务收入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交易 | |||||||||||
境外关联方名称 | 国家(地区) | 交易金额 | 定价方法 | 备注 | |||||||
境外非关联方名称 | 国家(地区) | 交易金额 | 定价方法 | 备注 | |||||||
---- | |||||||||||
---- | |||||||||||
---- | |||||||||||
---- | |||||||||||
三、境外劳务支出额占劳务支出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交易 | |||||||||||
境外关联方名称 | 国家(地区) | 交易金额 | 定价方法 | 备注 | |||||||
境外非关联方名称 | 国家(地区) | 交易金额 | 定价方法 | 备注 | |||||||
---- | |||||||||||
---- | |||||||||||
---- | |||||||||||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
二、适用企业
本报告表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填报,发生提供或接收劳务业务的企业均需填报此表,企业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它业务支出”以及相关费用类科目填报。
三、填写规则
1.“境外劳务收入”:填报企业提供劳务从境外取得的收入; “境外劳务支出”:填报企业接受劳务向境外支付的费用。
2.“总劳务交易”中第1项“劳务收入”金额为第2项“境外劳务收入”与第5项“境内劳务收入”数据之和。该项数据填入表二第三行“劳务收入”第一列。
3.“总劳务交易”中第2项“境外劳务收入”金额为第3项“非关联劳务收入”与第4项“关联劳务收入”数据之和。
4.“总劳务交易”中第4项“关联劳务收入”数据填入表二第三行“劳务收入”第四列。
5.“总劳务交易”中第5项“境内劳务收入”金额为第6项“非关联劳务收入”与第7项“关联劳务收入”数据之和。
6.“总劳务交易”中第7项“关联劳务收入”数据填入表二第三行“劳务收入”第七列。
7.“总劳务交易”中第8项“劳务支出”金额为第9项“境外劳务支出”与第12项“境内劳务支出”数据之和。该项数据填入表二第四行“劳务支出”第一列。
8.“总劳务交易”中第9项“境外劳务支出”金额为第10项“非关联劳务支出”与第11项“关联劳务支出”数据之和。
9.“总劳务交易”中第11项“关联劳务支出”数据填入表二第四行“劳务支出”第四列。
10.“总劳务交易”中第12项“境内劳务支出”金额为第13项“非关联劳务支出”与第14项“关联劳务支出”数据之和。
11.“总劳务交易”中第14项“关联劳务支出”数据填入表二第四行“劳务支出”第七列。
12.“二、占境外劳务收入额占劳务收入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交易:交易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一、总劳务交易:劳务收入(第1项)”*10%(允许0.50元误差);“三、占境外劳务支出额占劳务支出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交易:交易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一、总劳务交易:劳务支出(第8项)”*10%(允许0.50元误差);
13.“定价方法”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2.再销售价格法、3.成本加成法、4.交易净利润法、5.利润分割法和6.其他方法。如填报“6.其他方法”,必须在本表“备注栏”中说明所使用的具体方法(不能为空)。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项=第2+5项
2.第2项=第3+4项
3.第5项=第6+7项
4.第8项=第9+12项
5.第9项=第10+11项
6.第12项=第13+14项
(二)表间关系
1.第1项=表二第3行(劳务收入)第1列(交易总金额)
2.第4项=表二第3行(劳务收入)第4列(境外关联交易:金额)
3.第7项=表二第3行(劳务收入)第7列(境内关联交易:金额)
4.第8项=表二第4行(劳务支出)第1列(交易总金额)
5.第11项=表二第4行(劳务支出)第4列(境外关联交易:金额)
6.第14项=表二第4行(劳务支出)第7列(境内关联交易:金额)
无形资产表(表五)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项目 | 受 让 | 出 让 | |||||||||
总交易 金额 | 从境外受让无形资产 | 从境内受让无形资产 | 总交易金额 | 向境外出让无形资产 | 向境内出让无形资产 | ||||||
关联交易金额 | 非关联交易金额 | 关联交易金额 | 非关联交易金额 | 关联交易金额 | 非关联交易金额 | 关联交易金额 | 非关联交易金额 | ||||
1=2+3+4+5 | 2 | 3 | 4 | 5 | 6=7+8+9+10 | 7 | 8 | 9 | 10 | ||
使用权 | 土地使用权 | ||||||||||
专利权 | |||||||||||
非专利技术 | |||||||||||
商标权 | |||||||||||
著作权 | |||||||||||
其他 | |||||||||||
| |||||||||||
合计 | |||||||||||
所有权 | 专利权 | ||||||||||
非专利技术 | |||||||||||
商标权 | |||||||||||
著作权 | |||||||||||
其他 | |||||||||||
合计 | |||||||||||
总 计 | |||||||||||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
二、适用企业
本报告表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填报。发生受让或出让无形资产(包括使用权和所有权)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本表。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无形资产”、“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填报此表。
三、填写规则
1.第1列“受让总交易金额”:金额为本表第2+3+4+5列。
2.第2列“从境外受让无形资产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金额。
3.第3列“从境外受让无形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外非关联方支付的金额。
4.第4列“从境内受让无形资产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内关联方支付的金额。
5.第5列“从境内受让无形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内非关联方支付的金额。
6.第6列“出让总交易金额”:金额为本表第7+8+9+10列。
7.第7列“向境外出让无形资产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外关联方收取的金额。
8.第8列“向境外出让无形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外非关联方收取的金额。
9.第9列“向境内出让无形资产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内关联方收取的金额。
10.第10列“向境内出让无形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内非关联方收取的金额。
11.第1行“土地使用权”:填报受让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使用费支出或让渡土地使用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12.第2行“专利权”:填报受让专利权而发生的使用费支出或让渡专利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13.第3行“非专利技术”:填报受让非专利技术而发生的使用费支出或让渡非专利技术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14.第4行“商标权”:填报受让商标权而发生的使用费支出或让渡商标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15.第5行“著作权”:填报受让著作权而发生的使用费支出或让渡著作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16.第6行“其他”:填报在“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使用费支出或在“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17.第7行为“其中: ”:填报需要特别列明的无形资产使用权受让支出或出让收入(是第6行“其他”行的补充)。
18.第8行“合计”:金额为本表第1+2+3+4+5+6行。
19.第9行“专利权”:填报购买专利权所有权而发生的支出或出售专利权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20.第10行“非专利技术”:填报购买非专利技术所有权而发生的支出或出售非专利技术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21.第11行“商标权”:填报购买商标权所有权而发生的支出或出售商标权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22.第12行“著作权”:填报购买著作权所有权而发生的支出或出售著作权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23.第13行“其他”:填报在“无形资产”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而发生的支出或在“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24.第14行为“其中: ”:填报需要特别列明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受让支出或出让收入(是第13行“其他”的补充)
25.第15行“合计”:金额为本表第9+10+11+12+13行。
26.第16行“总计”:金额为本表第8+15行。该行第1列数额填入(表二)第5行第1列,该行第2列数额填入(表二)第5行第4列,该行第4列数额填入(表二)第5行第7列;该行第6列数额填入(表二)第6行第1列,该行第7列数额填入(表二)第6行第4列,该行第9列数额填入(表二)第6行第7列。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列=第2+3+4+5列
2.第6列=第7+8+9+10列
3.第8行=第1+2+3+4+5+6行
4.第15行=第9+10+11+12+13行
5.第16行=第8+15行
(二)表间关系
1. 第16行第1列=(表二)第5行第1列
2. 第16行第2列=(表二)第5行第4列
3. 第16行第4列=(表二)第5行第7列
4. 第16行第6列=(表二)第6行第1列
5. 第16行第7列=(表二)第6行第4列
6. 第16行第9列=(表二)第6行第7列
固定资产表(表六)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项目 | 受 让 | 出 让 | |||||||||
总交易 金额 | 从境外受让固定资产 | 从境内受让固定资产 | 总交易金额 | 向境外出让固定资产 | 向境内出让固定资产 | ||||||
关联交易金额 | 非关联交易金额 | 关联交易金额 | 非关联交易金额 | 关联交易金额 | 非关联交易金额 | 关联交易金额 | 非关联交易金额 | ||||
1=2+3+4+5 | 2 | 3 | 4 | 5 | 6=7+8+9+10 | 7 | 8 | 9 | 10 | ||
使用权 | 房屋、建筑物 | ||||||||||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 |||||||||||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 | |||||||||||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 |||||||||||
电子设备 | |||||||||||
其他 | |||||||||||
合计 | |||||||||||
所有权 | 房屋、建筑物 | ||||||||||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 |||||||||||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 | |||||||||||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 |||||||||||
电子设备 | |||||||||||
其他 | |||||||||||
合计 | |||||||||||
总 计 | |||||||||||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
二、适用企业
本报告表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填报。发生受让或出让固定资产(包括使用权和所有权)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本表。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填报此表。
三、填写规则
1.第1列“受让总交易金额”:金额为本表第2+3+4+5列。
2.第2列“从境外受让固定资产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受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或购买固定资产所有权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金额。
3.第3列“从境外受让固定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受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或购买固定资产所有权向境外非关联方支付的金额。
4.第4列“从境内受让固定资产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受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或购买固定资产所有权向境内关联方支付的金额。
5.第5列“从境内受让固定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受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或购买固定资产所有权向境内非关联方支付的金额。
6.第6列“出让总交易金额”:金额为本表第7+8+9+10列。
7.第7列“向境外出让固定资产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出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或出售固定资产所有权向境外关联方收取的金额。
8.第8列“向境外出让固定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出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或出售固定资产所有权向境外非关联方收取的金额。
9.第9列“向境内出让固定资产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出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或出售固定资产所有权向境内关联方收取的金额。
10.第10列“向境内出让固定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出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或出售固定资产所有权向境内非关联方收取的金额。
11.第1行“房屋、建筑物”:填报租入房屋、建筑物使用权而发生的租金支出或出租房屋、建筑物使用权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12.第2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填报租入“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而发生的租金支出或出租“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使用权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13.第3行“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填报租入“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使用权而发生的租金支出或出租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使用权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14.第4行“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填报租入“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使用权而发生的租金支出或出租“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使用权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15.第5行为“电子设备”:填报租入“电子设备”使用权而发生的租金支出或出租“电子设备”使用权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16.第6行为“其他”:填报租入“未列入以上项目的其他固定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租金支出或出租“未列入以上项目的其他固定资产” 使用权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17.第7行“合计”:金额为本表第1+2+3+4+5+6行。
18.第8行“房屋、建筑物”:填报购买房屋、建筑物所有权而发生的支出或出售房屋、建筑物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19.第9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填报购买“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所有权而发生的支出或出售“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20.第10行“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填报购买“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所有权而发生的支出或出售“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21.第11行“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填报购买“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所有权而发生的支出或出售“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22.第12行为“电子设备”:填报购买“电子设备”所有权而发生的支出或出售“电子设备”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23.第13行为“其他”:填报购买“未列入以上项目的其他固定资产”所有权而发生的支出或出售“未列入以上项目的其他固定资产”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24.第14行“合计”:金额为本表第9+10+11+12+13行。
25.第15行“总计”:金额为本表第8+14行。该行第1列数额填入(表二)第7行第1列,该行第2列数额填入(表二)第7行第4列,该行第4列数额填入(表二)第7行第7列;该行第6列数额填入(表二)第8行第1列,该行第7列数额填入(表二)第8行第4列,该行第9列数额填入(表二)第8行第7列。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列=第2+3+4+5列
2.第6列=第7+8+9+10列
3.第7行=第1+2+3+4+5+6行
4.第14行=第9+10+11+12+13行
5.第15行=第7+14行
(二)表间关系
1. 第15行第1列=(表二)第7行第1列
2. 第15行第2列=(表二)第7行第4列
3. 第15行第4列=(表二)第7行第7列
4. 第15行第6列=(表二)第8行第1列
5. 第15行第7列=(表二)第8行第4列
6. 第15行第9列=(表二)第8行第7列
融通资金表(表七)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定期融资 | 境外关联方名称 | 国家 (地区) | 币种 | 融资金额 | 利 率 | 融资 起止时间 | 应计利息支出 | 应计利息收入 | 担保方名称 | 担保费 | 担保 费率 | |
融入金额 | 融出金额 | |||||||||||
其他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定期融资 | 境内关联方名称 | 国家 (地区) | 币种 | 融资金额 | 利 率 | 融资 起止时间 | 应计利息支出 | 应计利息收入 | 担保方名称 | 担保费 | 担保 费率 | |
融入金额 | 融出金额 | |||||||||||
其他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总 计 | -- | - |
| - | -- | -- | -- | |||||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
二、适用企业
本报告表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填报,发生从关联方接受债权性投资或向关联方提供债权性投资业务的企业均需填报此表,包括发生在当前所属申报年度或发生在以前所属申报年度但存续到当前所属申报年度。一般企业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其他应收款”、“应计利息”、“财务费用”填报;金融企业根据“拆放同业”、“贷款及应收款”、“发行存款证及同业拆入”、“发行债券”、“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填报。
三、填写规则
1.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其中: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2.定期融资应按每笔融资分别填报,针对同一关联方的融入、融出分行填列。填列“融资金额:融入金额”栏次后,“融资金额:融出金额” 和“应计利息收入”栏则不能填报;填列“融资金额:融出金额”栏次后,“融资金额:融入金额” 和“应计利息支出”栏则不能填报。
3.“国家(地区)”:填报境外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4.“利率”:填报融资的年利率。
5.“应计利息支出”或“应计利息收入”:填报按权责发生制计算的当期应计利息支出或应计利息收入,应计利息支出包括资本化的应计利息支出。
6.如果金额单位为外币的,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
7.对于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或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给关联方的债权性投资,境外关联方名称或境内关联方名称填该关联方;对于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境外关联方名称或境内关联方名称与担保方名称均填报该关联方。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境外合计栏=境外定期融资栏次合计+境外其他合计
2.境内合计栏=境内定期融资栏次合计+境内其他合计
3.总计栏=境外合计+境内合计
(二)表间关系
1.境外“应计利息支出”列“总计”=表2(《关联交易汇总表》)“融资应计利息支出”行第4列
2.境内“应计利息支出”列“总计”=表2(《关联交易汇总表》)“融资应计利息支出”行第7列
3.境外“应计利息收入”列“总计”=表2(《关联交易汇总表》)“融资应计利息收入”行第4列
4.境内“应计利息收入”列“总计”=表2(《关联交易汇总表》)“融资应计利息收入”行第7列。
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一、企业基本信息 | |||||||||||||
企业名称 |
| 纳税人识别号 |
| ||||||||||
注册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 ||||||||||
二、被投资外国企业基本信息 | |||||||||||||
企业名称 |
| 纳税人识别号 |
| ||||||||||
注册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 ||||||||||
主要经营地址 |
| 成立时间 |
| ||||||||||
法定代表人居住地址 |
| 记账本位货币 |
| ||||||||||
主营业务范围 |
| 对人民币汇率 |
| ||||||||||
纳税年度起止 |
| ||||||||||||
被投资外国企业总股份信息 | 企业持有被投资外国企业股份信息 | ||||||||||||
总股份量 | 起止时间 | 股份种类 | 起止时间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
1 | 2 | 3 | 4 | 5 | 6=5/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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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投资外国企业是否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是 否 | |||||||||||||
四、被投资外国企业年度利润是否不高于500万元人民币是 否 | |||||||||||||
五、被投资外国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税负信息 | |||||||||||||
应纳税所得额 | 实际缴纳 所得税 | 税后利润额 | 实际税 负比率% | 被投资企业 法定所得税率 | |||||||||
7 | 8 | 9=7-8 | 10=8/7 | 1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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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六、被投资外国企业全部股东信息 | |||||||||||||
股东名称 | 国家(地区) | 纳税人识别号 | 持股种类 | 起止时间 | 占全部股份比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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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
续上表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七、被投资外国企业年度损益表 | 八、被投资外国企业资产负债表 | |||||
项目 | 金额 | 项 目 | 金额 | |||
收入总额 | 现金 | |||||
成本 | 应收账款 | |||||
毛利润 | 存货 | |||||
股息、红利收入 | 其它流动资产 | |||||
利息收入 | 向股东或其它关联方贷款 | |||||
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对附属机构投资 | |||||
财产转让收益(损失) | 其它投资 | |||||
其他收入 | 建筑物及其它可折旧财产 | |||||
扣减补偿支出 | 土地 | |||||
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总支出 | 无形资产 | |||||
利息支出 | 其它财产 | |||||
折旧 | 总资产 | |||||
税金 | 应付账款 | |||||
其它扣除 | 其它流动负债 | |||||
年度利润总额 | 股东或其它关联方贷款 | |||||
其它负债 | ||||||
股本 | ||||||
未分配利润 | ||||||
总负债 | ||||||
九、企业从被投资外国企业分得的股息情况 | ||||||
本年度应分配股息额 | 本年度实际分配股息额 | 比例% | ||||
12 | 13 | 14=13/12 | ||||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
二、适用企业
本报告表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居民企业填报,在所属申报年度持有外国(地区)企业股份的中国居民企业均需填报此表。一般企业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填报;金融企业根据“投资子公司”、“投资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填报。
三、填写规则
1.“被投资外国企业基本信息”:填报企业所投资的外国企业的基本信息,当前表格填报完毕存盘保存时,系统自动给出“是否还有被投资外国企业信息需要录入”提示,如企业投资多个外国企业,则新增《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继续分别填报。
2.“对人民币汇率”填报年度12月31日的记帐本位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
3.“被投资外国企业总股份信息”和“企业持有被投资外国企业股份信息”:填报外国企业全部股份数量和企业持有的股份数量,按照有表决权的普通股、无表决权的普通股、优先股以及其他类似股份的权益性资本等分类、分时间段填报。
4.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成立的企业,参照适用本表所称的“外国企业”。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被投资外国企业总股份信息”及“企业持有被投资外国企业股份信息”列6=列5/列1
2.“五、被投资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税负信息”列9(税后利润)=列7(应纳税所得额)-列8(实际缴纳所得税)
3.“五、被投资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税负信息”列10(实际税负比率%)=列8(实际缴纳所得税)/列7(应纳税所得额)
4.“七、企业从被投资外国企业分得的股息情况”列14(比例%)=列13(本年度实际分配股息额)/列12(本年度应分配股息额)
(二)表间关系:无
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表九)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项 目 | 本年度向境外支付款项金额 | 其中:向境外关联企业支付款项金额 | 已扣缴企业所得税金额 | 是否享受税收协定优惠 |
1.股息、红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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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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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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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特许权使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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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商标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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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使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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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财产转让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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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佣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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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设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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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咨询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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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培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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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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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管理服务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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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承包工程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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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建筑安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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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文体演出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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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认证、检测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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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市场拓展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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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售后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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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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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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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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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
二、适用企业
本报告表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填报,发生向境外支付各项费用业务的企业均需填报此表。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相关科目填列。
三、填写规则
1.“本年度向境外支付款项金额”:填报本年度向境外实际支付款项的金额,包括未支付但已列入本年度成本费用的金额。
2.第1行“股息、红利”:填报向权益性投资方支付的投资收益。
3.第2行“利息”:填报向债权性投资方支付的投资收益。
4.第3行“租金”:填报因取得固定资产等有形资产的使用权而向境外出租方支付的费用。
5.第4行“特许权使用费”:填报向境外支付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的使用费。
6.第5行“财产转让支出”:填报因取得各种财产所有权而向境外支付的款项。
7.第6行“佣金”:填报向居间介绍货物购销成交的境外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包括佣金、手续费、回扣等。
8.第7行“设计费”:填报委托境外受托方进行建筑、工程、系统、软件等项目设计而支付的费用。
9.第8行“咨询费”:填报接受境外咨询服务而支付的费用。
10.第9行“培训费”:填报接受业务技能、专业知识、系统操作、设备操作等培训而向境外支付的费用。
11.第10行“管理服务费”:填报接受各种管理服务而向境外支付的费用。
12.第11行“承包工程款”:填报接受承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或有关工程项目劳务而向境外支付的款项。
13.第12行“建筑安装款”:填报接受建筑、安装等项目的劳务而向境外支付的款项。
14.第13行“文体演出款”填报向境外演出团体或个人支付的境内文艺、体育等表演的款项。
15.第14行“认证检测费”:填报接受有关资质、证书、产品检测等劳务而向境外支付的费用。
16.第15行“市场拓展费”:填报接受有关市场开发、拓展、渗透等劳务而向境外支付的费用。
17.第16行“售后服务费”:填报接受产品的检测、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向境外而支付的费用。
18.第17行“其它”:填报不能归入上述分类的劳务费支出。
19.“其中: ”:作为第17行“其它”的补充,列明占“其他”金额的15%以上的明细。
20.“合计”行填报“第1行”至“第17行”的加总数。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无
(二)表间关系: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