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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消防产品委托检验收费问题的函


【颁发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皖价服函[2010]1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消防产品委托检验收费问题的函
(皖价服函〔2010〕18号)


省公安消防总队:
你单位《关于核准消防检验收费标准的申请函》(皖消防〔2009〕175号)悉。
安徽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取得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其承担与消防产品有关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技术服务收取的技术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
消防产品的强制检验、监督检验、仲裁检验等收费请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规定履行手续。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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