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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关于2010年拓市场调结构促消费增优势惠民生的若干政策意见任务分解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宁波市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办发[2010]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关于2010年拓市场调结构促消费增优势惠民生的若干政策意见任务分解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0]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2010年拓市场调结构促消费增优势惠民生的若干政策意见》(甬政发[2009]109号),通过分解任务、完善配套、宣传实施和督查评价,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现将相关任务分解印发给你们。
请各责任部门根据任务分解要求,切实加强领导,抓好政策落实,扎实开展工作,全力实现拓市场、调结构、促消费、增优势和惠民生的发展要求,努力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市政府办公厅将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五日

贯彻落实《关于2010年拓市场调结构促消费
增优势惠民生的若干政策意见》任务分解

一、全力拓展国内外市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一)推动外贸恢复性增长
1.稳定外贸扶持政策,保持2010年全市外贸扶持资金总量规模不变,力争2010年外贸发展恢复到2008年水平。积极鼓励扩大出口,对2010年出口增量较大的重点外贸企业给予一定奖励。扶持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完善出口名牌扶持体系,鼓励自主品牌产品出口。
牵头部门:市外经贸局
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2.鼓励企业参加境外重点展会,对企业参加境外重点展会给予展位费全额补贴,对参加其他展会给予展位费70%的补贴。
牵头部门:市外经贸局
配合部门:市贸促会、财政局
3.鼓励外贸企业到宁波以外城市开展进出口业务,支持企业通过新建、并购等方式组建境外营销网络,尤其是联合营销网络。
牵头部门:市外经贸局
配合部门:市经合办
4.继续实行出口信用保险补贴政策,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50%的保费补贴,鼓励企业联合投保。
牵头部门:市外经贸局
配合部门:市金融办、宁波保监局
5.鼓励外贸企业扩大进口规模,对外贸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先进设备及资源性产品给予一定奖励。鼓励各县(市)区采取创新外贸政策相关措施。
牵头部门:市外经贸局
配合部门:市经委、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市场
1,建立国内销售统计公布制度,积极支持企业拓展重点内需市场,鼓励产品进入铁路、电力电网、新能源、装备生产线改造、节能技术装备、运输装备等国内重点投资领域和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目录。
相关部门:市统计局、贸易局、经委、外经贸局、经合办
2.对企业参加由政府组织的国内重要展会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对参加其他展会给予展位费70%的补贴,补贴由市县两级财政统筹安排。
牵头部门:市经合办
配合部门:市财政局、经委、会展办,各县(市)区政府
3.建立完善内贸统计和目标考核办法,争取2010年国内市场销售增长10%以上。
牵头部门:市贸易局
配合部门:市统计局、经合办
4.推动企业二、三产业分离发展,对企业分离设立的市场开发营销、贸易服务、科技信息、现代物流等服务业企业,自分离次年起3年内,免征水利基金,其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新增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补助。对年缴纳税收300万元以上的重点服务机构,以2008年为基数,3年内,其对地方财政贡献比上年增长15%-30%以上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 50%-70%的奖励。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配合部门:市财政局、经委
(三)鼓励专业展会公司承办“宁波周”,推销宁波产品
1.继续安排1000万元资金,用于在国内外重点战略合作城市举办“宁波周”活动。
牵头部门:市开放办、经合办
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外办、会展办
2.鼓励宁波市专业会展公司为推销宁波产品在市内外、境内外承办展会活动,其补贴给参展企业的补助款可直接补给承办的专业会展公司。
牵头部门:市经合办
配合部门:市财政局、会展办
3.鼓励内外贸企业到国内战略合作城市举办或参与贸易展览,拓宽销售渠道。
牵头部门:市经合办
配合部门:市会展办、外经贸局、贸易局
(四)鼓励服务外包,发挥外贸公共服务机构作用
积极实行公共服务外包,择优支持有关机构承接提高出口附加值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完善服务实绩评价制度和根据服务业绩联动付酬制度,降低中小企业销售、研发、检测、认证成本,加强电子商务、外贸促销、外贸产品研发设计等人才培养。
牵头部门:市外经贸局
配合部门:市信息产业局
二、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努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
(五)做大做强总部经济
分类指导,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各地各部门都要根据本地经济特色和不同行业分类,明确培育发展总部经济的工作目标。鼓励宁波的民营企业优化设在国内各地的分公司、分厂的组织经营关系来发展本土总部;鼓励企业以宁波为中心优化设在国外分支机构关系来发展本土总部;鼓励已引进的国内外企业在宁波发展宁波、长三角及中国的区域总部;鼓励继续引进各类总部。对设在宁波的各类总部,其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新增部分,增长15%以上部分,同级财政给予不低于50%额度的技改补贴、营销奖励、人才引进补贴、电子商务资助等综合补贴;增长25%以上部分,给予 75%的综合补贴。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发改委
配合部门:市外经贸局、贸易局、经合办、经委、供销社
(六)完善现代营销体系
1.积极培育贸易物流大集团企业。2010年市财政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对总部在宁波、对外建立有国内外销售网络、年度营销实绩综合排名前20位的贸易物流大集团总部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和表彰奖励。
相关部门:市发改委、财政局、交通局、外经贸局、贸易局
2.大力发展电子商务,鼓励重点商品市场通过兴办专业公司发展网上交易、开发展览展示功能、加强物流配送,加强贸易风险防范保障服务,增强集聚辐射能级,逐步发展成区域性龙头市场乃至全国性大市场。2010年继续安排1000万元电子商务企业专项补助资金,对通过网上交易拓展国内外市场的企业给予资助。
牵头部门:市信息产业局
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发改委、供销社
3.继续扶持农村现代商贸流通业发展,重点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乡镇商贸中心工程建设。
相关部门:市贸易局、工商局、供销社
(七)支持发展现代物流业
1.完善政策配套,出台实施打造全国性物流节点城市的实施意见,统筹设立3000万元物流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第四方物流市场为平台的海港、空港物流企业的发展,对参与第四方物流市场平台交易的现代物流龙头企业给予补贴。具体办法由市现代物流规划研究院起草,市发改委、交通局、财政局联合印发和实施。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配合部门:市交通局、财政局、国资委,市现代物流规划研究院
2.对举办第四方物流市场平台的宁波国际物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实行服务外包与业绩挂钩补贴,市财政安排补贴资金500万元。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配合部门:市交通局、财政局、口岸办、外经贸局、国资委
3.第四方物流市场试运行期间,对参与网上交易的物流企业产生的地方相关税费由当地财政给予补贴。设立500万元奖励资金,对参与第四方运输物流市场交易的先进会员企业,给予公开表彰奖励。市财政新设1000万元资金,对在第四方运输物流市场平台交易的中小企业给予贷款增信扶持。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配合部门:市交通局、口岸办、财政局、外经贸局、国资委
4.鼓励发展海铁联运。对每条新开通省内外至宁波港站到发,并海铁联运的铁路“五定”班列或直达专列,3年内按照该班列或专列在宁波港站实际到发的集装箱重箱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省内每标准箱300元,省外每标准箱500元。
牵头部门:市交通局
配合部门:市发改委、财政局
(八)加快金融服务业发展
促进金融服务业提升发展。落实已出台各项政策,以区域金融服务中心一期工程建成为依托,鼓励各签约金融机构入驻。继续完善金融组织服务体系,加大金融机构的引进和培育,促成进出口银行开业,支持各类中外资银行来甬设立分行,并争取外地证券法人机构来甬落户。推进部分法人金融机构重组,支持其做大做强。力争2010年金融业实现增加值达300亿元,金融业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10%左右。完善金融服务体系,鼓励、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引导农村信用社改革,进一步扩大村镇银行试点覆盖面,2010年新筹建5家村镇银行。积极争取成为人民币跨境结算试点城市,提升口岸城市金融服务水平。围绕对接上海“两个中心”建设,探索发展航运金融、物流金融,壮大港航经济。积极鼓励中小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争取向证监会新上市申报15家企业。
牵头部门:市金融办
配合部门: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宁波证监局、宁波保监局
(九)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发展服务业,鼓励市民在服务业领域投资创业
1.专题调研,出台政策,突破限制,鼓励民营企业投资服务业、市民在服务业领域投资创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物流、金融、商贸、创意产业、信息、旅游、社区服务、社会化养老等服务业。积极支持民营企业、民间资本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bot等方式参与服务业投资。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向有预期收益或通过建立相应补偿机制获得收益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养老设施等社会事业项目。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配合部门:市经委、国资委、金融办、工商联
2.鼓励民间资本在符合相关规定、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投资参股各类金融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牵头部门:市金融办、宁波银监局
配合部门:人行市中心支行、市经委
3.研究城区工业用地“退二进三”发展服务业的政策。允许城区工业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和企业转产条件下,经政府批准,按政策规定,由企业按现时点同地段土地评估价全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差额后,实行就地“退二进三”(但对开发住宅房地产及其他分割销售或分割转让的商务房地产除外)。
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建委、规划局、经委、财政局
三、贯彻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部署,积极促进提升发展
(十)扎实推进“专利、标准、品牌”三大战略
1.把知识产权的生产使用作为技术创新的目标导向。分类开展年千件专利授权量、百件发明性专利授权量的专利强县(市)区的创建表彰和百件专利强企的表彰奖励活动。依照《宁波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对授权发明专利、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专利示范企业进行资助。积极推进以发明性专利为依托的标准、品牌发展,提升标准、品牌的内在科技含量和知名度。
牵头部门:市科技局
配合部门:市经委、质监局、财政局
2.进一步完善有关企业参与各类标准制定创品牌拓市场的扶持政策。
牵头部门:市质监局
配合部门:市经委
(十一)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科技企业
推进国家新一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贯彻落实新一轮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和企业技术开发费 150%税前抵扣政策。推进新一轮市级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继续去年的给予新一轮的被认定市级科技型企业财政补助的扶持政策。对推广先进it技术、节能环保技术、新材料技术、生物技术等为经营业务的科技型服务类的企业,优先推荐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科技型企业。资助科技研发投入,对市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等六大类企业,根据其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一定比例进行资助。
牵头部门:市科技局
配合部门:市国税局、财政局
(十二)加强企业创办的研发机构建设,支持研发基地发展
1.对企业为主体办的研发机构和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创新联盟进行重点资助,鼓励我市企业赴境外设立研发设计机构。加强对科研基地、研发园区和科技创业基地的绩效考核,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研发机构集聚发展。
牵头部门:市科技局
配合部门: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
2.继续支持宁波研发园区建设。
牵头部门: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配合部门:市科技局、财政局
3.继续发挥财政补助资金的导向作用,大力推进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对网上技术市场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资助,对企业为主体兴办的或行业协会承办的产学研创新联盟开展产业技术需求研究、技术转移分析、科技人员沙龙等产业提升活动,结合业绩和贡献,给予科技经费资助。大力推广服务外包,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公共服务机构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推进企业精细化管理等各项服务活动。
牵头部门:市科技局
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十三)强化科技创新的政策导向和科技管理创新
把科技管理的重心放在组织实施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共性技术项目支持上,加强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区域技术创新体系及事关全市科技进步的能力建设,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新兴产业培育等。强化科技创新的政策导向,全年组织实施关键共性重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30项以上,把重大(重点)科技项目、新兴产业科技项目和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作为重点扶持。
相关部门:市科技局
(十四)推进企业信息化工作
加大企业信息化扶持。促进“两化融合”,对经营管理信息化、研发设计信息化、制造过程与装备信息化、电子商务和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应用服务平台建设,实行服务外包,给予与绩效挂钩的补贴。根据地方税收归属,由同级财政对企业信息化建设的软件投入给予30%的补助。
牵头部门:市经委
配合部门:市信息产业局、财政局
(十五)培育工业设计等创意产业
1.对重点工业设计企业,自认定起五年内,其每年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由同级财政按50%的比例给予奖励。
牵头部门:市经委
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国资委
2.允许城镇规划区内原工业企业进行“低产田”改造,在土地用途、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主体建筑不变的前提下,发展工业设计等创意产业。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展工业楼宇。
牵头部门:市经委
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3.健全引导创意产业发展的有效机制,2010年起,市财政新增1000万元资金用于创意产业发展。
牵头部门:市经委
配合部门:市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委
4.建立工业设计师的职称评定和技能评价体系,加大人才引进力度。
相关部门: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经委
5.设立“宁波工业设计和丰奖”,开展工业设计奖项评选。加大工业创意设计的人才、产业、企业的培育、引进等支持力度。大力鼓励工业创意设计成果市场化对接,促进工业设计为我市块状经济先进制造业服务。
牵头部门:市经委
配合部门:市发改委
6.加快和丰创意广场、128创意基地等创新创业基地建设。
牵头部门:市经委
配合部门:鄞州、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区政府
(十六)加强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
1.注重实效,加强紧缺高端人才引进。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引进培养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支柱产业、主导产业、新兴产业发展的要求,培养造就一批在国内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加大对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团队的跟踪管理和资助力度。研究制订宁波紧缺人才目录,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
牵头部门:市人事局
配合部门:市科技局
2.对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实行年薪资助,市本级给予企业每人10万元-30万元、县(市)区财政不低于市本级标准配套的一次性资助。
牵头部门:市人事局
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3.对“海外工程师”合作团队建设予以资助,从2010年起,每年在市人才专项经费中新增“海外工程师”合作团队人才开发专项资金200万元。
牵头部门:市人事局
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4.调整完善浙大软件学院办学体制和机制,加快信息网络技术复合型应用人才的培养,加强块状经济实训基地建设,开展县(市)区与软件学院联合定向培养,举办现代物流技术、智能家电等硕士专业班,为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发展新兴战略产业提供人才保障。
牵头部门:市教育局
配合部门:市人事局、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县 (市)区政府
(十七)鼓励工业技术改造投资
1.落实增值税抵扣政策,鼓励工业技改投资。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到期后,2010年调整到支持重点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生产性服务业上来,积极鼓励企业进行劳动力替代性的引进自动化设备和提高生产效率的技改投资。
相关部门:市国税局、财政局、经委
2.市级产业基地内行业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可列入市级技改计划予以扶持。
牵头部门:市经委
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3.市财政从2010年起三年内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支持产业基地内企业进行“低产田改造”。经市财政局、经委联合认定,列入市级重点工业“低产田改造”的企业,自认定起3年内,其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比上年环比增长部分,按50%补贴给企业。
牵头部门:市经委
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4.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使零星工业建设项目向各类工业开发园区和工业基地集中。研究制订属地政府或开发区对产业基地(开发区、园区)内工业用地重置价回购的政策,加强对工业用地无序抬价交易的监管。
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部门:市经委
5.提高土地闲置成本,研究对低效、闲置厂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调节和监管办法,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配合部门:市经委
四、招大引强选资,打造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基地
(十八)发展新兴产业
1.制订鼓励发展新材料、新能源、新装备和现代服务业的新兴产业目录,开展新兴产业基地的培育。
相关部门:市发改委、经委
2.对符合新兴产业目录的重大工业项目用地可实行定向招拍挂、政策性贷款扶持、差别水电价等政策鼓励。
相关部门:市发改委、经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金融办,人行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政府
3.制订出台并落实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配合部门:市经委
4.鼓励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业。贯彻实施《宁波市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行动计划》,新增2000万元用于鼓励先进装备业发展。对新兴产业基地引进的国内外先进装备制造业企业总部,按前述总部经济的政策给予扶持。
牵头部门:市经委
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5.鼓励发展新能源产业。根据省政府文件规定的条件,对列入计划的光伏发电项目,采取电价补贴,上网电价按当年燃煤脱硫机组标准电价加0.70元/千瓦时结算;对项目投资采取项目资金补助,补助比例按省政府文件办理。对光伏等新能源企业的关键技术研发、产业化项目等,优先列入市科技、工业扶持计划(具体实施意见另行制订)。
牵头部门:市经委
配合部门:市科技局、财政局,宁波电业局
(十九)加强(商业、商务)城市综合体建设
1.制订规范土地出让的专项办法和商业综合体、商务综合体开发的信贷财政优惠政策,支持(商业、商务)一体的城市综合体的发展。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财政局
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建委
2.落户市政府确定的高端服务业产业基地的企业,其购建的自用办公、营业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并在地方相关税费方面予以优惠;自开业之日起,其2年内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可按50%补贴给企业,第3年至第5年按30%补贴。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配合部门:市发改委
(二十)推进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封关运作
探索发展离岸金融业务,提高梅山保税港区的金融服务水平。力争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降低改进和规范货物通关费用;出台保税物流三年行动计划,推动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中转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五大功能的运行,着力加大大宗商品分拨交易中心、宁波国际航运产品交易中心和专业物流市场培育力度。对保税会展、保税期货交割仓、邮轮母港、免税旅游和购物等给予扶持。
牵头部门: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管委会
配合部门:市发改委、交通局、口岸打私办、金融办,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海关
五、加快城市化和城乡联动发展,鼓励各类主体创业投资
(二十一)全力推进城市群联动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
1.继续实施重大项目会战攻坚,加快建成一批有利于城乡联动发展基础设施项目,推进一批在建项目建设,新开工一批重大基础设施,积极谋划新的项目储备,促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有序衔接,保障投资稳定增长。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配合部门:市建委、交通局、规划局、环保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国资委
2.探索多元化投融资机制,积极推进bt、bot等融资形式和重大项目银团贷款模式。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金融办
配合部门: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市国资委
3.完善全市土地出让金统筹机制,试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沿线划出一定区域土地作为项目融资和还贷保障,拓宽基础设施融资渠道,增强投融资能力。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国资委
(二十二)出台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务实的创业投资机制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创业投资的相关文件精神,在工商登记、税收、人才、营业场所等方面加大对科技创业投资的支持力度。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配合部门:市科技局、工商局、国税局、经委、财政局、人事局
2.注重实效,研究制订管理办法,在确保政府科技创业风险投资用于重点科技创业投资的基础上,设立市与县(市)区科技产业风险投资基金。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配合部门:市财政局、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三)扎实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
确保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双挂钩政策和责任的落实,以县(市)区农业用地保障责任制为基础,以卫星城市、农村集镇、集聚点、中心村为重点,加快推进农村住房“两改”,落实各项鼓励“两改”政策,创新农村住房建设融资机制,鼓励组建农村住房开发建设投资公司,以集体资产收益为担保进行融资。2010年完成农村住房“两改”投资70亿元,新建、改建达到450万平方米。
牵头部门:市农办
配合部门:市建委、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四)加快卫星城市建设
编制卫星城市土地增减用地挂钩的规划,并将其纳入正在修编的宁波市土地规划。市与各县(市)区对试点镇(卫星城市)实行财政分成收入超基数部分全额留成的政策,卫星城市建设新增用地需要的耕地占补平衡由县 (市)区负责统筹解决。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规划局,相关县 (市)区政府
(二十五)推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
按照“种类齐全、覆盖全面、水平提高、制度接轨”的要求,扩大公共服务资源城乡共享,加快城市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加强城乡路网、电网、信息网、供水网、污水处理网等各项基础设施统筹建设和使用,推进教育、劳动、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逐步完善城乡统筹的生活、文化、卫生服务体系。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配合部门:市农办、交通局、建委、环保局、城管局、劳动保障局、信息产业局、教育局、卫生局、文广新闻出版局、体育局,宁波电业局
六、深化改革开放,进一步增强发展的活力和动力
(二十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1.逐步提高城镇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确保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人均230元以上,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人均补助额不低于180元。力争城镇职工医保覆盖面达到90%以上。分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确保全部药物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使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牵头部门:市医改办、劳动保障局、卫生局
配合部门:市发改委、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2.重点加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编制实施建设规划,新(改、扩)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10家,卫生室(服务站)450个。逐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力争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达到25元。深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创新公立医院管理、运行和监管机制。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
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发改委
(二十七)积极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1.积极推行财政国库收付制度改革,确保资金安全管理,建设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完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制度,把评价结果作为今后编制和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完善市对县(市)区财政体制。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2.按照“促转型、调结构”的要求,不断调整和优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类管理和统筹使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实施预算指标控制和动态监控管理。
相关部门:市财政局
(二十八)调整完善机构设置
1.根据结构调整要求,加强协调统筹,撤销市政府大活动办公室(会展工作办公室),组建市政府博览局,统筹抓好会展活动的组织工作。加强服务业统筹发展工作,组建服务业综合发展办公室,主要履行政策法规研究、实施考核评价、制订发展规划等职能。新组建两部门的机构规格、人员编制等另行核定。
牵头部门:市编委办
配合部门:市发改委、会展办
2.继续深化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行政许可职能归并改革,完善“批管分离”体制。
相关部门:市审管办、编委办
七、持续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十九)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
1.以高校毕业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等群体为重点,大力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水平,稳步推进充分就业县(市)区创建活动,力争全市80%以上城镇社区达到充分就业标准。
牵头部门:市劳动保障局
配合部门:市人事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2.继续实施社保补贴、用工补助、稳定就业补贴等相关政策,进一步发挥好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允许符合条件的地区扩大享受对象、项目支出范围,并继续保持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投入的规模和增幅。
牵头部门:市劳动保障局
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3.加大企业急需技能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着力缓解“用工难”矛盾,为经济发展提供适用劳动力。
牵头部门:市劳动保障局
配合部门:人行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4.在原有各项政策保持不变情况下,实施积极的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措施,大力实施“万名高校毕业生见习计划”,各县(市)区继续承担1000名高校毕业生见习的政策资助和组织服务工作,并对本市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就业见习期间,给予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的生活补助。继续在全市招聘4000名高校毕业生,经培训考核合格后,1000名充实到农村从事中小学教育,1000名充实到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1000名充实到学前教育机构,1000名推荐到现代物流企业及平台基地工作。
牵头部门:市人事局
配合部门:市发改委、教育局、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十)积极促进全民创业
1.加强对全民创业的政策引导,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兴办的实体,在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和贴息、创业补贴和奖励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鼓励失业人员创业的税费减免政策延续至2010年底。进一步降低创业准入门槛,放宽准入标准。
相关部门: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发改委、工商局、金融办、经委、国税局,人行市中心支行
2.强化各类创业平台对带动就业的作用,全市研发园区、留学生创业园、科技孵化基地、服务业产业基地、创新创业基地等各类基地要按原渠道每年各再安排2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补助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来基地创业。基地资金有困难的,由当地财政安排。确保每个创业平台支持新增创业实体不少于10家。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配合部门:市科技局、经委、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人事局、信息产业局、农业局、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3.加强创业指导服务信息平台和创业项目服务机制建设,探索破解制约创业瓶颈的办法。
相关部门:市劳动保障局、经委
4.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集镇创业,兴办小农场、小畜禽水产养殖场、小超市及各种技术服务类企业,各县 (市)区和乡镇政府及各部门要在职能范围内给予大力支持,开展创业政策资助活动。
牵头部门: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配合部门:市农办、农业局、海洋渔业局、贸易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十一)大力完善社会保险体系
全面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制度,确保2010年1月起符合条件的年满60周岁城乡居民都能享受基础养老金。贯彻市医改实施方案,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研究出台异地就医、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转换等政策。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和省规定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和其他相关群体养老保险待遇,提高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待遇。以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为重点,继续扩大各类社会保险覆盖面。
牵头部门:市劳动保障局
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三十二)切实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1.继续实行普通住房的交易契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的减免和补贴政策。
相关部门:市财政局
2.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将保障对象覆盖到人均年收入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低收入家庭,基本实现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并轨。开展申报和启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大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房源建设力度,提前做好项目选址等前期工作,落实建设用地的一次性报批,2010年全市在建经济适用房、经济租赁房及限价房等保障性房源达到50万平方米。
牵头部门:市建委
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
八、改善企业发展环境,提高服务企业水平
(三十三)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1.继续推进结构性减税工作。实施减税轻费措施,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贯彻增值税转型改革,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对增值税一般纳税入新购进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予以抵扣,降低一般纳税人标准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提高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增值税起征点。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相关部门:市财政局、国税局
2.继续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新办之日起1-3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牵头部门:市科技局
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3.确保已经取消和停收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到位,继续对现有审批权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逐项梳理,研究出台暂停征收部分涉及企业、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政策。
相关部门:市财政局
4.继续延续降低企业养老保险费由原来的20%降低到12%的缴纳政策。
相关部门:市劳动保障局
5.由市监察局牵头,组织进行涉企收费和准垄断性收费的专项调研,并予以有力削减。2009年暂停的150种行政性收费继续暂停收取并逐步转为取消。除上缴国家、省的法定收费,用于企业发展的统筹收费,以及促进资源节约、生态环境建设、节能减排等承担社会责任的事业性收费外,制定逐步取消地方政府行政性收费计划,在 3-5年内基本取消地方政府的行政性收费,创建无地方行政性收费的县(市)区,进一步优化创业和发展环境。
牵头部门:市监察局、财政局
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
(三十四)加强金融服务
1.贯彻落实国家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保持信贷规模,优化信贷结构,提高信贷效益,加强风险防范。加强与各类金融机构及总行的沟通衔接,积极争取信贷倾斜。加快小企业专营机构建设,加大对中小企业和农业等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
牵头部门:市金融办
配合部门: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
2.2010年市财政继续安排2500万元中小企业风险担保资金和3000万元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项资金。
相关部门:市财政局
3.进一步做好金融支农工作,加大金融薄弱环节支持力度,探索扩大农村抵押担保物范围,提供个性化、差异化金融服务,提高“三农”有效融资需求。
牵头部门:市金融办
配合部门: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
4.保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规模合理增长和规范使用,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保障工作。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经营机制,探索各类质押贷款等金融产品,拓宽融资渠道。不断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完善外汇管理与服务,优化出口退税流程,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
牵头部门:市金融办、财政局
配合部门: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十五)深化服务企业基层活动
1.继续开展“创建服务型机关、促进企业发展”活动,加强各县(市)区的“8718”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延伸建设,为企业开展政策形势教育服务、落实政策服务、开拓市场服务、引导调结构促转型服务、简化审批创新服务,建立服务的长效机制。
牵头部门:市经委、市机关工委、审管办
配合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2.完善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活动考核和激励机制,继续落实“双十佳”评选奖励制度。
牵头部门:市经委
配合部门:市级有关部门
3,各级部门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加强主动高效服务和部门互动,形成合力。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介,推出一批先进典型,大力宣传,引导全社会形成关心企业、服务企业的良好氛围。
相关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九、制订配套实施办法,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各地、各部门都要根据各自实际和职责分工,按照上述政策意见要求,抓紧制订出台相应的实施意见和具体的配套办法及操作细则。相关实施意见、配套办法、操作细则等原则上要在2010年3月底前制订出台,并抓好实施和落实工作。相关的文件请及时报市政府备案。
相关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发挥政策最大效应
各地、各部门都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和平台,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切实有针对性地做好政策意见的宣传和解读工作,进一步增加政策的透明度,让社会、企业、公众充分知晓并掌握运用好相关的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好政策效应。
牵头部门:市经委(企服办)
配合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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