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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酒店和房地产等项目噪声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字号】 粤环函[2010]9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酒店和房地产等项目噪声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环函〔2010〕94号)


汕头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酒店和房地产等项目排放噪声适用环保标准问题的请示》(汕市环〔2009〕36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酒店、餐饮、按摩、洗脚等第三产业项目及房地产项目中使用的空调器、冷却塔等设备、设施,属于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应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上述向环境排放噪声设备、设施的管理、评价、控制的监督管理应属环保部门,鉴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已废止,对于原环评批复执行或参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的,日常监管中应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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