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工商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皖价服函〔2011〕206号)
省工商局:
你局《关于申请重新核定工商信息咨询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 》(工商办函〔2011〕104号)悉。我局《关于重新核定工商信息咨询服务收费的函》(皖价服函〔2009〕150号)下发后,较好地规范了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工商信息咨询服务机构收费行为,鉴于文件有效期已到,现就我省工商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登记信息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可以按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费〔2008〕208号)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各工商信息咨询服务机构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查询企业登记信息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二、我省工商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开展工商登记代理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工商信息咨询服务收费属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定价权限在省物价局,各市物价局可根据当地实际,在省定标准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严禁擅自制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各地物价部门出台的与本文有抵触的相关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管理的通知》(财综函〔2011〕14号)相关规定,工商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在推介电子签名认证证书过程中,严禁与企业登记、年检等行政行为挂钩,强制推介,增加企业负担。
四、工商信息咨询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工商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到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开展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也不得借行政主管单位的登记、年检等行政行为搭车收费。
五、各工商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应到同级物价部门申请变更《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明码标价,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商信息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管,对工商信息咨询服务机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本文自2011年9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期满前3个月请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附件:安徽省工商信息咨询服务收费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安徽省工商信息咨询服务收费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备注 | |||
1 | 企 业 注 册 登 记 代 理 | 企业名称及组织形式设计咨询 | 为企业策划、选定名称,提供企业组织形式设计咨询 | 户 | 50 | 企业办理登记,查询公司名称不得收费 | ||
企业开业设立、改制、变更登记代理 |
| 户 | 200-400 | 接受企业委托,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 ||||
企业年检代理 |
| 户 | 50-100 | |||||
代办各类许可证及登记证 | 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经营许可证等各类许可证和登记证 | 户 | 200-400 | |||||
2 | 经营性网站资格认定服务 | 为经营性网站法定标识与企业登记数据库连接,以方便公众查询 | 户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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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执照塑封 | 为方便企业提供宽幅特制塑封 | 份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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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网上电子公告 | 为企业在网上常年发布企业开业、变更登记事项 | 户 | 开业 | 70 | 注销和吊销公告免费 | ||
变更 | 40 | |||||||
5 | 企业登记信息认证服务费 | 按用户要求对企业登记信息进行比对,并提供证明服务 | 份 | 10 | 查询企业登记信息不得收费 | |||
6 | 依申请提供企业登记信息收费 | 检索费 |
| 件 | 6 | 收费范围及减免范围参照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费〔2008〕208号)规定执行 | ||
复制费 | 份 | 黑白复印a4纸每页0.3元,a3纸每页0.6元;彩色复印a4纸每页1元,a3纸每页2元 | ||||||
打印费 | 份 | 黑白打印a4纸每页0.5元,a3纸每页1元;彩色打印a4纸每页1元,a3纸每页2元 | ||||||
7 | 企业信息开发服务费 | 应用户需要,提供企业数据信息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等服务 |
| 双方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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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网上宣传服务、广告监测 数据信息服务、自愿性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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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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