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苏府通〔2011〕31号)
经省政府《关于批准江苏省太湖野外水质与蓝藻综合观测站建设用地的通知》(苏政地〔2011〕63号)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0.6426公顷,其中耕地0.358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江苏省太湖野外水质与蓝藻综合观测站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度假区香山街道(原墅里村14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度假区香山街道(原墅里村14组)0.6426公顷,其中耕地0.358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耕 地 | 0.358 | 36万元/公顷 | 2.6万元/人 |
林 地 | 0.2125 | 73.44万元/公顷 (含安置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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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码头 | 0.0721 | 36万元/公顷 | / |
未利用水域 | 0 | 18万元/公顷 | /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作物以上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对第一年龄段人员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实行基本生活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地镇、村、组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度假区香山街道 | 9月22日 至 10月7日 |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度假区中心所 | 9月22日 至 10月7日 |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度假区66310968。
二○一一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