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苏府通〔2011〕30号)
经省政府《关于苏州市相城区2011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苏政地〔2011〕235号)文件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52.4726公顷,其中耕地15.8698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2011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相城区北桥街道灵峰村3、15组;庄基村17、20组;黄埭镇潘阳村14、18组;旺庄居委会4、(古宫)7~11、13、15、16、(汤埂)4、13、(旺庄)7~9组;黄桥街道北庄村(河东)4组;方浜村(旺更)6、(新联)1组;黄桥村2、(永兴)8组;望亭镇迎湖村8组;宅基村(牡丹)7组;元和街道姚祥村5组;朱泾村14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相城区北桥街道灵峰村3组2.5332公顷;
(二)相城区北桥街道灵峰村15组0.9447公顷;
(三)相城区北桥街道庄基村17组0.3551公顷,其中耕地0.3211公顷;
(四)相城区北桥街道庄基村20组3.6449公顷,其中耕地2.5162公顷;
(五)相城区黄埭镇潘阳村14组0.2704公顷;
(六)相城区黄埭镇潘阳村18组0.8043公顷;
(七)相城区黄埭镇旺庄居委会4组0.6144公顷;
(八)相城区黄埭镇旺庄居委会(古宫)7组3.2245公顷,其中耕地2.6733公顷;
(九)相城区黄埭镇旺庄居委会(古宫)8组0.5150公顷,其中耕地0.4738公顷;
(十)相城区黄埭镇旺庄居委会(古宫)9组0.0596公顷,其中耕地0.0569公顷;
(十一)相城区黄埭镇旺庄居委会(古宫)10组0.7196公顷,其中耕地0.3467公顷;
(十二)相城区黄埭镇旺庄居委会(古宫)11组4.2406公顷,其中耕地3.1615公顷;
(十三)相城区黄埭镇旺庄居委会(古宫)13组0.9343公顷,其中耕地0.8600公顷;
(十四)相城区黄埭镇旺庄居委会(古宫)15组4.6495公顷,其中耕地2.4781公顷;
(十五)相城区黄埭镇旺庄居委会(古宫)16组0.3187公顷,其中耕地0.2770公顷;
(十六)相城区黄埭镇旺庄居委会(汤埂)4组耕地0.7545公顷;
(十七)相城区黄埭镇旺庄居委会(汤埂)13组0.3840公顷,其中耕地0.3736公顷;
(十八)相城区黄埭镇旺庄居委会(旺庄)7组0.2280公顷,其中耕地0.1957公顷;
(十九)相城区黄埭镇旺庄居委会(旺庄)8组0.6001公顷,其中耕地0.5606公顷;
(二十)相城区黄埭镇旺庄居委会(旺庄)9组1.1140公顷,其中耕地0.8208公顷;
(二十一)相城区黄桥街道北庄村(河东)4组0.6326公顷;
(二十二)相城区黄桥街道方浜村(旺更)6组8.7235公顷;
(二十三)相城区黄桥街道方浜村(新联)1组4.7514公顷;
(二十四)相城区黄桥街道黄桥村2组3.4563公顷;
(二十五)相城区黄桥街道黄桥村(永兴)8组2.1568公顷;
(二十六)相城区望亭镇迎湖村8组1.7710公顷;
(二十七)相城区望亭镇宅基村(牡丹)7组0.7963公顷;
(二十八)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5组0.2750公顷;
(二十九)相城区元和街道朱泾村14组3.0003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耕 地 | 15.8698 | 36万元/公顷 | 2.6万元/人 |
养殖水面 | 2.0774 | 36万元/公顷 | / |
未利用地 | 0.2951 | 18万元/公顷 | / |
工矿用地 | 33.8813 | 36万元/公顷 | /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以上的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对第一年龄段人员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实行基本生活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相城区北桥街道灵峰村、庄基村、黄埭镇潘阳村、旺庄居委会、黄桥街道北庄村、方浜村、黄桥村、望亭镇迎湖村、宅基村、元和街道姚祥村、朱泾村 | 9月22日 至 10月7日 |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北桥国土资源所、黄埭国土资源中心所、黄桥国土资源所、望亭国土资源中心所、元和国土资源中心所 | 9月22日 至 10月7日 |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65719882、65489434、65468768、65383867、65459438。
二○一一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