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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宁夏工业职业学院学生公寓楼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字号】 宁价费发[2010]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宁夏工业职业学院学生公寓楼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宁价费发[2010]4号)


宁夏工业职业学院:

你院《关于调整宁夏工业职业学院学生公寓楼收费标准的请示》(宁工职[2009]8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宁夏工业职业学院为改善住宿条件,对住宿楼进行了改造。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费发[2002]132号)规定,核定宁夏工业职业学院学生公寓楼(四人间)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元。

二、宁夏工业职业学院收费前须到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所收费用全部纳入神华宁煤集团预算,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批复自2010年春季新学期开学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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