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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颁发部门】 咸宁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0年1月22日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鲁尔英所作的《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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