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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主城区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2010)


【颁发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10]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主城区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渝府发〔2010〕13号)


为加强2010年春节期间主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维护良好的燃放秩序,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重大火灾、爆炸和群死群伤等事故,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确保全市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通告适用于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及北部新区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场所。
(一)市、区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车站、码头、机场、轻轨车辆及站点、商场及其他人口密集场所;
(三)重要军事设施、仓库、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四)加油(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周边100米范围内的场所;
(五)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等;
(六)教学、科研单位的办公、教学、科研及学生宿舍场所;
(七)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及北部新区管委会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三、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及北部新区管委会负责禁止燃放、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场所及其周边安全距离的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负责督促禁放区域或场所内的产权或使用单位设置、张贴禁放警示标识并组织人员开展安全守护。

四、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时间。从2010年2月13日(农历十二月三十日)至2月28日(农历正月十五日),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五、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管理。限制燃放区域内烟花爆竹实行专营定时定点销售。销售时间为2010年2月8―28日。临时专营销售点必须依法取得临时销售许可证,并遵守有关专营管理规定。临时专营销售点应在明显位置悬挂临时销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标识,不得向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当从专营销售点购买。

六、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造型玩具类、小礼花类、爆竹类、升空类、组合烟花类。允许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贴有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重庆市供销总社统一印制的监封标识。

严禁销售和燃放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以及c级、d级中烟雾类、摩擦类,升空类中的火箭、旋转烟花,造型玩具类中的枪型烟花。特别是严禁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扇形、v型、w型、z型、s型等特殊造型以及燃放中呈现垂柳、雷、金属漂浮物效果的组合烟花产品。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严禁在公交车辆、轻轨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烟花爆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看护。

八、任何单位、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有权劝阻和向公安、安监、工商、供销等部门举报违反《条例》的行为。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和北部新区管委会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九、对违反《条例》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供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十、本通告自2010年1月31日起施行。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参照本通告精神,结合实际,发布相应的通告。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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