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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西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现将《西宁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二日

西宁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新闻发布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新闻发布工作的管理和监督,适时客观地传递新闻信息,使新闻更好地为全市工作大局服务,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有关文件规定及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西宁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意见》(宁政办〔2008〕20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进行新闻发布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新闻发布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和正面宣传的方针,以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为主要内容,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全面提升西宁形象。

第四条 西宁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新闻办”) 是新闻发布的职能部门和管理机关,负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可根据年初工作安排进行日常新闻发布,遇重大、突发或特殊事件发生,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可以临时决定进行新闻发布。

第六条 新闻发布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形式为主,以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气会、情况通报会以及媒体座谈会、接受记者采访等方式为补充。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应当设立1名以上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根据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授权和本办法规定负责新闻发布事宜。

第八条 举办新闻发布会,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政府举办新闻发布会,由市政府新闻办提出意见,经分管市领导同意,相关业务部门拟定发布事项内容,准备相关文字材料,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审定后,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实施;

(二)各区县、各部门举办新闻发布会,须在举办前的3 个工作日向市政府新闻办提出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获批准后由申请单位组织实施;

(三)省政府机构在我市举办新闻发布会,须持有关批准文件,经省政府新闻办同意后向市政府新闻办登记。

第九条 市政府新闻办对提出举办新闻发布会的申请,应当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举办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不得超越登记的事项范围,不得随意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重新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任何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以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名义或___________以公职身份发布新闻信息、接受媒体采访。

第十条 来我市进行新闻采访或参加新闻发布会的境外记者进行新闻采访活动,需征得被采访单位的同意。我市对境外媒体供稿,由市政府新闻办统一编发。

第十一条 新闻发布会的举办单位凭市政府新闻办的批准文件与各新闻单位联系报道事宜。对未经登记审批而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各新闻单位不得派记者出席或采访报道。

第十二条 新闻发布会申请单位要在召开发布会后3日内将新闻媒体对发布会的报道情况收集后报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新闻办对每次新闻发布会建档备案。

第十三条 新闻发布应当务实、节俭。禁止有偿新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新闻办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新闻或超越登记事项范围发布新闻的;

(二)未经授权以单位名义或以公职身份发布新闻的;

(三)进行各种形式有偿新闻活动的。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新闻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布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信息和举行涉外新闻发布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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