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广东省农业厅转发农业部关于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东省农业厅

【发文字号】 粤农[2010]2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广东省农业厅转发农业部关于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粤农〔2010〕25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

现将《农业部关于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农发[2009]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种子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直接影响到农业生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种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种子管理工作的责任感,针对种子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和种业发展环境。

二、强化监管,确保种子质量安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种子生产、流通等重要环节的监管,确保种子质量安全,严防质量不合格的种子流入市场,进入生产环节。一是组织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在种子销售季节,对辖区内的种子市场进行全面检查。检查范围要覆盖所辖的各种子交易市场及种子经销户,检查内容不仅包括种子质量、种子标签、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种子经营许可证和经营档案,还要增加品种真实性、转基因品种等内容。重点要查处制售假劣种子,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种子,经营未经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种子等严重违法行为。二是加强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各地要根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制定抽查计划,依法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活动,重点监测当地重要农作物种子及群众反映较多、问题较突出的区域和企业。三是严把“两系”杂交稻种子质量关。去年,我国不少“两系”种子生产基地因异常天气,种子质量存在较大隐患,为防止质量不合格的“两系”杂交稻种子进入我省生产流通环节,各地要特别加强对“两系”杂交稻种子的监管,对销售外省生产的“两系”杂交稻种子,必须要求供种企业提交该种子批的省级检测鉴定结果。要求购进外省“两系”杂交稻种子的企业对种子的纯度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前禁止进入市场流通。对本省“两系”杂交稻种子,要认真组织种子生产企业做好纯度鉴定的自检工作。同时,各地要及时组织辖区内各县将2009年“两系”杂交稻制种产量和2010年“两系”杂交稻需种数量逐级上报。四是引导企业守法自律。企业是种子质量的主体,对种子质量负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抽查结果告知企业,督促企业加强自检和内部质量管理,提高企业的质量意识和法律意识。

三、核查主体,严格种子市场准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条件,及时纠正越权许可或擅自降低许可条件的行政审批行为。要进一步核查、清理种子生产经营主体,按照谁发证谁清理的原则,对辖区内持证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仪器设备、技术人员、注册资本等许可条件逐一检查,对已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已不符合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注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加强调剂,完善种子市场调控。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在加强种子市场监测的同时,要加强与种子企业沟通,及时掌握当地种子供需及价格的动态信息,加强调剂,保证当地生产用种需要。一是加强种子信息调度。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将种子信息调度作为种子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在人、财、物等方面对种子信息工作给予支持和保障。二是建立健全种子储备制度。种子储备制度是确保粮食生产安全,增强种子市场调控能力的一个重要举措。各级地方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种子储备制度,不断提升救灾复产能力和种子市场调控能力。已建立种子储备制度的地方,要加强储备种的管理,继续丰富储备品种,根据当地生产需要,保证储备种子的质量和数量;还没建立种子储备制度的地方,要按照《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的规定,尽快建立健全当地种子储备制度。

五、加强培训,提升种子队伍素质。种子管理队伍是种子管理活动的承担者和实施者,是依法行政的基础。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机构要努力创造条件,加强对种子行政执法人员、种子检验人员、品种试验人员的培训,提高种子管理队伍的素质。通过各种培训学习,内练素质,外树形象,建立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种子管理队伍。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